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三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有異議的,有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XX理工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粕?含高職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及運用
第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行為性質和過錯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顯著輕微的;
(二)由于他人威脅和誘騙的;
(三)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四)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并對違紀(或者違法犯罪)事件的處理起到重要作用的;
(五)積極配合對違紀或違法犯罪事件的調查處理,有良好表現的;
(六)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的;
(二)違紀后,不認識錯誤的;
(三)隱瞞事實或提供偽證的;
(四)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五)曾受到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六)酗酒斗毆,尋釁滋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有預謀、有策劃或團伙違紀的;
(八)對揭發檢舉人、證人和辦案老師進行打擊報復、威脅恐嚇的;
(九)其他可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期限內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條 違反校規校紀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違紀學生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學生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我國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組織、策劃未經批準的游行示威及其他非法活動,或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出版或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制作、復制、傳播、販賣黃色淫穢物品的;
(三)傳播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等不良信息的;
(四)組織或主動參與傳銷的;
(五)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進行非法宗教活動的;
(六)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處罰的,給予下列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處罰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五)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警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雖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為個人不正當目的制造事端且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參與打架雖未動手,但造成他人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故意傷害他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持械、結伙打架、糾集校外人員打架的,根據傷害及過錯程度,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組織、策劃或在打架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誹謗他人等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參與打架,或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違法、違紀、違規事件中,作虛假陳述或偽證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考試管理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示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考試違紀,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示后學生應予以糾正:
1.考試開始前,未按監考人員的指令將書包、書籍、筆記、手機等考試紀律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位置的;
2. 未經允許,自帶答題紙或草稿紙(含空白)的;
3. 在考試過程中東張西望的;
4. 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借用他人計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的;
6.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 其它經認定的一般考試違紀行為。
(二)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考試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1. 本條(一)規定的各種行為經監考人員口頭警示不予糾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監考人員指定座位考試的;
3.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做手勢、打暗號的;
4.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試座位或考場的;
5.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帶出考場的;
6. 被他人強拿試卷、答卷或草稿紙未及時報告監考人員的;
7. 在開卷考試中拿用他人的書、筆記等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或與他人討論答案的;
8. 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9.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0. 以辱罵、威脅等方法影響考試工作人員工作和其他學生考試的;
11. 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三)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1.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無通訊功能)參加考試的(不論看否);
2. 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抄寫在座位周圍,如桌面、墻面或身上的;
3.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4.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不論是否抄用)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試卷、答卷或草稿紙的;
6. 假借上廁所等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7. 傳、接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 故意銷毀考試材料(如試卷、答卷等)或作弊證據的;
9.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0. 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四)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1. 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參加考試的;
2. 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過錯的;
3. 被監考人員發現或認定考試違紀后,不服從管理,態度粗暴,影響極壞的;
4. 與考試工作人員合伙實施作弊行為的;
5.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五)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學生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在處分期限內再次考試違紀或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因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作弊具有記過及以上情節的,或者受到記過處分后,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節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學生屢次考試違紀或作弊受到處分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學生有本條(二)、(三)、(四)、(五)規定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視為無效,不予補考,必修課應重修。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按實際課時計)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累計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又累計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又累計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又累計曠課達1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離校超過24小時(含)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學校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在校園內進行經營性活動的,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酗酒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偷竊、損毀、偽造公章、重要公文、檔案等物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信函,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和所損壞財物的價值、造成的影響,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冒領、偷竊、騙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或者給偷竊者通風報信或窩贓銷贓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偷竊公私財物價值較大或者結伙偷竊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賭博或者變相賭博、為賭博提供賭具或場地、為賭博通風報信、組織或發起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學校規定,在外租房住宿,經教育不改的;
