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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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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3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并確定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工作人員。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或者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賦予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本級人民政府選聘。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審議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震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會綜合效益。

  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各類專項規劃應當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兼顧城市綜合防災需要,妥善安排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市、有關縣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海岸線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妥善處理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關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研究,提升城鄉科學規劃水平。

  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促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反饋核查情況或者處理結果。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可以單獨編制,也可以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同編制。單獨編制的,按照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發展,引導和調控縣域村鎮的合理發展與空間布局,指導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級市、區的村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修改縣域村鎮體系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ㄈ┙浽u估確需修改的;

 ?。ㄋ模┏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縣級市、區的村鎮體系規劃的修改,參照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修改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位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審批前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按照有關規劃,列入撤銷、遷移范圍內的鎮、鄉、村莊,可以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八條 中心城區之外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總體規劃,由其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修改,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編制和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編制和修改、審批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各類專項規劃,分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修改,經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修改,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因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或者經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涉及專項規劃系統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專項規劃依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修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以及電力、通訊等各類管網進行統籌安排。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和修改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建設用地面積較大或者建設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和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定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詢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或者大型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城鄉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地區、重點項目的城市設計,制定城市設計導則,經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等各要素作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市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進行。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城市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三十三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在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舊城區改造年度計劃,確定改造范圍、界線并及時公布實施。

  納入當年改造計劃范圍內的,產權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建設項目;確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并取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包含地下工程的,應當與地上工程同時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單獨建設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信、管線、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文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批準文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可延期一年。

  第三十八條 居住區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技術規定,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竣工、同步進行規劃核實。確需分期實施的,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相對完整。

  第三十九條 商業中心、會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體育場館、居住區、醫院、學校等對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進行其他論證或者評估的,從其規定。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向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位于市城市規劃區之外的建設項目,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向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四十一條 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項目選址申請;

 ?。ǘ┡鷾暑惤ㄔO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類建設項目的擬報批的項目申請報告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詣潛芊绞饺〉脟型恋厥褂脵嗟南嚓P文件;

 ?。ㄋ模嗣鹘ㄔO項目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ㄎ澹﹪?、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擬選址用地,對城市和鄉村安全、周邊環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進行論證。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規定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鄉規劃要求,可以組織現場踏勘,審查建設項目選址方案。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塊的位置、范圍和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國有土地依法轉讓時,應當附具原規劃條件。原有規劃條件所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依法修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提出規劃條件。沒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依法轉讓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沒有規劃條件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并將確定的規劃條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確需變更規劃條件的,應當經原出具規劃條件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蚴?、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ǘψ兏鼉热葸M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后,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必要時,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涉及容積率調整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變更規劃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ㄒ唬┎环峡刂菩栽敿氁巹澋?;

 ?。ǘ┎环相l規劃、村莊規劃的;

 ?。ㄈ﹪乙幎ú坏酶淖円巹潡l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ǘ┙ㄔO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

 ?。ㄈ﹪薪ㄔO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ㄋ模耸緮M用地范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ǘ┙ㄔO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

 ?。ㄈ┙ㄔO項目選址意見書;

 ?。ㄋ模耸緮M用地范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現場踏勘,核實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附具規劃條件及有關技術規定要求。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劃撥土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十條 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用地性質、用地范圍、用地面積等調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自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個人提出規劃條件之日起二年內,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未劃撥、出讓土地的,或者建設單位、個人未在劃撥、出讓土地上進行建設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在規劃條件有效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前,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修改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確定規劃條件,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方案設計,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項目還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管線、橋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審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網管線設計方案應當與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審。

  對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建設工程,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審查的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議。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工程建設,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工程規劃許可申請;

 ?。ǘ┦褂猛恋赜嘘P證明文件;

 ?。ㄈ┙泴彶榈慕ㄖこ淘O計方案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相關手續齊全、符合規劃條件及相關規范要求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市政工程建設,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椖颗鷾?、核準、備案文件;

