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日期] 20**-04-28[成文日期] 20**-03-29[發文字號] ----[廢止日期] ----[發布日期] 20**-04-04[有效性] 無效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20**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三條 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
北京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城市戰略定位,體現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的工作服務,為國家的國際交往服務,為科技、文化和教育發展服務,為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服務的要求。
第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本市建立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統領、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體系,統籌各級各類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實施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為重點的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優化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加強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加強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
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剛性約束條件,注重減量集約,嚴守人口總量上限、生態控制線、城市開發邊界,劃定集中建設、限制建設和生態控制區域,實現全域空間管制,提升首都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城市有機更新,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的歷史與文化,強化首都風范、古都風韻、時代風貌,完善保護實施機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完善涵蓋老城、中心城區、市域和京津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
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轄區設施規劃編制、建設和驗收。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 本市應當創新治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動監管、實施評估等多種方式,提高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第十條 本市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經濟社會、文化遺產資源、各類設施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建立涵蓋規劃編制成果、建設工程審批、工程竣工驗收等內容的規劃國土空間數據庫,建立各有關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執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完善規劃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多元主體參與規劃渠道。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本市應當完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及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公眾反饋。
第十四條 本市推行責任規劃師制度,指導規劃實施,推進公眾參與。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層分級、多規合一的規劃編制體系,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
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分區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鄉、鎮域規劃;在鄉、鎮域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村莊規劃。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特定地區的規劃和水、電、氣、熱、交通、信息通信等專項規劃,補充、深化有關內容。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納入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
第十六條 本市空間利用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與地下相協調、平戰結合與平災結合并重的原則,統籌各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促進空間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
城鄉規劃中涉及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交通等重大專題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說明現狀情況和發展需求。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三)分區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以外的中心城區、新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四)鄉、鎮域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具體工作;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六)特定地區規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七)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
(一)城市總體規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二)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分區規劃和首都功能核心區以外的中心城區、新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鄉、鎮域規劃由區人民政府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村莊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組織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重點的特定地區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一般的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七)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經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遇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分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鄉、鎮域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鄉、鎮域規劃,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隨相關城鄉規劃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閱經批準的城鄉規劃,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為查閱提供便利。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設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引導城市健康有序地發展。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五年規劃實施評估,根據城鄉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近期控制、引導城市發展的原則、措施以及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
第二十三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結合年度城市體檢,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和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實施應當按照減量提質的要求,建立城鄉建設用地減量、增減掛鉤、綜合平衡的實施機制,優化利用疏解騰退空間,鼓勵對存量建設用地和存量建筑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本市以土地資源整理模式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在規劃實施單元內,統籌土地開發和非土地開發類項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本市城市設計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設計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貫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全過程的城市設計管理體系。城市設計編制層級包括市、區總體城市設計,街區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及專項城市設計。重點地區應當編制地塊城市設計,對建筑形態、公共空間、生態景觀、文化傳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區按照城市設計通則管控。
組織編制城市設計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前應當依法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各層級城市設計經批準后納入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區級統籌、街道主體、部門協作、專業力量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街區更新實施機制,推行以街區為單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市依法實行規劃許可制度,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相應的臨時規劃許可證。
城鎮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農村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第三十條 本市構建全流程覆蓋、全周期服務、全要素公開、全方位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推行多規合一、多圖聯審、聯合驗收、多測合一,實現審批和管理體系科學化、便捷化、標準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審批事項清單,制定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規范標準、辦事指南使用手冊和事項申報材料規范。
第三十一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向社會開放的多規合一協同平臺,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制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規劃綜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要求、土地權屬、規劃指標、城市設計要求、市政及交通條件、供地方式、建設時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重大城鄉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擴大初步設計方案共同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設計任務。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的設計規范和標準進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批準內容。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承接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符合相關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代征上述公共用地。代征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完成,同步辦理移交。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包含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標繪有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環保、衛生等原因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保持一定距離的,可以進行獨立選址。
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選址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供應的相關規定。
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因節約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
城鄉公共服務設施確需結合規劃道路、河道、綠化等公共用地進行安排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進行城鎮建設工程建設的,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綜合實施方案要求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重大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經過審查的建設工程擴大初步設計方案。
