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粵府令第191號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年8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8月29日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征,沿著濱水地帶、山脊、林帶、風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進入的線形綠色開敞空間和運動休閑慢行系統。
第三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體現地方自然風貌和歷史人文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保障其實施。
第五條 綠道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建設、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綠道工作的正常開展。屬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納入政府建設投資計劃。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綠道建設予以扶持。
市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綠道建設。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省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確定其工作機構和人員。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綠道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道工作。
第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機制。
第二章 綠道規劃
第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符合綠道規劃要求。編制綠道規劃應當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綠道規劃包括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和城市綠道總體規劃。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省立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控制區劃定要求和各地級以上市省立綠道建設任務。
本規定所稱綠道控制區,是指為保障綠道的基本生態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沿綠道慢行道緣線外側一定范圍劃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間,主要包括綠廊系統和為設置各類配套設施而應保護和控制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綠道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綠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綠道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內容,劃定綠道控制區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確綠道分期建設任務,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綠道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乙級資質以上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綠道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并在政府網站上長期公布。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綠道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不得減少綠道總長度和控制區總面積,不得影響區域生態結構、綠道連續性和服務功能,并按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
修改后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涉及綠道建設的城鄉建設項目,應當在編制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時,統籌安排綠道建設內容。
第三章 綠道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托現有設施,或者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相結合,節約資源,避免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造成破壞。
綠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形成的綠廊系統;
(二)步行道、自行車道或者綜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統;
(三)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的接駁設施等形成的交通銜接系統;
(四)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游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形成的服務設施系統;
(五)信息標識、指路標識、警示標識等形成的標識系統;
(六)與綠道相銜接、能夠滿足居民多種戶外活動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九條 綠道原則上應當與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離空間。為保持綠道連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應當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設置標識牌、減速帶,按照道路標準設置交通標志線、交通信號燈,限制機動車車速。
第四章 綠道管理
第二十條 綠道實行屬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市、縣(區)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并在綠道投入使用前明確綠道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綠道進行管理維護,加強綠道安全管理,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識,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行與綠道工程建設和管理無關的機動車;
(二)亂丟垃圾、亂張貼等破壞綠道環境衛生及整體景觀的行為;
(三)亂搭亂建、占道經營、占道停車、堆放雜物、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四)建設與綠道開發利用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破壞綠道控制區內的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
(六)從事對綠道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各類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征求綠道管理部門的意見。已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并恢復綠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道檔案管理制度,對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并報送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第二十五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公眾宣傳和推廣綠道。
第五章 綠道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綠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便民惠民原則,發揮綠道的環境改善、休閑旅游和經濟帶動功能,引領綠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道開發利用總體目標,根據綠道周邊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結合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體系和非機動交通系統建設,確定綠道功能定位,促進綠道使用功能的多樣性,提高綠道使用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綠道開展體育健身、休閑旅游、文化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綠道慢行系統和體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餐飲、購物、自行車租賃等商業服務設施可以實行市場化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檢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對于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使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并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公布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第三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修改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經批準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三)未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護和安全巡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2013年)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粵府令第191號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年8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8月29日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征,沿著濱水地帶、山脊、林帶、風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進入的線形綠色開敞空間和運動休閑慢行系統。
