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三)研究、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聯合執法;(五)研究、處理有關控制吸煙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四)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六)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對旅游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七)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八)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九)公安機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十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十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一)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二)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四)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五)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七)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八)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九)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十)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九條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置吸煙點的,屬于全面禁止吸煙場所:(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二)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三)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設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四)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
第十三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煙,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宣傳教育工作;(二)在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三)在禁止吸煙區域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域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定(2013)
鞍山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定(20**)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號
《鞍山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定》業經20**年9月17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控制和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鞍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領導、決策和議事機構。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健康教育所負責具體工作。
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教育、文化、體育、交通、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房產、工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開展公共場所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煙。
?。ㄒ唬┩袃核?、幼兒園、中小學校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場所、學生宿舍、餐廳等室內區域;
?。ǘD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及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ㄈw育場館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ㄋ模﹫D書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ㄎ澹┞糜尉皡^(點)的室內區域;
?。┼]政、電信、股票交易、金融機構的室內區域;
?。ㄆ撸┥虉?/a>、超市等商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ò耍╇娞?/a>及其等候區域;
?。ň牛﹪覚C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
?。ㄊ┕步煌üぞ邇燃捌涫燮睆d、等候室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ㄊ唬┵e館、飯店、錄像廳、游藝廳(室)、洗浴場所的室內區域;
?。ㄊ┚W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ㄊ﹪曳?、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六條 需要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舷?/a>安全要求;
?。ǘ┰O置明顯標識;
?。ㄈ┡c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
?。ㄋ模┻h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通道。
禁止吸煙場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并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或者根據舉辦臨時性大型活動等的需要,調整禁止吸煙場所的范圍。
第八條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矆鏊刮鼰煹墓芾碡熑沃?,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ǘ┰诮刮鼰焻^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ㄈ┰诮刮鼰焻^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售煙機、器具和煙草廣告;
?。ㄋ模υ诮刮鼰焻^域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對不聽勸阻并影響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九條 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及其監督管理人員勸阻、制止吸煙行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并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煙日,煙草制品經營者停止售煙1天。各單位要積極開展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 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ㄒ唬┙逃姓块T負責對各級各類學校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ǘ┪幕?、體育等行政部門和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對文化、娛樂、體育場所、旅游景區(點)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ㄈ┏袚鷻C場、鐵路衛生監督工作的機構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的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称匪幤繁O督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餐飲業經營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ㄎ澹┕膊块T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洗浴場所、賓館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慨a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電梯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ㄆ撸┕ど?、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認真查處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違法行為;
?。ò耍┬l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監測及評價、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表彰獎勵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權限予以勸阻或者責令改正,不聽勸阻或者拒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處以50元罰款,并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三)、(四)項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在“世界無煙日”售煙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控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入的或者供集體使用的所有場所,無論其所有權或者進入權如何。
本規定所稱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煙霧或者攜帶、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第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栋吧绞泄矆鏊刮鼰煏盒幸幎ā罚ㄊ姓畹?8號)同時廢止。
篇3: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15)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20**)
?。?0**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一條 為了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煙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芯繑M定控制吸煙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ǘ┙M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ㄈ┭芯?、解決控制吸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ㄋ模┙M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煙工作聯合執法;
?。ㄎ澹┭芯?、處理有關控制吸煙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ㄒ唬┬l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
?。ǘ┙逃鞴懿块T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
?。ㄈ┙煌ㄟ\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
?。ㄋ模┪幕?/a>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
?。ㄎ澹w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
?。┞糜沃鞴懿块T負責對旅游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ㄆ撸┦袌霰O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
?。ò耍┥虅罩鞴懿块T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ň牛┕矙C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
?。ㄊ┟裾鞴懿块T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ㄊ唬﹫@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ㄊ┢渌嚓P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
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煙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ㄒ唬樵袐D、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
?。ǘW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
?。ㄈ┯皠≡?、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ㄋ模┥虉觯ǖ辏?、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ㄎ澹┛瓦\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
?。C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
?。ㄆ撸└黝愺w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
?。ò耍┗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ň牛┧幤?、醫療器械經營場所;
?。ㄊ┪奈锉Wo單位、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
?。ㄊ唬┦?、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點,吸煙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沒有設置吸煙點的,屬于全面禁止吸煙場所:
?。ㄒ唬┙洜I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ǘI業性歌舞、游藝等娛樂場所;
?。ㄈ└黝惥频?、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ㄋ模┕步煌üぞ叩氖覂鹊群驁鏊?;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舷?/a>安全要求;
?。ǘ┰O置明顯標識,放置盛放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ㄈ┚哂辛己玫耐L、排氣效果;
?。ㄋ模┻h(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的場所。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并倡導停止售煙、吸煙。
第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創建無吸煙單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煙,不在公務活動中吸煙。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咨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 控制吸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刂莆鼰煹墓芾碇贫?/a>,配備控制吸煙勸導員,做好控制吸煙勸導、宣傳教育工作;
?。ǘ┰趫鏊某鋈肟谔幖捌渌黠@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
?。ㄈ┰诮刮鼰焻^域不得放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ㄋ模υ诮刮鼰焻^域吸煙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區域的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有權要求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煙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