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辦法(2014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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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潭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各組團(項目)建設指揮部,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年3月27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體系,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授權管轄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退出、運營、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企業和其他機構在政策支持下投資建設,限定戶型、面積,按政府定價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一建設、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對象的不同實行差別化租金;停止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

  第六條 區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區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事務的實施;區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財產認定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區經發、公安、監察、財金、國土資源、規劃、價格、人民銀行、稅務、工商、住房公積金、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或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土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套型結構、保障對象的范圍和標準等內容,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應當合理安排布局,充分考慮群眾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保證群眾享有適宜的生活環境。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指標單列,應保盡保。對于急需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政府儲備用地,并先予供應。

  第十條 工業園區的生活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于30%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分配。

  第十一條 重點推進以配建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國土資源部門應在年度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年度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情況安排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數量,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會同規劃部門明確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等,并由規劃部門列入用地規劃設計條件要求);棚戶區改造項目,扣除征遷安置房后,按照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年度各類保障性住房需求量較大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根據需求量供地選址建設。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 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

  2. 政府購買、改造、租賃的住房;

  3. 政府依法收回、沒收的住房;

  4.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

  5.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6. 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征遷安置房等項目中配建、代建保障性住房的,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對配建套數、戶型面積、裝修標準、交付時限等予以明確。

  第三章 資金與優惠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1. 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2.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當年度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專項用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充資金;

  3. 按實際土地出讓凈收益中不低于10%比例計提用于住房保障資金;

  4. 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5. 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

  6. 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鋪等商業配套設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7. 捐贈資金;

  8. 通過融資貸款等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保障性住房資金應當專賬核算,??顚S?,依法接受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政性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落實“專項管理、專賬核算、??顚S谩币幎?,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各項稅收按照規定從低征收,供配電設施建設配套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90%收取。

  第四章 建設標準與質量安全

  第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按下列標準控制:

  1.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型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內,高層帶電梯的建筑面積可上浮10%;其中以居室為單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的套型建筑面積,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但居室不得超過4個。

  2. 限價商品住房在 9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1. 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

  2. 房屋分戶儲藏室或車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按照棟或單元集中安排在小區內較好位置,不足單元部分按相對集中原則處理;

  4. 每套獨門獨戶,布局合理,水、電、氣等設施與小區商品房同步配套;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做到基本裝修,達到入住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裝修應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導則(試行)》、《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戶內裝修標準(試行)》。

  第十八條 非新建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安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九條 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要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強化質量過程控制,嚴格材料進場檢驗、工序檢查和驗收制度,確保施工質量。

  第二十一條 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保障性住房的質量、造價等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五章 保障標準和對象及申請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列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

  申請家庭包括本區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達到法定婚齡的單身居民。

  第二十三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或購買一套限價商品房。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之日前連續12個月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家庭資(財)產指的是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存款、機動車輛、有價證券、生產經營性單位股權及其他各類非住宅財產;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指的是以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計建筑面積除以申請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確定;

  第二十五條 保障標準

  1.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線,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家庭資(財)產總額標準,按照低于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戶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積乘以本年度本區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確認。

  2.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以下確定;家庭資(財)產總額標準取上一年度中等收入家家庭資(財)產總額的80%以下。

  3. 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當年度當地低保家庭收入線的3倍以下確定;家庭資(財)產總額標準取上一年度中等收入家庭資(財)產總額的 30%以下。

  屬于以下情形的,不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1) 擁有私家轎車等較高價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 2年內購置或者高檔裝修住房的(因征遷或者棚戶區改造等購買安置房的);

  (3) 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就學的;

  (4) 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5) 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6) 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7) 經區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情形。

  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 平方米(含)以下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采取政府、企業和其他機構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收購及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籌措,以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

  1.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難家庭:

  具有本區城鄉戶籍(不含購房入戶),家庭年收入低于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家庭資(財)產總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戶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積乘以本年度本區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的80%,且現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5平方米,屬于無房戶或無法滿足基本居住條件的;

