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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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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現發布《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含橋梁、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 通道,下同)、地鐵車站、城市鐵路車站和主要旅游景區、景點等建設工程,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具體實施計劃,由市規劃委員會 根據本市社會發展需要制定。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和兒童弱勢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規定建設工程中配套 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進行無障礙設計的工程設計,必須遵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設計規范〉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條 凡依照本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 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開工前的審查,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件。

  第八條 對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與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負責。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無障礙設施。嚴禁損害、侵占無障礙設施,嚴禁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同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且設置警示標志和信號設施。

  第十條 對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區、景點,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 管理者應當制定建設計劃,逐步實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存在缺陷影響正常使用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管理者應當及時改建。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有權對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職責分工 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有關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必須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或者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ㄒ唬π?、改、擴建的建設工程不按規定進行規劃設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處理。

 ?。ǘη终?、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區中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ㄈp壞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處理;損壞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ㄋ模ι米郧终汲鞘械缆贩秶鷥葻o障礙設施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但沒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 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對其他違反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由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 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06)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冮 瑞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殘疾人等特殊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遼寧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通行的安全和便利,在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和設置的無障礙標志。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ㄒ唬┢碌?、緣石坡道、盲道;

 ?。ǘo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ㄈ┚拘盘?、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ㄋ模┑臀谎b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ㄎ澹o障礙廁所、廁位;

 ?。o障礙標志;

 ?。ㄆ撸┢渌阌跉埣踩?、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房產、綜合執法、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商業、金融、郵政、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協調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ǘ╀佋O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地下檢查井、拉線、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等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ㄈ┤诵械?、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坡道。

 ?。ㄋ模┕卉囌驹O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顏色、形式和內容應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ㄎ澹楣娞峁┓盏膮^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臺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臺。

 ?。┕步ㄖ牟AчT、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或提示性標志。

 ?。ㄆ撸┯袩o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總說明書中應包括無障礙設施的設計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照《設計規范》和本細則的規定將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納入設計、建設的,所申報的方案和施工圖紙,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提交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含有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者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設計規范》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劃,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醫院、郵局、銀行、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共交通??空?、公共廁所、公園和規模較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的營業、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無障礙設施。禁止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盡量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同意,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九條 建設、房產、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監督檢查,受理殘疾人聯合會、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設項目時,未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為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設計單位不執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分別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鞘械缆穬蓚确秶鷥?,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費的1至3倍處以罰款;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嵭形飿I管理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范圍內,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費的1至3倍處以罰款;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室鈸p毀、移動、涂改無障礙設施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無障礙設施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ξ磁涮捉ㄔO無障礙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設項目行為不予處理的;

 ?。ǘσ呀ǔ傻闹匾步ㄔO項目未按規劃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的;

 ?。ㄈ┎宦男袩o障礙設施養護職責的;

 ?。ㄋ模埣踩寺摵蠒?、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反映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不予調查處理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2004)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20**)

 ?。?0**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組織建設、改造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園林、國土房管、商務、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依法對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辦理并答復。

  第六條 本市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無障礙相關產品的研發應用。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ㄒ唬┢碌?、緣石坡道、盲道;

 ?。ǘo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ㄈ┚拘盘?、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ㄋ模┑臀谎b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ㄎ澹o障礙廁所、廁位;

 ?。o障礙標志;

 ?。ㄆ撸┢渌阌跉埣踩?、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九條 本市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

  本市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有關無障礙設施的規范和地方標準。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ǘ╀佋O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ㄈ┤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ㄋ模┕步煌ㄍ?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ㄎ澹楣娞峁┓盏膮^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步ㄖ牟AчT、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ㄆ撸o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ò耍┯袩o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本市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設計總說明書中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及本市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對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沒有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游、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醫院、郵局、銀行、空港航站、火車站、公共交通??空?、公共廁所、公園和規模較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的營業、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第十七條 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商務、旅游、園林、國土房管、金融、郵政、電信、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改造計劃組織改造責任人制定改造項目的實施方案。

  前款所稱改造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八條 改造責任人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依法組織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

  改造責任人完成無障礙設施改造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被列入改造計劃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改造責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務的,該責任人就同一項目申請擴建或者改建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無障礙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

  本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二十二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對破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范、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及本市有關施工規范、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的或者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η终?、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p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執法組織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ㄈ┰诔鞘械缆飞线`反規定停放機動車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違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ㄋ模p毀無障礙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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