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

2740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和諧#

  20**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節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七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篇2: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11修正)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

 ?。ㄈ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p>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p>

  4、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機關設立城市管理治安機構,專門負責保障城管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工作,查處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規劃、建設、水務、環保、工商、房產、公安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管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市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城管執法機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文明執法。

  第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ㄒ唬┦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ǘ┏鞘幸巹澒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ㄈ┏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慨a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偕Y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回收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ò耍┕步煌ü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改變。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ㄒ唬┰儐柊讣斒氯?、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ǘ┮婪▽嵤┈F場檢查,收集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

 ?。ㄈ┎殚?、調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ㄋ模┎捎娩浺?、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ㄎ澹┮婪▽`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管執法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城管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執法。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若干罰款規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其中罰款額度最高的一項規定處罰。罰款不得重復處罰。

  城管執法機關罰款應當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屬于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應當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拆除。

  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配合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助配合;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認定、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提供。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材料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向政府賠償、補償、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處理結果后,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宣傳教育等方面協助、配合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管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做出說明或者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查處或者移送的情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組織查處;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不當或者違法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市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135號令)同時廢止。

篇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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