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分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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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視網絡分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員工,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

  第四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章制度為準繩,堅持紀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與適用規則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從輕到重依次分為五檔: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職(降級);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處分期間:

  處分期間指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分期滿之日止,分別為:

  (一)警告,三個月;

  (二)記過,六個月;

  (三)降職(降級),十二個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降職(降級),降職是指有職務的人員降低職務等級;降級是指無職務人員降低績效工資(獎金)檔次。

  第八條

  違紀違規行為應追究領導責任的,比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降低一檔處理。

  領導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被評選為先進或優秀,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不得提高職位等級和崗位工資檔次,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8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記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6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降職降級處分的,績效工資按40%發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職(降級)后的職級對應發放。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發放績效工資(獎金),薪酬待遇按確定的職級對應發放。

  違紀違規取得的經濟及其它利益,應予追繳。

  因違紀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過任何方式錄用。

  第十條

  員工在處分期間因重大立功行為受到政府部門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

  一人犯有本規定中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按其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同一違紀違規行為觸犯本規定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按處分較重的條款處理。

  處分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且又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并構成其它處分的,按較高處分的上一檔處分予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被調查期間有其它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四)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七)有其它干擾、妨礙分公司調查行為的。

  第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

  本規定所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于第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情節主要是指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違紀違規人員動機、責任大小、認錯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紀違規所得等行為和事實。

  本規定對違紀違規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三個層次。

  第三章違紀違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一節

  違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分公司議事規則或決策規定,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給分公司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在工程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決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虛列、虛報項目,轉移資金的;

  (二)在工程立項階段,未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立項,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立項方案的;

  (三)在工程設計階段,違反審批程序,擅自將勘察設計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違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六)在施工、驗收工作中,未嚴格進行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或不嚴格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項目預決算管理規定,工作失職,導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八)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的;

  (九)其它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不公開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假借緊急采購等方式規避招標;或以甲方指定等名義規避招投標審批程序的;或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開展招投標工作的;

  (二)越權干預招投標活動,直接指定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商的;

  (三)在開標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或者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四)參與招投標的人員與投標商串通、舞弊、操縱干涉招標結果,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標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權、指使或者默認中標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物資采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它不符合行業規定標準的物資;或者購入物資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二)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不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虛報計劃、不按計劃采購、超計劃采購,或者在倉儲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物資嚴重積壓、浪費、變質、失效的;

  (四)弄虛作假,辦理虛假出、入庫手續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購買物資的,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的;

  (六)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處理好供貨、接貨等到貨前工作,致使物資損失、損壞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物資發放規定,錯發物資造成安全隱患或經濟損失的;

  (八)其它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對方資信情況,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對對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時作出答復,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未簽訂合同即支付預付款,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發現對方違約,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違約行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合同糾紛發生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有關法律文本未經審核;或者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其它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或服務規范,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違規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網絡、交通、消防等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分公司財產被貪污、侵占、盜竊、詐騙、丟失、損壞、浪費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和分公司生產安全工作規定,不履行生產安全工作職責,或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時,缺乏周密策劃和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或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損害業務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譽受到損害,影響正常合作關系,給市場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私自篡改、銷毀BOSS、EAS等系統數據資料的;

  (二)惡意、蓄意破壞分公司廣電網絡設施,危害廣電網絡安全的;

  (三)其它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報、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它違反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分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節

  違反財經紀律和分公司財務制度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會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四)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

  (五)拒絕內外部審計機構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

  (六)其它違反會計工作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賬戶管理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捐贈的;

  (三)轉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四)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

  (五)挪用分公司資金歸自己或其它單位、個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機構理財的;

  (六)不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置分公司資產的;

  (七)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或者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或者分公司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項目的;

  (八)虛報冒領,騙取分公司資金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和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節

  違反分公司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設備、材料以及其它條件辦理個人事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度和管理,影響生產或工作的;

  (四)在生產或工作崗位吵架、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影響生產或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對客戶有吃、拿、卡、要情節的;

  (六)違反服務規范,被公眾媒體或地方行風監督部門曝光并查實的;

  (七)聚眾怠工、造謠生事、暴力威脅、無理阻擾影響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曠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責,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

  (三)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

  (四)采取請客送禮、謊報業績的違規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

  第三十一條

  在分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其它違反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等方面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節

  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損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將分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分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以及損害分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不良作風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娛樂活動費用的;

  (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其它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節

  其它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批評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管制、拘役的,視情節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對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權限及程序

  第四十條

  對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部門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重大的員工違紀違規問題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調查處理,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一)根據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核實;

  (二)經初步核實,認為存在違紀違規事實,按照規定應給予處分的,辦理立案手續;