城鎮居民個人申請進行建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2年內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每次期限不得超過2年。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四十條 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征詢相鄰土地使用權人意見,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具體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的,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規劃村莊以外的現狀村莊,在規劃實施前確需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和規劃實施的需要核發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城鎮建設項目因施工或者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需要臨時占用土地或者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每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因城鄉建設需要或者臨時使用期屆滿未延續的,建設單位應當無條件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及設施。為建設主體工程申請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申請規劃核驗之前拆除。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竣工聯合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消防、民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務、檔案、交通等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機制,對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實現一次申請、集中驗收、統一確認,出具聯合驗收意見。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對未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有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依法獨立實施各項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齊全、準確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竣工檔案中應當附有測繪單位的測量報告??⒐n案逐步實現電子化。
第四十五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依據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被撤銷、撤回、吊銷或者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規劃許可確定的建設工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用途;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房屋用途相關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一致。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涉及房屋的用途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不一致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行政許可證件。
建設工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符合本市規劃用途管制的有關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變更后的用途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 處置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礙執法機關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有關機構在依法處置房屋、土地前應當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有關規劃情況,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涉及違法建設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違法建設處理后,方可處置。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鄉、鎮域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特定地區規劃、專項規劃、村莊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本市應當建立常態化的城鄉規劃體檢評估機制,參照體檢評估結果對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修正,提高規劃實施的科學性。
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體檢,每五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形成體檢、評估報告,并將體檢、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
第五十條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和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翱傮w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五十一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在修改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需要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應當依法征求意見。
第五十三條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經過修改后應當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重新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工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有關標準、程序和要求,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七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實施規劃情況全過程的服務和監督機制,主動跟蹤服務,了解建設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加強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建設符合規劃、土地出讓合同履行等情況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實現監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
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建設,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規劃監督檢查中的具體任務和目標,加強對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執法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本市建立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違法建設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六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建設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第六十三條 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進入或者查封現場、扣押工具、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報告相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和阻撓。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方便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
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已辦理相關服務手續或者提供服務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糾正。
第六十六條 以違法建設為經營場所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執法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暫停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當事人改正的,應當及時通知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十七條 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物品清單,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查封的,將物品一并查封;實施強制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將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違法建設當事人,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執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后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后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前提出書面聲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的,執法機關可以予以清理。
第六十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第六十九條 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和查處違法建設,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對實施查封或者強制拆除的全程進行音像記錄;完善執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七十條 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執法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其他舉報方式,對單位和個人舉報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完整記錄并妥善保存。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有關案件線索轉交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十一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的情況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五)同意修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前未依法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七)對涉及房屋的用途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用途不一致的申請許可事項,核發行政許可證件的。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提供公用服務且拒不改正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關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正在搭建、開挖的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立即強制拆除、回填。
第七十五條 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沒收違法建設實物的處置辦法由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設出售所得價款計算。違法建設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周邊同類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執法機關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參照委托時周邊同類型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
第七十六條 城鎮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并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執法機關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執法機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回填等措施。違法建設拆除或者回填的,應當進行安全鑒定。
執法機關對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當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體或者該建設工程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責令其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執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公告期間不得少于10日。公告期間屆滿后6個月內無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第七十九條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鑒定的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加處滯納金。
行政機關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一條 設計單位為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或者不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提供用于施工的設計圖紙,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注冊建筑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吊銷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八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三條 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處應建部分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城鎮居住建設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按照規定應當移交未移交的,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直接收回,并處未移交部分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違反本市規劃用途管制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十五條 城鎮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對外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執法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任何個人有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理后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納罰款的,執法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八條 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發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第八十九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對當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執法機關應當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工程,指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城鄉市政和交通工程。