  2. 新就業無房職工

  應持全日制大專以上(含大專)院校畢業證,在本區與用工單位(含企業和機關事業等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門報到證或在本區累計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滿1年;家庭成員在本區無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80%,家庭資(財)產總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戶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積乘以本年度本區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的80%。

  3.外來務工人員

  在本區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區繳交養老等社會保險3年以上,家庭成員在本區無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的 80%,家庭資(財)產總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戶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積乘以本年度本區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的80%。

  4.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申請人屬于在本區行政區范圍內的國家、福建省、福州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家庭成員在本地無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七條 工業區(園區)、企業投(籌)資的專門為務工人員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1.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務工人員;

  2.在本地無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八條 限價商品住房主要采取“限房價、限套型,競地價”方式建設,建設用地實行附加條件公開出讓。限價商品房保障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有本區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及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干部職工;駐地部隊的干部(家屬在我區工作且戶口遷入我區);

  2. 中等收入家庭,即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區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上一年度家庭平均人口(截至申請日期,年滿 25周歲的未婚青年,單身申請的按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確認);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承租公有住房的,已將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原產權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保障:

  1. 具有本區城鄉戶籍,雖在我區無房產,但在福州、廈門、泉州等城市有房產的;

  2. 申請之日前5年內家庭成員有房產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的,交易時間以房產登記機構交易登記時間為準;

  3. 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集資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的;

  4. 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第三十條 兩個均購買限價商品房的單身青年結婚,退出方式如下:后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補交與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價后,辦理退出手續。

  第三十一條 離異后家庭重組或離異單身 1 年以上(截至申請日期),且曾購買的政策性住房已依法歸對方所有,符合一個家庭只購買一套政策性住房規定,并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六章 申請審核

  第三十二條 建立審核聯席制度。各參與審核的單位應指定審核領導及聯系人各 1名,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審核負責。

  審核領導責任:對本單位的審核過程、辦結時間、審核結果負總責。

  聯系人責任:做好申請家庭審核資料的接收及反饋工作,并對本單位審核過程進行跟蹤,確保按時反饋。

  第三十三條 申請及審核流程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由家庭戶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戶籍不在我區的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申請。有20位以上職工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也可由各企事業單位統一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用人單位可代表本單位職工集體辦理。

  申請人應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提供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資產等情況。

  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鄉鎮政府應當場予以受理,發給輪候號碼;申請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5個工作日,下同)內出具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資(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3日內在申請人戶籍(單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公共場所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房產管理(房屋登記)、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有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

  審核意見提交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5日內提請公安交管、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監、保監等部門或通過統一信息平臺核查相關信息。公安交管部門應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民政部門提供相關銀行賬戶開立信息。上述相關部門在收到材料后,10 日內將相關信息書面反饋給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5日內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自有房產等狀況進行復核,根據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15日內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 7日。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以上各個審核環節中發現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認定單位約請申請人復核,并由認定單位將認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具體詳見《平潭綜合實驗區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圖》。

  第三十四條 本區范圍內部隊現役專業士官,經人事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環衛、公交等行業的住房困難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房予以定向保障,其申購條件、申請程序由項目責任單位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屬于在工業區(園區)集中建設或企業自建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代表本單位職工集體辦理。企業與職工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后,對配租職工的住房、收入、財產(資產)以具結的方式進行承諾,并將分配結果及具結承諾函報送區住房保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城鄉低保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年滿60周歲老年人家庭;殘疾人家庭;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失獨家庭;獲得區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

  對城鄉低保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不足的情況下,先實行住房租賃補貼,做到“應保盡?!?。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標準按照申請家庭人口確定為:一人戶配租45平方米戶(套)型,二人戶配租55平方米戶(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戶(套)型。戶籍不在我區的申請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員在平潭實際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則計算。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確認分配順序號,在紀檢部門和群眾代表監督下按分配順序號進行分配。分配結果應當在 “中國·平潭”門戶網及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網站、平潭電視臺及平潭時報等媒體上公布??玎l鎮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按區域保障對象比例配置相應區域,也可以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對連續2次獲得分配機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分配,導致分配沒有成功的,2年內不再安排申請人參與分配。

