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納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第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納
第六條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業以及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納;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納。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照1%的比例交納。
第七條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交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業,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交納。
第八條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單位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納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一幢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次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30%時,該幢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證明,可由業主或者其配偶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標準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所得收益的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按幢設置明細賬目。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結息到戶,記賬到戶。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單位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
第十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賬目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具體管理。
第十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保證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部分,除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外,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禁止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增值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尚有節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將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整幢樓主體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因損壞影響安全,需要拆換、加固的;
2、整幢樓屋面因損壞影響正常使用,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3、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保溫層損壞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繕的;
4、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因破損影響正常使用,需要整體修繕的;
5、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工程。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影響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體修復的;
2、整幢樓或者單元排水管道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需要整體更新、改造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20%的;
4、電梯需要整體更新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20%的;
5、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損壞影響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圍墻或者大門因損壞影響安全和使用,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7、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條下列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從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二)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新費用。
第十九條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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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物業管理并已經成立業主大會,對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實施;
(二)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實施;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組織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后,方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發生危及物業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預先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撥付,再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物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三)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四)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業主名冊;
(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前款材料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銀行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經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納、存儲、使用等情況,向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向業主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七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符合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接受其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未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保存、核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減免業主交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不依照規定收取、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擅自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公有住房出售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沒有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原有規定補交,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住宅小區外非住宅物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納、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物業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p>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毙薷臑椤坝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p>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p>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ǘI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ㄈI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殉闪I主委員會并備案;
?。ǘI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瑢m椌S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ㄋ模┬枰蘅樀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ǘ┯蓸I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ㄈ┯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ㄋ模┕こ探Y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ㄎ澹┕こ炭⒐を炇蘸细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酒跐M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ㄒ唬┰摬糠肿≌瑢m椌S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ǘ┦鄯繂挝幻磕暧媱澖y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ㄈ┟磕昴瓿?,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ǘ﹩未睒欠康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儆谝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儆谝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凶》颗c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ǘ┦酆蠊凶》恐g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杂貌课?、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ǘ┐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ㄈ┲行?,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ㄋ模└?、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篇3: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1)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16號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良智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ㄒ唬╅_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ǘ┵彿咳税凑账鶕碛形飿I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ㄒ唬┵彿咳税凑账鶕碛形飿I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ǘ┦鄯繂挝话凑斩鄬幼≌坏陀谑鄯靠畹?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在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初始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后,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售后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委托售房單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
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雖已成立但未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銀行專戶進行代管,實行??顚S?。
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要求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并同時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ㄒ唬┳≌瑢m椌S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的選定;
?。ǘ┳≌瑢m椌S修資金使用和賬目管理辦法;
?。ㄈ┐_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責任人的決議;
?。ㄋ模本S修授權協議書;
?。ㄎ澹┦蟹课菪姓鞴懿块T認為需要由業主大會確定的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通過關于上述事項的決議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到選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通過劃轉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并提交業主大會關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決議及專戶管理銀行開戶證明。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開戶銀行、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緊急情況時,同意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修并從維修工程涉及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的授權協議書。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用于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施工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賬戶中;用于支付評估、監理等費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評估、監理單位賬戶中。
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變更開戶銀行,確需變更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決定,注銷原銀行專戶,開立新專戶,并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續交方案及時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業主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ㄒ唬┪菝娣浪畬悠茡p,頂層房間滲漏的;
?。ǘ欠客鈮Τ霈F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ㄈ欠客鈮ν庋b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值;
?。ㄋ模┙ㄖ貙映霈F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ㄎ澹┩鈮皹翘蓍g、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矃^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ㄆ撸┕矃^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ò耍┳≌灿貌课恍枰S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ㄒ唬╇娞菁爸饕考木S修或者更換;
?。ǘ┍芾自O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ㄈ┍O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ㄋ模莾扰潘ㄅ盼郏┰O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ㄎ澹┧?、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灿迷O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偃w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ǘ賳未狈课輧葮I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ㄈ僖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ㄋ模┫噜彉I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ㄎ澹┡c房屋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的維修,由車庫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的比例共同承擔。
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ǘ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該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ㄈ┦褂梅桨竿ㄟ^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其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ㄋ模﹨^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ㄎ澹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こ舔炇?/a>合格后,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余額: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單;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ㄆ撸﹨^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告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內日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
?。ǘI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ㄈI主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使用方案及預算等有關材料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ㄋ模I主委員會按照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ㄎ澹┕こ炭⒐ず?,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和維修費用決算情況。
第二十六條 鼓勵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通過招投標選擇施工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預算進行評估及對工程進行監理,相關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共同承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可以推薦代表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參與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方案制訂、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瑢m椌S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ǘ┳≌瑢m椌S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ㄒ唬┪菝娣浪畵p壞造成滲漏;
?。ǘ╇娞莨收衔<叭松戆踩?;
?。ㄈ求w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
?。ㄋ模┫老到y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ㄎ澹┪<胺课菔褂冒踩?、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ㄒ唬┙M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ǘ┯缮鐓^居民委員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ㄈ┯删哂邢鄳Y質的施工單位制作工程預算并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
?。ㄋ模﹨^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搶修;
?。ㄎ澹﹨^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后,將工程費用分攤至相關業主,并在該物業區域內公示7日;
?。艄芾磴y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組織代修,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三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砷_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不得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抵押、質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方應當持相關材料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受讓方應當在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時按照規定續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 房屋滅失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课莘謶糍~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ǘ┕凶》渴鄯繂挝唤淮娴淖≌瑢m椌S修資金賬戶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五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前的代管期間,業主委員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后的自主管理期間,應當每年與專戶管理銀行至少核對1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
第三十六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定期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七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業主委員會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應當每年至少1次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I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ㄋ模┢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前代管期間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經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審計監督費用可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逐步規范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專戶管理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繳存人出具維修資金繳存憑證,或者未履行資金支出規定程序而支出資金的,或者發現資金支出違反本辦法規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單方取消與專戶管理銀行的資金代管協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專戶管理銀行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