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小學工會探望、慰問及困難補助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海市總工會(滬工總財[2018]96號)文件《上海市總工會關于印發<上?;鶎庸涃M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在學校工會委員會討論,向教師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學校黨支部和行政會審議同意,對學校工會探望、慰問及補助作如下規定:
1、教師生病住院,普通疾病探望慰問金1000元,重大病探望慰問金2000元,生病住院,另可購不超過200元的實物。一次住院,限慰問一次。同一疾病(非重大病),病情無反復無手術的,限慰問一次。長期重大病(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的,每年至少慰問一次。
2、教師結婚、生育頭胎,進行實物慰問,標準每人每次不超過800元,生育二胎,標準不超過1000元。
3、探望慰問教師家屬重大病的,金額1000元。
4、在職教師去世,慰問金3000元,教師直屬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問金1000元。
5、年底教師幫困送溫暖按《XX小學“青教送溫暖基金”使用規則》實施。
6、教師退休離崗,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7、以上羅列之外情況,由工會執委會討論,上報學校黨政,最后校務會決定。
8、本規定于20**年3月15日起實施。
篇2: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06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
?。?0**年9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序處理。
第六條 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于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200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 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述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工資的;
?。ㄈ┎惶峁﹦趧影踩l生條件的;
?。ㄋ模┻`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ㄎ澹┎话从嘘P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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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渌麌乐厍址嘎毠趧訖嘁娴?。
第二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在調查時可以依法查閱、復制與侵權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本人沒有能力提出工傷待遇申請的,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第二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城市街道以上的工會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并調解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按有關規定設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為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參與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待遇政策的制定,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未吸收工會參加或者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與同級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職工權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勞動保障、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門和人民法院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形成的協議,各方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勞動關系三方共同研究解決如下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事項:
?。ㄒ唬┩菩泻屯晟破降葏f商、集體合同制度以及勞動合同制度;
?。ǘ┢髽I改制改組過程中的勞動關系;
?。ㄈ┢髽I工資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職業技能培訓等職工勞動權利的維護;
?。ㄎ澹﹦趧訝幾h的預防和處理;
?。┞毠っ裰鞴芾砗凸M織建設;
?。ㄆ撸┢渌嘘P勞動關系調整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逾期未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的,該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發出催繳通知書。被通知單位應當在接到催繳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支付承諾。逾期未予答復或者未履行承諾的,工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屬于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會議、文化、體育等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并負責其維修。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可以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
第四十條 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在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要求時,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下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有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職工或者工會合法權益的,依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工會條例》、 《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和《遼寧省私營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
篇3:工會、經審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規定
工會、經審委員會委員替補和增補規定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現對我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替補和增補辦法規定如下:
一、當我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變動,需要調整其委員職務時,應先由所在單位分會委員會提出免去其委員職務的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學院黨委審議通過后,提請工會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替補人選,一般應是原委員所在單位分會組織或同級分會組織的其他合適人選。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時,由學院黨委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提交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提請下次工會代表大會確認。
四、如需要免去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原則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經黨委審議通過后,提交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提請下次工會代表大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