  (三)對被調查人員違紀違規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

  (四)將調查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告知被調查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五)將處分意見報請總經理辦公會審議,作出是否處分的決定;處分決定通過時間為處分生效時間;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和受處分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調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八)將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存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

  第四十二條

  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通知分公司工會。

  第五章申訴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對違紀違規員工下達處分決定后,被處分員工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書面處分決定后10工作日內,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分公司在接到員工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員工作出書面答復。申訴員工如對答復內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市公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門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之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處分決定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持有異議,或者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處分的員工是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相關黨組織給予相應處理。違紀違規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職工違紀違規參照本規定執行,由分公司通報勞務公司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A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E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違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開除學籍(僅限于高中)。

  第五條: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各教學部并簽署處理意見交學校政教處。處分決定后,由政教處會同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后,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主管副校長會同政教處、各教學部集體討論通過,然后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九)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十條 處分材料包括:(一)學生違紀事實的記載材料;(二)違紀者本人的檢討、保證書及所犯錯誤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員或組織的證明材料;(四)班級、部對違紀者的處理意見;(五)其它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處分審批程序:m.airporthotelslisboa.com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第十條所列違紀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年級組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主管副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決并由校長批準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通過班主任或政教處通知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年級組和政教處聯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副校長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終決結論。

  (六)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四章 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第十二條 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三個月后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四條 撤銷處分的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并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班級討論認可、課任老師、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教學部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撤銷報主管校長審核批準;記過及以上處分撤銷由校長審核批準;政教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五章 學生違紀行為處分細則

  第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遲交和缺交作業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內累計曠課8-16節者(遲到3次按曠課1節計算);

  (三)故意損毀門窗桌凳、路燈、電路,砸爛門鎖、水龍頭,損毀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設施,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擾亂學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內燃放鞭炮、校內騎車及亂停亂放、教學樓內打球、大聲喧嘩、翻越圍墻等),不聽勸阻,影響較大者;

  (五)抽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裝異服、男生蓄長發、男女染黃發等明顯與中學生身份不符的穿戴、舉止、言行,經嚴肅批評、限期整改無效者;

  (七)在大型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八)亂刻亂畫、亂倒污水、亂丟垃圾、亂倒剩飯剩菜、在墻面上留鞋印、涂改學校的各種公告墻報,破壞校園環境者;

  (九)在校有偷竊行為者;

  (十)在公共場所、樓梯口、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起哄、制造混亂者;

  (十一)在校期間初次進入營業性游戲廳、歌舞廳、網吧者;

  (十二)不接受學生干部的正確管理,侮辱、謾罵或諷刺打擊學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門口圍觀及與不良社會青年來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擾亂課堂秩序、自習秩序,致使教師無法實施教學和輔導,影響極壞的;

  (十五)有其他應警告處分行為者。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17-24節者;

  (二)嚴重破壞課堂紀律,干擾教學,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內外有不止一次偷竊行為者;

  (四)挑撥離間、尋釁滋事、打架斗毆;

  (五)不服從教育管理,與教師或學校其它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

  (六)敲詐勒索、恃強凌弱者;

  (七)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者;

  (八)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

  (九)破壞學?;ú輼淠?、教學設施后果較嚴重者;

  (十)考試中舞弊行為嚴重者;

  (十一)違紀且不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態度惡劣者;

  (十二)有其他應給予記過嚴重警告行為,或受過警告處分又重犯第十五條者。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25-32節者;

  (二)偷竊試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壞考試;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兇器(如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內外進行偷盜,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者;

  (六)侮辱同學,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

  (七)肆意破壞公物、破壞綠化,后果嚴重者;

  (八)辱罵教職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職工行為者;

  (九)有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行為或已受過處分尚未撤銷又重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者。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計曠課32-40節者;

  (二)不通知家長、教師擅自離家、離校出走者

  (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學校聲譽者;

  (四)在校期間多次進入營業性網吧者;

  (五)破壞學校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其退學或開除:

  1、一個月內兩次記過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傷,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應負擔醫藥費、營養費)

  3、結伙斗毆,糾集校外人員來校幫兇、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還應照價賠償,并處以原價值的3-5倍以罰款)。

  5、盜竊行為。

  6、談情說愛,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

  7、對教職工及保衛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報復行為。

  8、情節嚴重的流氓行為。

  第二十條:住校生違反住校規定的按《E中學住校生管理制度》處理。住借讀生違反學校紀律,處分規定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借讀費不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凡受處分的學生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在畢業政審材料中,將如實填寫學生在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消處分的情況。學生受到處分至畢業未能撤消者,暫緩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職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生活秩序,實現我校培養目標,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暫行)》等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行政處分,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實事求是、教育為主的原則。同時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條 對違紀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凡受處分學生必須如實寫出其所犯錯誤的事實經過,并正確認識自己所犯的錯誤,寫出認識深刻的書面材料;凡目擊者都有積極配合學校進行調查處理和提供書面旁證材料的義務。

