寧政發〔20**〕202號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區縣鎮村道路建設和發展,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和路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鎮村道路(含鎮村道路橋梁及其他道路設施)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修建、養護鎮村道路。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鎮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鎮村道路的路政管理,以及對鎮村道路建設和養護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 鎮村道路規劃由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人負責鎮村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并在地方財政中安排鎮村道路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標準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專項養護經費。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年列出鎮村道路的養護補貼經費,確保鎮村道路得到及時維護。
第七條 對維護鎮村道路養護與管理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縣、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鎮村道路的養護,應當參照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
第九條 鎮村道路養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鎮村道路的完好、暢通。
(二)采取正確的技術措
施,治理鎮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隱患,提高養護工作質量,延長使用年限。
(三)根據規劃對不能適應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構造物以及沿線設施進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鎮村道路的質量。
(四)定期檢查橋梁實際承載能力, 保持橋梁完好程度。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每月定期檢查鎮村道路養護質量的制度,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工作的檢查。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鎮村道路的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達到或符合鎮村道路養護質量要求的鎮,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改造農村公路的規定優先安排鎮村道路改造和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綠化規劃和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植花種草,綠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使鎮村道路受損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三條 鎮村道路養護作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保證養護地段的通行安全。
鎮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須提前在繞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鎮村道路建設與維護后,應當經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檢測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鎮村道路應當建立建筑控制區。建筑控制區自道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道路坡腳線外緣起)不少于五米。
鎮村道路建筑控制區內,除道路路面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六條 在鎮道建筑控制區內從事下列行為的,必須經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于村道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做好鎮村道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違章建筑。
第十七條 鎮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二)傾倒渣土、垃圾,焚燒各類廢棄物;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
(四)堵塞道路排水溝渠、填埋道路邊溝;
(五)在兩側二十米范圍內挖砂、采石、采礦、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
(六)損壞、污染、危及鎮村道路安全或者影響道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運輸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等物品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條 鎮村道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當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平交道口與道路搭接處的路面應當采取硬化措施。
第二十條 占用、挖掘鎮村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復方案。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鎮村道路應當根據建設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及限載重量。
嚴禁在四級、等外級鎮村道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上從事超限運輸。
載貨車輛應當主動接受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車輛限載檢查。
對于超限車輛,承運人應當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鎮人民政府不列維護鎮村道路維護經費和區縣交通主管部門不列養護補貼經費,不能確保鎮村道路維修資金到位的,市有關部門將減少對該地區道路建設的投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和《路政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按照《江蘇省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標準》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鎮村道路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秉公執
法,公正廉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鎮村道路是指除國、省、縣道及城市道路以外,按照一定的技術標準建設,連接鎮與鎮之間、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可供車輛通行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六
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2003)
寧政發〔20**〕202號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鎮村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區縣鎮村道路建設和發展,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和路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鎮村道路(含鎮村道路橋梁及其他道路設施)的養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修建、養護鎮村道路。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鎮村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鎮村道路的路政管理,以及對鎮村道路建設和養護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 鎮村道路規劃由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人負責鎮村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并在地方財政中安排鎮村道路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必要的道路標準化、美化和改善工程等專項養護經費。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每年列出鎮村道路的養護補貼經費,確保鎮村道路得到及時維護。
第七條 對維護鎮村道路養護與管理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區縣、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八條 鎮村道路的養護,應當參照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
第九條 鎮村道路養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鎮村道路的完好、暢通。
(二)采取正確的技術措
施,治理鎮村道路存在的危害和隱患,提高養護工作質量,延長使用年限。
(三)根據規劃對不能適應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構造物以及沿線設施進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鎮村道路的質量。