(二)未經管理部門批準,留宿他人,經教育不改的;
(三)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宿舍留宿的;
(四)在宿舍飼養寵物,經教育不改的;
(五)不服從管理,造成惡劣影響或不良后果的;
(六)在寢室打麻將的;
(七)擅自調整宿舍或占用床位,經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接插電源、網線、使用大功率電器、不當使用火源造成后果的,除按照學校有關專門規定處理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情節嚴重,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特別嚴重,造成人身傷害及較大財產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傳播有害信息、登陸非法網站、攻擊校園網站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學生違紀處分的機構與程序
第三十三條 學生工作部以及相關部門、學院(校區)成立學生違紀處理調查工作小組,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處分,由所在學院(或保衛處)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部審核,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二)對開除學籍的處分,由所在學院(或保衛處)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學生工作部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三)對考試作弊的處理,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核實違紀情節、認定作弊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將有關材料轉交有關學院和學生工作部,按照本條(一)、(二)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送交學生本人。處分決定書和違紀處分通知單經本人簽名后交回學生工作部。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需報XX省教育廳備案。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內容。
處分決定和處分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 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認為由于校方( 單位或個人)不當行為而使其正當權益受到傷害的申訴。學生申訴及其處理依照 《XX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并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學生違紀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期限為6到12個月,到期解除處分。其中,警告及嚴重警告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的期限為9個月,留校察看的期限為12個月(畢業班學生處分的期限至畢業離校為止)。
在處分期間如發現新的違紀行為,應加重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仍不改過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十條 解除違紀處分適用范圍
曾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
第四十一條 申請解除處分的條件
(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申請解除者必須經過六個月以上思想和行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二)受到記過處分的學生,申請解除者必須經過九個月以上思想和行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二)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申請解除者必須經過一年以上思想和行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前提出申請;
(三)受到處分的學生在考察期間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任何違規違紀現象。
第四十二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突出,進步顯著,受到校級以上表彰,且各門課程成績合格,平均績點在80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 解除處分工作程序
(一)受處分學生先向輔導員或班主任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填寫《XX理工大學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并提交書面思想匯報材料一份。思想匯報要反映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改正態度、進步表現和取得的成績,同時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二)輔導員或班主任根據學生的思想匯報和實際表現給予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三)學院對申請者進行審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見;
(四)對受到警告、嚴重警告的學生,由學院根據學生的表現做出解除處分決定,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對受到記過處分的學生,由學院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將材料匯總后交學生工作部,由學生工作部復審,做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對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院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將材料匯總交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復審后,報學校領導批準是否解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解除處分后,恢復參與各項評優評先、獎學金評定、助學金評定、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等資格,有關材料完整歸入學生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說“以上”、“以內”,除有特殊說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數(級)在內。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XX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理工發〔2013〕74號)、《XX理工大學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理工發〔2013〕75號)廢止。
篇2:A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E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違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開除學籍(僅限于高中)。
第五條: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各教學部并簽署處理意見交學校政教處。處分決定后,由政教處會同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后,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主管副校長會同政教處、各教學部集體討論通過,然后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九)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十條 處分材料包括:(一)學生違紀事實的記載材料;(二)違紀者本人的檢討、保證書及所犯錯誤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員或組織的證明材料;(四)班級、部對違紀者的處理意見;(五)其它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處分審批程序:m.airporthotelslisboa.com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第十條所列違紀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年級組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主管副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決并由校長批準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通過班主任或政教處通知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年級組和政教處聯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副校長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終決結論。