第三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體現地方自然風貌和歷史人文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保障其實施。
第五條 綠道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建設、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綠道工作的正常開展。屬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納入政府建設投資計劃。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綠道建設予以扶持。
市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綠道建設。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省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確定其工作機構和人員。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綠道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道工作。
第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機制。
第二章 綠道規劃
第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符合綠道規劃要求。編制綠道規劃應當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綠道規劃包括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和城市綠道總體規劃。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省立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控制區劃定要求和各地級以上市省立綠道建設任務。
本規定所稱綠道控制區,是指為保障綠道的基本生態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沿綠道慢行道緣線外側一定范圍劃定并加以管制的空間,主要包括綠廊系統和為設置各類配套設施而應保護和控制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綠道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綠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綠道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內容,劃定綠道控制區并提出控制要求,明確綠道分期建設任務,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綠道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乙級資質以上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綠道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并在政府網站上長期公布。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綠道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不得減少綠道總長度和控制區總面積,不得影響區域生態結構、綠道連續性和服務功能,并按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
修改后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涉及綠道建設的城鄉建設項目,應當在編制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時,統籌安排綠道建設內容。
第三章 綠道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托現有設施,或者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相結合,節約資源,避免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造成破壞。
綠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形成的綠廊系統;
(二)步行道、自行車道或者綜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統;
(三)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的接駁設施等形成的交通銜接系統;
(四)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游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形成的服務設施系統;
(五)信息標識、指路標識、警示標識等形成的標識系統;
(六)與綠道相銜接、能夠滿足居民多種戶外活動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九條 綠道原則上應當與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離空間。為保持綠道連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應當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設置標識牌、減速帶,按照道路標準設置交通標志線、交通信號燈,限制機動車車速。
第四章 綠道管理
第二十條 綠道實行屬地管理,可以采用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市、縣(區)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并在綠道投入使用前明確綠道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綠道進行管理維護,加強綠道安全管理,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識,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行與綠道工程建設和管理無關的機動車;
(二)亂丟垃圾、亂張貼等破壞綠道環境衛生及整體景觀的行為;
(三)亂搭亂建、占道經營、占道停車、堆放雜物、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四)建設與綠道開發利用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破壞綠道控制區內的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
(六)從事對綠道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各類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征求綠道管理部門的意見。已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并恢復綠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道檔案管理制度,對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并報送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第二十五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公眾宣傳和推廣綠道。