  第三十九條 進入輪候的申請家庭和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采取每年自報、當年抽查和三年復審原則進行年度審查。即:每年主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現住房狀況;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每年進行抽查,每三年對輪候和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財產(資產)等情況進行復審。

  輪候家庭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財產或者人均住房面積增加、家庭成員減少等原因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并退出輪候;對經抽查和復審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應退出輪候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保障性住房選房方案選定承租(或購買)房號后,領取租賃或者購買確認書,并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運營管理機構簽訂租賃或者購買合同。

  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匯總選房配租結果,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未按時前往選房或選房后未按時簽訂租賃或者購買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或者購買資格,其配租(配售)資格取消,并自選房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結果,由住房保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八章 價格(租金)與維護

  第四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實行政府定價。具體由區價格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提出,經區管委會批準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價格變動情況、住房保障水平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銷售價格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受理的申請家庭,實行統一的配租面積標準,執行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運營管理機構根據民政部門認定的承租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按其家庭收入情況實施差別化租金,分檔計租。具體標準如下:

  1.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100%(不含100%)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不予減免租金;

  2. 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75%(不含75%)的,減免30%的租金;

  3. 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不含50%)的,減免60%的租金;

  4. 低保家庭,執行低保家庭租金標準;低保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無贍養人員、無勞動能力的“三無人員”,免收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統一按建筑面積計租,保障家庭承租的建筑面積超出配租建筑面積標準上限的部分,其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執行。

  (二)銷售價格

  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位應當在土地出讓前提出,并作為相關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銷售價格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 80%確定,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政府收購其它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對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向保障對象收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產權單位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的,接受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采暖、通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費用均由承租家庭承擔。

  第九章 產權和租賃管理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限價商品住房的類型、土地性質。房屋所有權證中還應當標注購買價格及準予上市交易期限。

  第五十條 購買滿 5 年的限價商品住房可以直接上市轉讓,但其用地出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的,上市交易時應當補交出讓時土地出讓金差價,并按土地出讓差價每年 1%計算增值收益。

  第五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租賃管理?!镀教毒C合實驗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租賃期滿且在租賃期間不違反配租合同約定的,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并要求保障家庭限期騰退住房或對其實行1.5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屬于申請續租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運營管理機構與之簽訂續租合同。

  第五十二條 在租賃期間因家庭人口增減需要調整配租標準的,原則上采取調整租金標準或補貼標準的方式進行;對承租時間滿一年以上確

  有特殊困難情況的,可視情予以調換房。

  租賃期間因原承租人去世、離異、服刑等原因需要對承租人進行變更的,由承租家庭確定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須為申請家庭成員之一)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變更。

  第五十三條 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申領和退出保障性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個人信息、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信息等內容的電子檔案,及時更新和維護數據,健全保障性住房檔案信息管理體系,做好檔案的錄入、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十章 退出與罰則

  第五十四條 以虛報或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資格,并將其不良信用情況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獲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銷購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屬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裝修費用不予補償,下同),并取消其在 5 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六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由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者原價回購保障性住房:

  1.違規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2.改變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3.破壞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整改的;

  4.在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查證屬實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十七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其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住房保障條件的或是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第五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做出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 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無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

  第五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房產登記部門可暫停該家庭成員購買房產的合同備案與受理房產的交易手續。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的,在收回住房的同時,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進行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1.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分配保障性住房的;

  2.未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3.改變保障性住房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住房審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收賄受賄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區本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承租人,可以向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六十五條 土地出讓后采取回購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統計為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六十六條 停止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與申請,原平潭縣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其輪候對象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7年)

  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于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于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采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采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于采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源 自管理資料 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并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并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后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于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冃гu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 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并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醒胴斦擎偙U闲园簿庸こ虒m椯Y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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