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問答
一、為什么要建立專項維修資金?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目的是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改造,是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長房屋的使用壽命,保障房屋安全,維護業主利益的得力措施。特別是當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出現突發情況時,能夠為及時有效地組織搶修提供資金保障。
二、遇到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問題時,向哪個部門咨詢、投訴?
你想咨詢專項維修資金政策或遇到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時,可以向廣州市機關用房管理所咨詢或投訴。
咨詢及投訴電話:83389108和83369850(兼傳真);地址:廣州市朝天路60號。
三、專項維修資金屬于誰的?用在什么地方?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四、專項維修資金由誰繳交,交多少?
(1)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10月1曰(《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開始施行)后,購房者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在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的,且建設單位與購房者未在預售合同里約定由購房者交納的,由建設單位按住宅(含別墅)建筑面積40元/㎡,非住宅建筑面積50元/㎡的標準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約定的即由購房者交納)。不足物業總投資2%部分,則由建設單位接業主大會決定方案交納。
(2)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購房者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在20**年9月1日后的,由購房者按住宅(含別墅)建筑面積40元/㎡,非住宅建筑面積50元/㎡的標準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不足購房款2%部分,由購房者按業主大會決定的方案交納。
五、建設單位和業主分別在何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1)建設單位交納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交易過戶(合同鑒證)手續前,按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代管銀行的指定帳戶。
(2)由業主交納的,業主應在辦理以下任一項手續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繳付專項維修資金:1、收樓;2、交易鑒證;3、領取房產證。
六、屬于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卡有何作用?
業主可用于查詢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和續存專項維修資金。
七、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交方式和農業銀行開設的網點:
今后,物業管理公司不再代收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憑身份證、房產證或預售合同自行到廣州市指定代管銀行的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各支行及有關網點辦理繳交專項維修資金手續。
(穗房宣)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