第五章 綠道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綠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便民惠民原則,發揮綠道的環境改善、休閑旅游和經濟帶動功能,引領綠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道開發利用總體目標,根據綠道周邊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結合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體系和非機動交通系統建設,確定綠道功能定位,促進綠道使用功能的多樣性,提高綠道使用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綠道開展體育健身、休閑旅游、文化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綠道慢行系統和體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餐飲、購物、自行車租賃等商業服務設施可以實行市場化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檢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對于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使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并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公布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第三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修改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經批準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三)未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護和安全巡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經批準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實驗室建設,深化實驗教學改革,整合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開放共享,提高實驗室綜合能力和整體效益,提升實驗教學水平,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XX省教育廳辦公室轉發教育部關于開展高等學校實教學示范中心建設和評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章 建設目標
第二條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要求,高標準,高起點,校內分期分批建設實驗教學示范中心。
第三條 加大實驗教學改革與實驗室建設的力度,建設高水平、基于網絡平臺的,布局合理、機制靈活、開放共享、各具特色、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實驗教學示范中心”(以下簡稱“示范中心”)。
第四條 通過示范中心建設,推進我校實驗教學資源的優化、重組與整合,推進優質實驗教學資源的開放共享,推進實驗室管理機制和教學模式創新,全面提高實驗教學質量,為高素質創新人才培養奠定基礎。
第三章 建設內容
第五條 以實驗中心立項建設的方式,依據建設、評估驗收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通過建設,在同類高校、同類學科中爭創一流,形成特色,并在以下幾方面達到要求:
(一)在觀念上,具有先進的、以人為本的實驗教學理念。樹立正確的教學實驗室建設導向,形成以學生為本、知識能力并重、實驗教學與理論教學并重的現代實驗教學理念,并運用于實驗室的改革與建設中,落實到加強對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培養的教學改革實踐中。
(二)在機制上,形成有利于資源優化整合的實驗室良性運行機制。依據學校和學科特點,優化整合實驗教學資源,理順教學實驗中心管理體制,加強統籌管理,形成服務多學科、多課程的實驗室運行機制,推動實驗室建設和實驗教學改革的良性互動。
(三)在教學上,構建結構優化、各具特色的新型實驗教學體系。實驗教學模式適應不同學科專業對實踐教學的具體要求。實驗內容包括基本實驗、提高型實驗(綜合性、設計性、應用性等)、研究創新型實驗三個層次,且與科學研究、工程實踐和各類社會應用實踐密切聯系。實驗課程符合學科特點并具有自身系統性和科學性。實驗教學手段現代化,現代教育技術在實驗教學中運用廣泛。
(四)在管理上,形成人性化、網絡化、開放化的實驗室管理模式。按照“以人為本,質量第一,服務為先,效率為重”的原則,建立實驗室信息化管理運行平臺,實現實驗教學、基本工作信息和儀器設備的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健全實驗室開放運行的政策、人事、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與創新實驗考核方法,大力推進學生在課余時間根據自己的興趣和愛好,自主進行實驗。建立實驗教學質量監控保障體系,提高實驗教學質量。
(五)在環境設施上,具有先進的實驗儀器設備和現代化的實驗教學環境。儀器設備配置具有先進性,數量配備合理,組合優化,使用效益高,滿足各類型實驗教學要求。實驗室用房、設施、環境、安全等符合國家規范。實驗室具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條件,運行維護保障措施得力。
(六)在實驗隊伍上,擁有一支教育理念先進、研究能力強、教學與管理經驗豐富的實驗教學與管理隊伍。重視實驗教學隊伍建設,制定規劃,健全制度,鼓勵廣大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開展實驗教學方面的研究與實踐,推行理論課教師從事實驗教學、實驗教師兼任理論課教學,形成學科帶頭人或高水平教師積極投身實驗教學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遴選原則及辦法
第七條 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的遴選要有利于推進實驗教學資源的調整,有利于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實驗室的開放共享,有利于調動實驗室改革與建設的積極性。要注重受益面、影響面。
第八條 堅持標準,公平競爭。根據申報的實驗教學中心的整體建設水平、開放共享程度和可持續發展的潛力,依據標準,擇優遴選。
第九條 遴選作為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的實驗室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校級實驗教學中心,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承擔多學科、多專業實驗教學任務;
(二)實驗教學資源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優化重組,具有實驗室開放的實驗教學環境和工作基礎;
(三)有新型實驗教學理念,實驗教學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養學生實踐和創新能力方面基礎較好;
(四)有滿足實驗教學要求、符合國家規范的教學實驗設施、環境。
(五)有人員齊備、結構合理的實驗教學、管理隊伍。
第五章 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的管理
第十條 已獲得省級示范中心建設單位的認定為校級示范中心。
第十一條 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采取一次性申報立項、分年度資助、分批驗收掛牌的方法建設。
第十二條 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負責設立、督促、檢查驗收,學院負責項目建設、具體管理和自查自評。
第十三條 根據“立項論證、目標管理、跟蹤建設、嚴格驗收、注重效益”的項目管理原則,建設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申請立項階段。學院對照示范中心建設標準確定擬申報立項建設的實驗教學中心,遞交示范中心建設單位的立項申請報告。學校組織校教學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委員等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立項后發文公布。
(二)實施建設階段。批準設立為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和培育單位的實驗教學中心實施項目建設,學院加強建設、管理,進行自查自評。學校不定期抽查,視情況組織中期檢查或現場經驗交流會。
(三)驗收掛牌階段。立項單位在項目建設完成后提交項目完成總結報告、學院自評報告和項目完成驗收申請。學校在此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項目總體驗收,對達到建設標準的實驗教學中心,授予“示范中心”稱號,正式公布并掛牌。
第六章 建設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校級示范中心作為省級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已獲得省里資助,學校不再另外給予資助。學校每年劃撥年度設備經費時給予一定的傾斜,重點扶持。
(二)校級示范中心建設單位,將作為申報省級示范中心建設單位的候選單位,學校給予一定的資助,并在每年劃撥年度設備經費時給予一定的傾斜。
(三)校級示范中心培育單位,學校暫不予資助。
第十五條 使用范圍
(一)創新性實驗活動。用于大學生創新性實驗活動的組織和創新性實驗材料的購置。
(二)儀器設備維修。用于實驗中心儀器設備的維護、維修。
(三)小型儀器設備開發與改造。用于單價在5萬元以下的小型實驗儀器設備的開發或升級改造。
(四)學術交流與培訓。用于國家級和省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舉辦或協辦各類國際、國內實驗教學方面的學術會議;資助實驗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參加各類實驗教學學術活動和校外短期(三個月以內)專業技術培訓。
(五)中心網站建設。用于實驗中心網絡教學資源的完善、更新與維護。
(六)實驗教學資料購置。用于購置實驗教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方面的圖書、報紙與期刊。
(七)論文、著作(專著或編著)的版面費和出版費。論文、著作的分類與界定以科研工作量考核的認定為準。
(八)省部級項目申報。省部級及以上實驗教學研究項目的申報、成果報獎等費用。
第十六條 經費審批
(一)經費審批按照《XX工業大學財務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報銷時須經實驗中心主任簽字、所屬單位負責人審批、實驗室管理處審核(對經費使用范圍進行認定)。
(二)已出版的與實驗教學相關的著作,經教務處教材科認定后,方可報銷出版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