重要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的現有建筑物外部裝修參照建設工程辦理。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本條例所稱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包括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28日起施行。
篇2: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5)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號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已經20**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盧子躍
20**年2月6日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
第八條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備案的證明文件,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目錄、項目建議書批復等。
第十二條 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
前款所指的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坐標放線成果等材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化審批程序的格式標準。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ㄒ唬┕沧孕熊囃?、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ǘ┏泻涂h(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ㄈ┬⌒蛻敉鈴V告設施;
?。ㄋ模┙ㄖこ逃玫胤秶鷥鹊墓芫€;
?。ㄎ澹┎桓淖兊缆肪€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桓淖児芪惠S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ㄆ撸┯晁谶B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ò耍┙煌ㄐ盘枱?、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ň牛└黝悩酥?、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ㄊ┙ㄖ炔垦b修;
?。ㄊ唬┙ㄖ鈮照{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ㄊ┓?、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在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在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集中居住區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政府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重要道路、軌道交通、管線、重大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施工或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施工或者地質勘查相關證明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臨時使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道路、綠地和廣場、農用地、未利用地之外有明確土地權屬的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不需要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前期聯審、技術論證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審查:
?。ㄒ唬┲匾囟沃畠鹊慕ㄖこ?;
?。ǘ┲匾囟沃獾闹匾ㄖこ?;
?。ㄈv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工程;
?。ㄋ模┦〖壱陨巷L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工程;
?。ㄎ澹┏青l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采用前期聯審、技術論證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審查的其他建筑工程。
前款所指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權限確定。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城鄉規劃的內容,依據規劃條件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審查。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條件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并與周邊建筑、生態、人文、景觀等環境相協調。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綠化工程、廣場、雕塑、停車場和小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總平面布局、建筑性質及單體設計效果、內外部交通組織、用地豎向設計、各類管線布局及技術經濟指標等內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植物種植設計、照明燈光設計及各類管線設計等內容。
對工業建筑和零星、小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內容和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前款所稱的零星、小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下且高度十米以下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以及道路和管線開口、臨時建筑、建筑立面裝修、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等建設工程。
第十九條 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查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失效。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應當包括建筑位置、建筑布局(建筑的定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建設規模、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室外地坪標高、地塊出入口、停車場規模、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內六米以上的道路和主要管線接口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同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分期建設;確需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分期建設計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一次性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工程,每期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少于二萬平方米。
分期建設計劃應當明確分期建設用地范圍、建設規模和配套設施等內容,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有效期內未取得剩余地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查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剩余地塊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失效。
分期實施年限不得超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撥決定書或者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
第二十二條 相鄰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同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在符合城市功能、滿足城市設計要求、保持城市空間形態整體不變且符合國家、省、市的標準、規范、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一地塊整體設計,統籌考慮地塊控制指標和需要配套的建設工程。
宗地合并后的地塊規劃條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省、市的標準、規范、規定確定,但地塊功能和開發總規模不得變更。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宗地合并后的地塊規劃條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土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并提交宗地合并后的地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二十三條 除工業倉儲用地外,在現有土地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其中,涉及多業主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工程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規劃條件。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已改變用地性質但近期建設規劃中暫不實施改造的工業、倉儲用地,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建、擴建申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可以事先征求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意見??h(市)區人民政府和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城鄉規劃已將用地性質改變為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軌道交通、管廊帶等用地的,不得進行擴建;改建的,不得超過原建設規模。
第二十五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居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在原址上重建、改建。
城鎮居民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城鄉規劃、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浺婪ㄨb定屬于危房且確需重建的;
?。ǘ┮虿豢煽沽p毀、滅失的;
?。ㄈ┢渌戏?、法規、規章、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竣工測繪成果,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條件、內容、方式和程序予以核實。
竣工建筑工程應當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體要求。
第二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垐蟾?;
?。ǘ┥暾埮R時改變用途的房屋所在區域地形圖;
?。ㄈ┩恋?、房屋的權屬證明;
?。ㄋ模┓课莅踩b定報告;
?。ㄎ澹┏青l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說明、證明的其他材料。
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其中,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屬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有的房屋,應當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書面征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出具《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聯系單》。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聯系單》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繳納土地收益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材料和繳款單據,核發《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稖视枧R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不得作為改變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的依據。
按照臨時改變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相關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房屋使用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
?。ㄒ唬┡R時建筑、危房或者已作出征收決定納入征收范圍的;
?。ǘ┯绊懡诮ㄔO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ㄈ┩恋爻鲎尯贤蛘咝姓潛軟Q定書中載明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的;
?。ㄋ模┙ㄖ涮自O施以及地塊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ㄎ澹┓课菥植颗R時改變用途后,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變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道路與管線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道路和管線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ㄒ唬┑缆?、軌道、橋梁、隧道、涵洞等;