(六)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四章 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第十二條 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三個月后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四條 撤銷處分的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并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班級討論認可、課任老師、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教學部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撤銷報主管校長審核批準;記過及以上處分撤銷由校長審核批準;政教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五章 學生違紀行為處分細則
第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遲交和缺交作業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內累計曠課8-16節者(遲到3次按曠課1節計算);
(三)故意損毀門窗桌凳、路燈、電路,砸爛門鎖、水龍頭,損毀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設施,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擾亂學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內燃放鞭炮、校內騎車及亂停亂放、教學樓內打球、大聲喧嘩、翻越圍墻等),不聽勸阻,影響較大者;
(五)抽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裝異服、男生蓄長發、男女染黃發等明顯與中學生身份不符的穿戴、舉止、言行,經嚴肅批評、限期整改無效者;
(七)在大型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八)亂刻亂畫、亂倒污水、亂丟垃圾、亂倒剩飯剩菜、在墻面上留鞋印、涂改學校的各種公告墻報,破壞校園環境者;
(九)在校有偷竊行為者;
(十)在公共場所、樓梯口、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起哄、制造混亂者;
(十一)在校期間初次進入營業性游戲廳、歌舞廳、網吧者;
(十二)不接受學生干部的正確管理,侮辱、謾罵或諷刺打擊學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門口圍觀及與不良社會青年來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擾亂課堂秩序、自習秩序,致使教師無法實施教學和輔導,影響極壞的;
(十五)有其他應警告處分行為者。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17-24節者;
(二)嚴重破壞課堂紀律,干擾教學,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內外有不止一次偷竊行為者;
(四)挑撥離間、尋釁滋事、打架斗毆;
(五)不服從教育管理,與教師或學校其它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
(六)敲詐勒索、恃強凌弱者;
(七)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者;
(八)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
(九)破壞學?;ú輼淠?、教學設施后果較嚴重者;
(十)考試中舞弊行為嚴重者;
(十一)違紀且不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態度惡劣者;
(十二)有其他應給予記過嚴重警告行為,或受過警告處分又重犯第十五條者。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25-32節者;
(二)偷竊試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壞考試;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兇器(如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內外進行偷盜,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者;
(六)侮辱同學,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
(七)肆意破壞公物、破壞綠化,后果嚴重者;
(八)辱罵教職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職工行為者;
(九)有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行為或已受過處分尚未撤銷又重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者。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計曠課32-40節者;
(二)不通知家長、教師擅自離家、離校出走者
(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學校聲譽者;
(四)在校期間多次進入營業性網吧者;
(五)破壞學校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其退學或開除:
1、一個月內兩次記過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傷,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應負擔醫藥費、營養費)
3、結伙斗毆,糾集校外人員來校幫兇、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還應照價賠償,并處以原價值的3-5倍以罰款)。
5、盜竊行為。
6、談情說愛,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
7、對教職工及保衛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報復行為。
8、情節嚴重的流氓行為。
第二十條:住校生違反住校規定的按《E中學住校生管理制度》處理。住借讀生違反學校紀律,處分規定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借讀費不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凡受處分的學生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在畢業政審材料中,將如實填寫學生在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消處分的情況。學生受到處分至畢業未能撤消者,暫緩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職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實現我校培養目標,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暫行)》等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行政處分,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實事求是、教育為主的原則。同時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條 對違紀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凡受處分學生必須如實寫出其所犯錯誤的事實經過,并正確認識自己所犯的錯誤,寫出認識深刻的書面材料;凡目擊者都有積極配合學校進行調查處理和提供書面旁證材料的義務。
第四條 通報批評不屬于行政處分。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在學校一定范圍內公布后,由系(部)、學生工作處存檔,可不進入學生檔案。
第五條 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非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后,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錯誤的,學校根據其表現,可做出延長察看期、或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在該生工作滿一年后,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工作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由我院審查核準后,可換發畢業證書。
二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六條 從事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者, 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帶頭出版和傳播非法刊物,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凡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等淫穢物品,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4、制作、復制、傳播或隱匿不交淫穢物品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故意撕毀、涂改學校發布的文告,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者,給予警告處分以上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偷竊、詐騙、勒索(包括冒領、虛報)財物者,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涂改有價券等,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作案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下,經教育能認識錯誤且能悔改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可含記過)。