  第四條 通報批評不屬于行政處分。通報批評的處理決定在學校一定范圍內公布后,由系(部)、學生工作處存檔,可不進入學生檔案。

  第五條 留校察看處分以一年為期。非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后,在察看期間能改正錯誤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仍不改正錯誤的,學校根據其表現,可做出延長察看期、或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畢業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在該生工作滿一年后,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工作單位證明確已改正錯誤,由我院審查核準后,可換發畢業證書。

  二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六條 從事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書寫、張貼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擾亂學校正常秩序者, 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組織或帶頭罷課、罷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帶頭出版和傳播非法刊物,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凡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等淫穢物品,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4、制作、復制、傳播或隱匿不交淫穢物品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故意撕毀、涂改學校發布的文告,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者,給予警告處分以上處分。

  2、被處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偷竊、詐騙、勒索(包括冒領、虛報)財物者,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涂改有價券等,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作案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下,經教育能認識錯誤且能悔改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可含記過)。

  2、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視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作案兩次以上(含兩次)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明知他人偷竊,知情不報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提供偽證或為其藏、轉移贓款、財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偷竊、詐騙、勒索物款數額巨大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偷竊試題、機密文件、重要資料或篡改學習成績、弄虛作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8、凡偷竊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分。

  9、凡偷竊受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一律不得提前撤銷。表現一般或仍有違紀現象者,學院可視情延長察看期或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故意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按被破壞公物原價兩倍以上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故意損壞財物價值5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價值5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情節后果特別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打架、聚眾斗毆及其肇事者、策劃者、作偽證者等,視其主從身份、情節、后果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的肇事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傷他人的,須負擔傷者的醫療、誤工等費用;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邀約校外人員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肇事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級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者:

  1) 本人雖未動手,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策劃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給按本條第1款第2)、3

  )項規定的加重一級處分。

  3、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動手打人致傷他人的,按本條第1款第3)項規定給予處分。

  3)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又打擊報復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打架者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級處分。

  4、參與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的,視后果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視后果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參與者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條第1款第2)、3)項規定給予處分。

  5、偽證者:

  1)故意作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肇事、策劃、打架、參與者違犯此款,在應得處分基礎上再加重一級處分。

  6、在校內外聚眾斗毆者:

  1)聚眾斗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參加斗毆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斗毆致傷他人的,須負擔傷者的醫療等費用,同時加重一級處分。

  7、因打架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非有突出表現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銷。察看期間表現一般或仍有違紀現象者,學院可視情延長察看或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 嚴禁酗酒、吸煙、起哄、打麻將、賭博、經商。

  1、嚴禁酗酒:

  1)學生嚴禁酗酒,對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于酒后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學生在校嚴禁吸煙,違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加重處分。

  3、嚴禁在宿舍等公共場所起哄。

  1)亂喊亂叫起哄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2)敲擊臉盆、碗等,有意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3)甩、砸酒瓶等物品,向樓下投雜物、火種,潑水、放水漫樓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或影響較壞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鞭炮,違者除受公安部門處罰外,學校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處分。

  5)若當時未確定具體違反者,在場人相互包庇隱瞞,則給予所有在場者通報批評或校紀處分,并不得參與本年度評優。

  4、在校學生嚴禁打麻將。

  任何時候禁止打麻將,凡參加者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嚴禁賭博。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沒收賭注、賭具外,視情節輕重及認錯態度給予下列處分:

  1)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賭資數額較大、情節較嚴重者、或由于賭博產生嚴重后果者等,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作偽證者,給予參賭者同等處分。

  6、學生在校期間嚴禁私自經商,若有違反將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侮辱或妨礙他人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尚未受到刑事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妨礙他人學習、休息、生活,引起公憤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妨礙他人通訊自由但尚未構成刑事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涂改、偽造、轉借證件,欺騙組織,包庇壞人者,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故意隱匿、毀棄、私拆他人郵票或私揭他人郵票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男女學生在校期間應自尊自愛、互幫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純潔、健康的關系。

  1、有流氓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從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凡男女學生攬腰挽臂、擁抱、接吻以及有其它行為有悖風化、行為不檢點現象者,學校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3、男女學生同學結伴外出整夜不歸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男女學生同室居住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男女學生發生性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或隱瞞婚姻狀況,或未婚先孕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注意儀表儀態的文明、得體、美觀、大方;不著過于怪異、暴露的服裝,不染發,男生不留長發,不穿背心、短褲、拖鞋出入公共場所,不佩帶貴重首飾到校,呼機、手機上課時必須關機等等。有違反以上行為的學生,學??梢暻楣澖o予提醒、或批評教育,影響不良、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