(四)定期檢查橋梁實際承載能力, 保持橋梁完好程度。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每月定期檢查鎮村道路養護質量的制度,加強對鎮村道路養護工作的檢查。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對鎮村道路的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達到或符合鎮村道路養護質量要求的鎮,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改造農村公路的規定優先安排鎮村道路改造和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綠化規劃和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植花種草,綠化美化道路。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使鎮村道路受損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三條 鎮村道路養護作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保證養護地段的通行安全。
鎮村道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必須提前在繞行路口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鎮村道路建設與維護后,應當經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檢測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鎮村道路應當建立建筑控制區。建筑控制區自道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道路坡腳線外緣起)不少于五米。
鎮村道路建筑控制區內,除道路路面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六條 在鎮道建筑控制區內從事下列行為的,必須經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于村道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縣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做好鎮村道路建筑控制區的管理工作,避免形成違章建筑。
第十七條 鎮村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二)傾倒渣土、垃圾,焚燒各類廢棄物;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
(四)堵塞道路排水溝渠、填埋道路邊溝;
(五)在兩側二十米范圍內挖砂、采石、采礦、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
(六)損壞、污染、危及鎮村道路安全或者影響道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車輛運輸易拋灑、滴漏、飛揚、散落、污染等物品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或者密封措施。
第十九條 鎮村道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當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平交道口與道路搭接處的路面應當采取硬化措施。
第二十條 占用、挖掘鎮村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和道路恢復方案。區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路段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鎮村道路應當根據建設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牌及限載重量。
嚴禁在四級、等外級鎮村道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上從事超限運輸。
載貨車輛應當主動接受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車輛限載檢查。
對于超限車輛,承運人應當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鎮人民政府不列維護鎮村道路維護經費和區縣交通主管部門不列養護補貼經費,不能確保鎮村道路維修資金到位的,市有關部門將減少對該地區道路建設的投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和《路政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按照《江蘇省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標準》規定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鎮村道路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秉公執
法,公正廉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鎮村道路是指除國、省、縣道及城市道路以外,按照一定的技術標準建設,連接鎮與鎮之間、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可供車輛通行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六
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資源優勢,促進實驗教學課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的新機制,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建立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構建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自主學習平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建立
第二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學校正式建制的各級各類實驗室,在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師資、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等資源,面對本科學生開放使用的實驗室。
第三章 開放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是高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重要基地;實驗室對學生開放,為學生提供實踐學習條件是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應貫徹“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形式多樣、講究實效”的原則,重點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動手能力。
第四章 實驗室開放條件
第五條 各學院制訂相應的開放實驗室管理細則,以保證開放實驗室能夠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學生開放時間是業余的、課外的。課內的實驗內容移到業余時間去做,不列入實驗室開放范圍;
第七條 實驗內容必須是教學計劃以外的,是對教學計劃內必做實驗的延續和提高,包括綜合性、設計性、創造性實驗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站建設等,開放實驗的內容與課內已做實驗內容不能重復。
第五章 開放形式
第八條 開放時間
試行全天開放、值班運行的管理模式(如:早8:00~晚10),或階段性(周六、周日、假期)開放的模式。
第九條 開放內容
實驗室根據自身功能定位和現有設施及承受力,不斷開發和更新實驗。
第十條 開放對象
面向全校學生。學生選擇開放的實驗項目的規模,原則上至少要達到10人以上才可以開課,對一些科技活動實驗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實驗達5人即可。
第十一條 開放實驗分類
(一)學生參與科研型開放實驗: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實驗室定期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課題,吸收部分優秀學生早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活動。
(二)學生科技活動型開放實驗:學生自選擬定科技活動課題,結合實驗室的方向和條件,聯系相應的實驗室和指導教師開展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實驗活動。
(三)自選實驗課題型開放實驗:實驗室發布教學計劃以外的綜合性、設計性自選實驗課題,鼓勵學生進行創新設計實驗。學生在實驗中必須獨立完成課題的方案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并撰寫實驗報告。
(四)計算機應用技術提高型開放實驗:針對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利用計算機進行軟件開發、課件制作、網頁設計、網站建設等,提高計算機實際應用能力的實驗活動。
(五)人文素質與能力培養型開放實驗:結合學生社團或興趣愛好者協會的活動內容,學生在校內各人文素質教育基地主進行的素質與能力培養的過程,如攝影、手工制作、琴房使用等。
(六)大型精密儀器開放型實驗: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實行專管共用,向校內外全面開放,做到資源共享,最大程度發揮設備的效益。
(七)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裝置的制作、改進,可進行課題立項,作為開放實驗。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實驗室開放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與實驗室管理處協調組織。
第十三條 教務處負責全校實驗室開放教學的規劃與指導,并提供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文件協調“開放實驗方案的審批、開放教學經費審批、開放教學工作量考核、學生考核記載”等問題。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協調“建設經費、實驗室軟、硬件管理”等問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教學與實驗室工作主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學院的實驗室開放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實驗室進行多種形式的開放活動,充分發揮學院實驗室管理的作用。各實驗室應本著實驗教學改革的精神積極開展實驗室開放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開放管理辦法》(校實驗〔200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