2、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視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作案兩次以上(含兩次)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明知他人偷竊,知情不報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提供偽證或為其藏、轉移贓款、財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偷竊、詐騙、勒索物款數額巨大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偷竊試題、機密文件、重要資料或篡改學習成績、弄虛作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8、凡偷竊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分。
9、凡偷竊受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一律不得提前撤銷。表現一般或仍有違紀現象者,學院可視情延長察看期或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故意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按被破壞公物原價兩倍以上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壞財物價值5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價值5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情節后果特別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打架、聚眾斗毆及其肇事者、策劃者、作偽證者等,視其主從身份、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的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傷他人的,須負擔傷者的醫療、誤工等費用;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邀約校外人員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級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者:
1) 本人雖未動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策劃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給按本條第1款第2)、3
)項規定的加重一級處分。
3、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動手打人致傷他人的,按本條第1款第3)項規定給予處分。
3)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又打擊報復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級處分。
4、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的,視后果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視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參與者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條第1款第2)、3)項規定給予處分。
5、偽證者:
1)故意作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肇事、策劃、打架、參與者違犯此款,在應得處分基礎上再加重一級處分。
6、在校內外聚眾斗毆者:
1)聚眾斗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參加斗毆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斗毆致傷他人的,須負擔傷者的醫療等費用,同時加重一級處分。
7、因打架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銷。察看期間表現一般或仍有違紀現象者,學院可視情延長察看或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嚴禁酗酒、吸煙、起哄、打麻將、賭博、經商。
1、嚴禁酗酒:
1)學生嚴禁酗酒,對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于酒后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學生在校嚴禁吸煙,違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加重處分。
3、嚴禁在宿舍等公共場所起哄。
1)亂喊亂叫起哄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敲擊臉盆、碗等,有意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樓下投雜物、火種,潑水、放水漫樓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或影響較壞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鞭炮,違者除受公安部門處罰外,學校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處分。
5)若當時未確定具體違反者,在場人相互包庇隱瞞,則給予所有在場者通報批評或校紀處分,并不得參與本年度評優。
4、在校學生嚴禁打麻將。
任何時候禁止打麻將,凡參加者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嚴禁賭博。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沒收賭注、賭具外,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1)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賭資數額較大、情節較嚴重者、或由于賭博產生嚴重后果者等,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作偽證者,給予參賭者同等處分。
6、學生在校期間嚴禁私自經商,若有違反將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侮辱或妨礙他人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尚未受到刑事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妨礙他人學習、休息、生活,引起公憤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妨礙他人通訊自由但尚未構成刑事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涂改、偽造、轉借證件,欺騙組織,包庇壞人者,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故意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票或私揭他人郵票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男女學生在校期間應自尊自愛、互幫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純潔、健康的關系。
1、有流氓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從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凡男女學生攬腰挽臂、擁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為有悖風化、行為不檢點現象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3、男女學生同學結伴外出整夜不歸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男女學生同室居住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男女學生發生性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或隱瞞婚姻狀況,或未婚先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注意儀表儀態的文明、得體、美觀、大方;不著過于怪異、暴露的服裝,不染發,男生不留長發,不穿背心、短褲、拖鞋出入公共場所,不佩帶貴重首飾到校,呼機、手機上課時必須關機等等。有違反以上行為的學生,學??梢暻楣澖o予提醒、或批評教育,影響不良、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
1、在辦公室、教室、工廠、餐廳、宿舍、體育場所、會場、影劇場等地方擾亂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學習、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節輕微,給予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屢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為限),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或影響極壞者,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組織帶頭者加重處分。
2、因考試(考查)、學業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教師或班干部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等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4、私自在校內經商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有保護校園環境,愛護學校的一草一木、愛護公共財務,維護校園整潔義務,對破壞校園環境、破壞公物者作以下處理:
1、對于在墻上、廁所里亂寫亂畫,往墻壁上踢球、蹬腳等行為,致使墻壁受損或遭到破壞,除賠償必要的損失外,