 ?。ǘ┦姓こ淘O計方案;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相關手續齊全,符合規劃條件及相關規范要求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興辦企業、公益事業,建設鄉村公共設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暾埲顺猪椖空加猛恋貦鄬俅迩f的村民委員會意見,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土地預審意見、擬建位置的地形圖或者范圍圖,向占用土地所在鎮、鄉人民政府申請鄉村建設規劃條件。鎮、鄉人民政府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設用地位置、允許建設范圍、建筑高度等鄉村建設規劃條件。

 ?。ǘ┥暾埲顺猪椖颗鷾驶蛘吆藴?、備案文件、占用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土地預審意見、本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設的意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鎮或者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

 ?。ㄈ╂?、鄉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據鄉村建設規劃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ㄋ模┦?、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申請新宅基地建設住宅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暾埲顺直敬宕迕裆矸葑C明和戶口本、占用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宅院總平面圖、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鎮、鄉人民政府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其中,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還應當提供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總平面圖。

 ?。ǘ╂?、鄉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ㄈ┦?、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九條 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圍,不得妨礙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經本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

  第六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曰起十個工作日內,在網站、報刊等媒體公布規劃許可有關內容。

  屬于住宅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和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讓、綠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時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設項目通過規劃條件核實之日。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現場放線,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驗線合格并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申請規劃核實,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ǘ┮婪ㄈ〉孟鄳獪y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測繪的竣工圖等資料;

 ?。ㄈ﹪?、省、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核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條件的,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出具規劃核實證明。對未取得規劃核實證明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等手續。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規劃核實。

  第六十三條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規劃核實。建設工程的分期實施范圍應當相對完整,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中明確分期同步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分期實施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同時竣工,未同時竣工的,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不予分期核實。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征求擬占用地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持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工程設計方案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v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

 ?。ǘ┯绊懡诮ㄔO規劃實施的;

 ?。ㄈ┯绊懙缆方煌?、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ㄋ模┣终季G地、水面、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ㄎ澹┣终茧娏?、通信、人防、地震觀測、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域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终架娛掠玫氐?;

 ?。ㄆ撸┓?、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建筑不得轉讓、抵押、改變使用性質和登記產權。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原審批機關要求提前終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內白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并清理場地。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各類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六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批準后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對檢查不合格的,應當責令改正。改正后經檢查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ǘ┮笥嘘P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ㄈ┴熈钣嘘P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七十一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婪☉斁幹瞥青l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ǘ┪胁痪哂邢鄳Y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ㄈ┪窗捶ǘ嘞?、依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ㄋ模┏铰殭嗷蛘邔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作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ㄎ澹Ψ戏ǘl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匆婪ㄔ趪型恋厥褂脵喑鲎尯贤懈骄咭巹潡l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附具規劃條件內容的;

 ?。ㄆ撸ξ唇浺巹澓藢嵒蛘呓浐藢嵅环弦蟮慕ㄔO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ò耍ξ唇浺巹澓藢嵒蛘呓浐藢嵅环弦蟮慕ㄔO工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

 ?。ň牛┰谕庑薷慕浥鷾实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ㄊ┌l現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第七十四條 非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市城鄉規劃編制任務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七十五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申請驗線或者經驗線不合格擅自建設的,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納入重點監控管理。

  第七十六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加贸鞘械缆?、廣場、綠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氣象探測環境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ǘ┻`反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ㄈ┱加梦奈锉Wo單位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ㄋ模┥米栽诮ㄖ飿琼?、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ㄎ澹┢渌麩o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ㄒ唬┎鸪`法建設工程將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ǘ┻`法建設工程與合法建設工程建為一體,無法拆除的;

 ?。ㄈ┎鸪`法建設工程可能影響相鄰建筑安全的;

 ?。ㄋ模┎鸪`法建設工程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沒收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七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或者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應當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在實施強制拆除前發布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在城市、鎮的規劃區外,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依據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參照本條例辦理規劃手續。

  在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進行工程建設可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不得影響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不得占用農用地。

  第八十條 市中心城區是指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平區和豐南區的城區部分。市中心城區范圍依據唐山市總體規劃確定。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筑設施。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軌道交通、市政類管線、橋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政設施。

