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26日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等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筑物,設置的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圍墻(檔)設置的廣告設施;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或者其他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設施,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本規定所稱的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會展、慶展、公益、促銷等活動申請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綜合協調;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管理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海事、公路、質量技術監督、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建立違法設置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誠信信息。
第六條 特區支持公益廣告事業的發展。鼓勵行政機關通過政府采購公益廣告,參與公益廣告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行出資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鼓勵社會各類媒介免費或者優惠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管理和設置準則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特區區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設置空間布局。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置要求,明確宜設區、限設區、禁設區范圍以及分類控制原則;明確招牌設置的通用規范和設置要求。
第八條 金平區、龍湖區和濠江區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修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監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利用建筑物臨街玻璃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位于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
(二)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限設區內設置,但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筑墻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筑裙樓墻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筑主體女兒墻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開啟。
第十三條 利用建筑工地圍墻(擋)發布的廣告應當包括公益廣告,其中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圍墻(擋)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
第十四條 除公路及公路兩側外,在特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查、分級管理的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請和辦理,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海事、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實現網上查詢戶外廣告審批信息。
更多資料房 地產 e網 > 第十五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資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給戶外廣告設施所在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資料提供之日起,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部分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在占用市級管理范圍道路、人行步道設置的工地圍墻(擋)發布公益廣告的,直接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個星期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戶外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六)設置總面積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備設置廣告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圖紙及其資質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聯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政府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二十一條 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設置期限屆滿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延期申請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
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活動舉辦之日前十五日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范圍和示意圖;
(四)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活動的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聯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公路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范設置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實施。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范圍內與道路交界處的公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范圍由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明確。其它國省道等公路及公路兩側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置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條例》和本規定要求加強監督,符合戶外廣告管理,不得影響市容。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按原程序申請延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有效期內確需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事項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
第三十條 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管理單位或者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人,與其簽訂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
因使用權出
更多資料房 地產 e網 讓而取得的收益全額上繳財政,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制度進行管理。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使用權人依照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十二條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等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時限設置,電子顯示屏自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設置完畢,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完畢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設置;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科學控制亮度;
(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要求,由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單位進行設置、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及檢測;
(四)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證件文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在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設置公益廣告設施。在設置通過驗收后七日內,發布公益廣告。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十五日的,應當按設置批準機關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對檢查不合格或者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滿兩年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對于總面積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的有鋼結構的戶外廣告,除了國家、省規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審批機關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被撤銷、注銷的,應當在被撤銷、注銷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拆除。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拆除,并將拆除決定抄送有關部門。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現場勘測;
(三)責令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維護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五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四十二條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招牌設置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備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招牌設置違反《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隧道、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內設置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頭市實施〈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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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13)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ㄒ唬┲行某菂^;
?。ǘ﹨^(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ㄈ╂偅ㄠl)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ㄋ模┕I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ㄎ澹┍臼行姓?/a>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ㄒ唬┙ㄖ锛捌涓街貕K、附屬設施;
?。ǘ蛄?、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ㄈ┑缆?、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ㄋ模﹫罂?、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空军c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空军c牌(樁)等市政設施;
?。ㄎ澹┢渌梢猿休d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敖ǎ嫞┲锸褂冒踩?;
?。ǘ├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ㄈ┓恋K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ㄋ模┯绊懯姓苍O施正常使用的;
?。ㄎ澹┯绊懴?/a>救援的;
?。├门R街建筑物玻璃的;
?。ㄆ撸├媒ㄖ镂蓓數?;
?。ò耍├脴淠净蛘邠p毀綠地的;
?。ň牛┓?、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趪覚C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范圍內的;
?。ǘ┰陲L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ㄈ┰谖奈锉Wo單位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共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d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ǘ┹d體位置關系圖;
?。ㄈ敉鈴V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髽I、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ㄈ┦谢蛘邊^(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ㄋ模┡R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范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將其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后,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并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設置招牌。
設置招牌的,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ǘ┱信频挠米?、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ㄈ┙洜I(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在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許可;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挥绊懸巹潓徟慕ㄖ镎ig距;