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破壞公共衛生、在教室或宿舍內亂扔果皮、紙屑、燃燒廢紙雜物、在樓道內潑水或在樓道、水池、便池內倒雜物者,在校園內亂吐、亂扔、亂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對故意倒雜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破壞公物者,按被破壞公物原價的兩 倍以上進行賠償,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4、對攀折花木果實、破壞校園綠化者,除給予必要的罰款外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注意節約糧食、節約水電,離開教室、宿舍必須隨手關燈、關電風扇,亂扔糧食、嚴重浪費水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在宿舍區違紀處理:
1、私用電爐等大功率用電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罰款10-50元,并沒收所用電器,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一切后果責任由其承擔負責。
2、學生宿舍內嚴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間送新生家長除外)
1)每發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警告處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竊、詐騙或其他違法違紀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并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明知其是違法亂紀人員并留宿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宿舍內留宿外人,知情不報者,給予宿舍成員警告處分。
3、住校生禁止晚歸,嚴禁夜不歸宿
1)學生晚上正常熄燈時間過后仍未回宿舍者視為晚歸,晚歸學生回宿舍后必須及時到宿舍管理員處登記,晚歸不登記者視同夜不歸宿處理。一次晚歸,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直到記過處分。
2)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次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直到勒令退學處分。
3)本宿舍同學夜不歸宿,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4)因晚歸、夜不歸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歸或不歸者個人承擔。
5)住校學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6)因校組織活動,經學校批準的,晚歸、夜不歸宿者除外。
4、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非常時期(有疫情或其它緊急狀態),學生必須服從學校采取的各項非常管理措施,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聚眾滋事,散布謠言,發布不實消息制造恐慌、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學校實行全封閉管理后,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按照規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對于其它違反校紀校規的,視情節按上述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分或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一學期以內曠課達到一定學時以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累計達5學時以上,10學時以下,給予通報批評。
2、累計達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3、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累計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累計達50學時,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連續三次或累計三次綜合測評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四條 以上未列舉的其它涉及學校治安、消防、安全、保衛管理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情節較輕、影響不大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后果較大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它違紀行為,如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近的條款類推給予處分。如確不能參照的可按處分權限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加重一級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或拒不承認錯誤事實者:
2、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者:
3、受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后又有違紀行為者;
4、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5、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學校違紀者。
第二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同學,每位同學都有檢舉揭發和幫助的義務,不得包庇和袒護。對包庇和袒護者,與犯錯誤同學同樣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一學期內受兩次通報批評者,或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不得參與各類評優,不享受獎學金,不得參加各種困難補助和助學貸款的評選。已獲得相關評優稱號者,撤銷其先進稱號,追回所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處理及處分的批準權限:
1、記過以下(含記過)由各系(部)審議批準,報學工處會簽,發系字號文。
2、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審議并組織有關部門會簽,報分管院領導批準,發學字號文。
3、勒令退學、開除學m.airporthotelslisboa.com籍處分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意見不統一時,由院長決定),發院字號文。
4、對黨和國家現行方針、法令、政策有抵觸情緒和反對行動,組織和煽動鬧事,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需要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院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三十條 對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事件,學生所在班級、系(部)及有關部門必須將情況調查清楚,掌握確鑿證據和旁證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批準權限進行。
1、政治問題方面報宣傳部審核。
2、學籍管理方面報教務處審核。
3、其它方面報系、學生工作處審核。
第三十一條 大學城跨校違紀處理按大學城協做組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學生申訴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如學生本人對錯誤事實有異議,學校應及時復查核實。
第三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承認所犯錯誤事實。如對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服,可申辯、申訴和保留意見:申訴應在接受處分決定通知三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或上一級領導機
關提出,申述中與原定案事實有重大出入者,學校應在30天內給予復議。并將復議情況及時轉告有關部門和申訴人,申訴或復議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處分決定在學校范圍內公布,處分決定存入學生檔案,不得撤銷。對違紀學生的各種處分,由學院各系部通知學生家長或學生上學前所在單位。對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的處分,應及時填寫《江蘇省普通高校處分登記表》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不含打架、偷竊等已作特別規定項)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學??筛鶕芴幏謱W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提出書面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給予評議。學校應將評議材料存入學生檔案。有突出表現或重大貢獻者,學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或提前撤銷處分期間的各種限制(如評優等)。
第三十六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或留校察看的學生,班級、系或學校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以利學生改正或進步。
第三十七條 勒令退學者,可發給學業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凡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原則上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四、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處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修改權在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