  第八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規劃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在規劃區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ㄒ唬┪慈〉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

 ?。ǘ┪窗凑战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ㄈ┡R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既未申請延期又不拆除的。

  違法建設工程,是指因違法建設行為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八十四條 未設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養殖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和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短粕绞谐鞘幸巹澒芾項l例》同時廢止?!短粕绞朽l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涉及規劃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篇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3)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

  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ǘ┵Y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ㄈ┏青l空間和規??刂埔?;

 ?。ㄋ模┡c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ㄎ澹┏青l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臻g開發管制要求;

 ?。ㄆ撸ο聦哟纬青l規劃編制的要求;

 ?。ò耍┍U弦巹潓嵤┑恼?/a>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厥褂眯再|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ǘ┤莘e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ㄈ┗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ㄋ模┗A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蘇木鄉和嘎查村莊,應當編制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經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特定地區、城市或者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批準公布后,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澇、市政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保護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市、旗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液妥灾螀^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ǘ┏鞘?、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x址申請文件;

 ?。ǘ┯嘘P部門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ㄈ┚哂邢鄳Y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ㄋ模┻x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并制發規劃條件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六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通過展館、公示欄或者網站、報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建設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以及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確認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驗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施工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或者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不予規劃核實。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時,可以直接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準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兩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驀鴦赵号鷾手卮蠼ㄔO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巹潓嵤┲薪浾撟C認為確需修改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

 ?。ㄈ┮驅嵤﹪?、自治區、盟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修改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依法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閱監督。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辗ǘ嘞?、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ǘ┪匆婪ê税l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ㄈ┪匆婪▽⒔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ㄋ模ξ唇浺巹潡l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殖青l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ǘ┳⒅馗纳瞥青l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ㄈ┩咨票Wo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ㄋ模﹫猿窒纫巹澓蠼ㄔO,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ㄎ澹┓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贤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編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鞘锌傮w規劃的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ㄈ┮驅嵤┲攸c工程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

  城市建成區應當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各項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規劃許可,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規劃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仍需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依法審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范圍;

 ?。ǘ┩恋厥褂脧姸?,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茈y場所、疏散通道的設置;

 ?。ㄋ模┖硕ńㄖ澞?、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

 ?。ㄎ澹Ψ康禺a開發項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非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在規劃條件核定滿一年后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年。未申請延期的,核定規劃條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因特殊需要擬調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申請。

  收到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通知建設工程所涉區域內利害關系人、同一地塊使用權競買人等參加。依法作出變更后,應當將變更的決定通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重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法重新出讓的,按照不少于變更后增加建筑面積對應的建設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支付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こ绦再|、規模、標高、體量、體型、高度、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

 ?。ǘ└黝惞艿雷呦?、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等級、交叉口與橫斷面設計、附屬設施等;

 ?。ㄈ└黝惞芫€工程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線間水平垂直距離及交叉點處理等;

 ?。ㄋ模┍茈y場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汽車停車位、車庫以及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的落實;

 ?。ㄎ澹┓?、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具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卩l規劃、村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符合鄉規劃、村規劃的要求;

 ?。ǘ┐_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文物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周邊進行的建設工程,其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因地質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土地,搭建簡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批準臨時建設的條件、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法律義務等,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鞘?、鎮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ǘ┯绊懣刂菩栽敿氁巹澔蛘呓诮ㄔO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ㄈ┰谂R時用地上建造非簡易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耘R時建設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業、工業、倉儲、餐飲、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并在工程建設期間保持設置完好,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實行施工圖審查、審批、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和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作出項目審批、核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質、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拆除的房屋和臨時建筑是否已經拆除進行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實施監督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ㄈ┴熈钣嘘P單位或者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的監督。

  規劃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施工圖審查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勘察、設計單位,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由認定機關取消資格認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測量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ㄈ┓欠ㄕ加贸鞘幸巹澋墓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ㄋ模┓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在鄉規劃、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相關城鄉規劃的;

 ?。ǘ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的;

 ?。ㄈ┪匆婪▽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規劃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ㄋ模┌l現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依法處理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偽造、變造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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