?。ǘ┎挥绊懡ㄖ锊晒?、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ㄈ┡c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匆幎ㄅ渲靡咕肮庠?;
?。ㄎ澹┎坏美谜信仆平楫a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坏美媒ㄖ飿琼敾蛘呓ㄖ锒滓陨贤饬⒚嬖O置招牌(標志除外);
?。ㄆ撸┎坏谜加贸鞘械缆?、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ò耍┓险信圃O置技術規范要求。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三十二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城鄉用地、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于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招牌的;
?。ㄆ撸┻`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查封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ㄈ┰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ㄋ模┪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ㄎ澹┧魅』蛘呤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E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本條例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2014)
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20**)
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已經20**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技術規范
第三章 設置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飄浮物等載體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及公益宣傳設施。
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示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招牌、匾額等戶外招牌設施。
本條例所稱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設置的公共信息標志外,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指示牌、標識牌。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各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衛監管機構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對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綠化、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布局,規范設置,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塊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技術規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區域、位置。
第八條 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詳細規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體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與公益宣傳設施的配比。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技術規范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相關規劃以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其他相關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奈锉Wo單位、歷史建筑;
?。ǘ┩妇皣鷫?、護欄、道路隔離帶;
?。ㄈ┓课菸蓓?;
?。ㄋ模﹪覚C關的辦公場所;
?。ㄎ澹┦腥嗣裾_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區域、位置。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ㄒ唬┯绊懯姓迷O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通信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ǘ┓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的;
?。ㄈ├眠`法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設置的;
?。ㄋ模┰诰G地、河道、湖泊、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及其他戶外公共場所設置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的;
?。ㄎ澹├妹裼煤娇掌髟谑袇^上空進行廣告宣傳的;
?。┓?、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設置許可與備案
第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的,應當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許可與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 在市區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凑找筇顚懙脑O置申請表;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O施設置的正立面圖、安全結構圖及彩色效果圖以及設置位置的地形圖;
?。ㄋ模┰O置的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申請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并轉告其他相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轉來的設置許可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不包括電子顯示屏)設置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二年,電子顯示屏設置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六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結構圖、效果圖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設置許可程序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變更手續的情況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因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凑找筇顚懙呐R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表;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R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和范圍的書面說明;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設置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前應當報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使用權,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詳細規劃依法實行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出讓。市區內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使用權出讓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公共場地、公共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所得收入按照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戶外廣告管理和相關公共設施維護。具體由市財政部門制定制度并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和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該場地或者設施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
鼓勵非公共場地的使用權人、非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人將該場地、設施戶外商業廣告設施使用權委托統一經營。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蠎敉鈴V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規劃要求;
?。ǘ┓蠎敉鈴V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技術規范要求;
?。ㄈ┡c城市夜景燈光設置相結合;
?。ㄋ模┰诔鞘械缆?、公共廣場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公交服務亭(公共候車亭、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路燈桿、交通標志桿等公共設施進行整合;
?。ㄎ澹﹪栏駡绦杏嘘P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障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瞎澞芎铜h保要求。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上應當標明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號。
禁止利用橫幅、直幅、條幅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第二十四條 設置招牌、指示牌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H限于標明本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標識,不得推介產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ǘ┎坏梅恋K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風、消防以及結構安全;
?。ㄈ┰诮ǎ嫞┲锿饬⒚嬖O置的招牌、指示牌,應當與建(構)筑物本身及相鄰招牌、指示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
?。ㄋ模┒鄠€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指示牌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五條 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日常檢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和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等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應當保持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設置人應當在三日內修復、更換,并在修復、更換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檢測,單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完成安全檢測一周內向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由設置人自行進行安全檢查,并對檢查結果負責。
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將結果報告市容環衛主管部門。遇暴雨(雪)、臺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設置人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設置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設置人應當在七日內予以拆除。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后二日內予以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未滿,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撤回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通過驗收后,連續十五日未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宣傳,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公益宣傳設施設置通過驗收后,應當在五日內發布公益宣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實施。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中不符合設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許可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設置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設置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中不符合設置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未標明許可文件號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交施工監理報告或者安全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現破損、傾斜、殘缺、燈光顯亮功能不完整,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責令限期修復、更新;逾期不修復、更新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對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交安全檢測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經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進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暴雨(雪)、臺風、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未對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政許可證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按時拆除的,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商業廣告又拒不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宣傳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權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城市建成區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