?。ǘ┙o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共同溝等市政公用管線工程設施,廠區外危險化學運輸管線及其他工業專用管線。
道路、管線開口許可的相關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十一條 與建筑工程配套建設的內部管線接入排出口、泵房、變配電房、化糞池等市政配套設施,用地范圍內與其他地塊共用或通過性管線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步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十二條 道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包括道路規劃紅線、實施邊線、道路斷面布局、交叉口形式、控制點標高、橋梁梁底控制要求、道路縱坡等。
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包括管線具體走向、管位設置、管道規模、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建筑工程配套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姓芫€接入口至加壓泵房及地塊內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二百毫米的給水管;
?。ǘ┑貕K主要管道至排出口,且管徑大于等于三百毫米的雨水管;
?。ㄈ┳曰S池、凈化池等污水處理設施起至排出口的污水管;
?。ㄋ模┎辉O污水處理設施的,且管徑大于等于二百毫米的污水管;
?。ㄎ澹┦姓芫€接入口至調壓箱及地塊內主要管道,且管徑大于等于八十毫米的燃氣管;
?。┕軓酱笥诘扔谖迨撩缀图芸展芫€的熱力管;
?。ㄆ撸┦姓芫€接入口至地塊配電房,且電壓等級大于等于十千伏的電力管;
?。ò耍┳允姓芫€接入口至地塊主交接箱的通信管;
?。ň牛┏青l規劃主管部門確定需要備案的其他管線。
第三十四條 進行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跟蹤測繪;其中采用深埋非開挖的,應當在管線封口前進行竣工測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道路和管線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繪成果,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道路和管線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條件、內容及程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配套管線建設工程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步完成竣工測繪,在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同步將竣工測繪成果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原因確需分期實施道路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說明,并按照遠期規劃方案制定近期實施方案。
與新建道路配套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應當與新建道路統一規劃,并與新建道路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八條 新建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使用道路以外用地且無需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事先征求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屬地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意見或者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查明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地下管線位置,并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或者遷移方案。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詢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料,并現場查驗其準確性;其中,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進行核實測量。
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機構、地下管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提供相關地下管線信息資料。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竣工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竣工測繪成果。
未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地下管線竣工測繪的,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測繪,竣工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地下管線所有權人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規定施行前建設的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提交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納入地下管線信息數據庫,并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鐵路、江堤、河坎等線形建設工程,可以按照道路、管線工程的要求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未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后,應當依法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許可、違法建設查處、土地權屬等實施城鄉規劃信息資源的采集、維護、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法使用所獲取的共享信息。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企業信用監管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實施信用監管,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質量檢驗制度,加強對設計方案中技術經濟指標、日照分析和竣工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督。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質量檢驗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機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和其他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實行城鄉規劃實施的督察制度,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考核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采取專項督察、專案督察、遙感督察等形式對下列情形的合法性進行督察:
?。ㄒ唬└黝惓青l規劃和城市綠線、紫線、黃線、藍線管理辦法等的執行情況;
?。ǘ┻x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ㄈ┙ㄔO項目實施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
?。ㄋ模┻`反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行為的查處情況;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城鄉規劃實施情形。
第四十八條 對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
對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大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
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或對規劃實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其中需要由上級機關依法直接處理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上級機關提交書面督察報告。
對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自城鄉規劃督察建議書、城鄉規劃督察意見書送達起十五日內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三十日內不能作出復核決定的,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的;
?。ǘ┪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但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
?。ㄈ┮勒辗?、法規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辦理的,應當認定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ㄖこ膛涮坠芫€在工程建設前,未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的;
?。ǘ┻M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或者在覆土前未進行跟蹤測繪的;
?。ㄈ┎捎蒙盥穹情_挖形式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未在管線封口前進行竣工測繪的;
?。ㄋ模┙ㄖこ膛涮坠芫€未與建筑工程同步竣工測繪,并同步將竣工測量成果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的;
?。ㄎ澹┪床槊鹘ㄔO工程用地范圍內地下管線位置或者未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或者遷移方案的。
第五十四條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現行有效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規劃督察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掛牌督辦、約談、通報、案件移送等形式,依法追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3)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
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ǘ┵Y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ㄈ┏青l空間和規??刂埔?;
?。ㄋ模┡c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ㄎ澹┏青l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臻g開發管制要求;
?。ㄆ撸ο聦哟纬青l規劃編制的要求;
?。ò耍┍U弦巹潓嵤┑恼?/a>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厥褂眯再|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ǘ┤莘e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ㄈ┗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ㄋ模┗A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蘇木鄉和嘎查村莊,應當編制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經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特定地區、城市或者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批準公布后,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澇、市政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保護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市、旗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液妥灾螀^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ǘ┏鞘?、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x址申請文件;
?。ǘ┯嘘P部門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ㄈ┚哂邢鄳Y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ㄋ模┻x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并制發規劃條件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六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通過展館、公示欄或者網站、報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建設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以及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確認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驗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施工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或者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不予規劃核實。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時,可以直接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準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兩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驀鴦赵号鷾手卮蠼ㄔO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巹潓嵤┲薪浾撟C認為確需修改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
?。ㄈ┮驅嵤﹪?、自治區、盟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修改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依法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閱監督。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辗ǘ嘞?、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ǘ┪匆婪ê税l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ㄈ┪匆婪▽⒔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ㄋ模ξ唇浺巹潡l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