  1、在辦公室、教室、工廠、餐廳、宿舍、體育場所、會場、影劇場等地方擾亂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學習、生活等正常秩序者,情節輕微,給予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屢教不改者(一般以三次為限),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或影響極壞者,則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組織帶頭者加重處分。

  2、因考試(考查)、學業成績、畢業就業等原因,對教師或班干部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等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和認錯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

  4、私自在校內經商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有保護校園環境,愛護學校的一草一木、愛護公共財務,維護校園整潔義務,對破壞校園環境、破壞公物者作以下處理:

  1、對于在墻上、廁所里亂寫亂畫,往墻壁上踢球、蹬腳等行為,致使墻壁受損或遭到破壞,除賠償必要的損失外,

  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對破壞公共衛生、在教室或宿舍內亂扔果皮、紙屑、燃燒廢紙雜物、在樓道內潑水或在樓道、水池、便池內倒雜物者,在校園內亂吐、亂扔、亂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對故意倒雜物而使水池、便池堵塞甚至造成危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破壞公物者,按被破壞公物原價的兩 倍以上進行賠償,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4、對攀折花木果實、破壞校園綠化者,除給予必要的罰款外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注意節約糧食、節約水電,離開教室、宿舍必須隨手關燈、關電風扇,亂扔糧食、嚴重浪費水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在宿舍區違紀處理:

  1、私用電爐等大功率用電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罰款10-50元,并沒收所用電器,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一切后果責任由其承擔負責。

  2、學生宿舍內嚴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間送新生家長除外)

  1)每發現一次,給予當事人警告處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竊、詐騙或其他違法違紀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并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明知其是違法亂紀人員并留宿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宿舍內留宿外人,知情不報者,給予宿舍成員警告處分。

  3、住校生禁止晚歸,嚴禁夜不歸宿

  1)學生晚上正常熄燈時間過后仍未回宿舍者視為晚歸,晚歸學生回宿舍后必須及時到宿舍管理員處登記,晚歸不登記者視同夜不歸宿處理。一次晚歸,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直到記過處分。

  2)夜不歸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次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直到勒令退學處分。

  3)本宿舍同學夜不歸宿,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4)因晚歸、夜不歸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歸或不歸者個人承擔。

  5)住校學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6)因校組織活動,經學校批準的,晚歸、夜不歸宿者除外。

  4、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非常時期(有疫情或其它緊急狀態),學生必須服從學校采取的各項非常管理措施,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聚眾滋事,散布謠言,發布不實消息制造恐慌、擾亂校園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學校實行全封閉管理后,對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按照規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對于其它違反校紀校規的,視情節按上述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分或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一學期以內曠課達到一定學時以上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累計達5學時以上,10學時以下,給予通報批評。

  2、累計達1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3、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累計達4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累計達50學時,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連續三次或累計三次綜合測評不及格者,不予畢業。

  第二十四條 以上未列舉的其它涉及學校治安、消防、安全、保衛管理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1、情節較輕、影響不大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2、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后果較大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它違紀行為,如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相近的條款類推給予處分。如確不能參照的可按處分權限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加重一級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或拒不承認錯誤事實者:

  2、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者:

  3、受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處分后又有違紀行為者;

  4、對檢舉人、證人、辦案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5、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學校違紀者。

  第二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同學,每位同學都有檢舉揭發和幫助的義務,不得包庇和袒護。對包庇和袒護者,與犯錯誤同學同樣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一學期內受兩次通報批評者,或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不得參與各類評優,不享受獎學金,不得參加各種困難補助和助學貸款的評選。已獲得相關評優稱號者,撤銷其先進稱號,追回所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違紀學生處理及處分的批準權限:

  1、記過以下(含記過)由各系(部)審議批準,報學工處會簽,發系字號文。

  2、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工作處審議并組織有關部門會簽,報分管院領導批準,發學字號文。

  3、勒令退學、開除學m.airporthotelslisboa.com籍處分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批準(意見不統一時,由院長決定),發院字號文。

  4、對黨和國家現行方針、法令、政策有抵觸情緒和反對行動,組織和煽動鬧事,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需要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院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三十條 對學生違反校紀校規事件,學生所在班級、系(部)及有關部門必須將情況調查清楚,掌握確鑿證據和旁證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批準權限進行。

  1、政治問題方面報宣傳部審核。

  2、學籍管理方面報教務處審核。

  3、其它方面報系、學生工作處審核。

  第三十一條 大學城跨校違紀處理按大學城協做組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學生申訴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條 處分學生應在錯誤事實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如學生本人對錯誤事實有異議,學校應及時復查核實。

  第三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上簽字,承認所犯錯誤事實。如對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服,可申辯、申訴和保留意見:申訴應在接受處分決定通知三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或上一級領導機

  關提出,申述中與原定案事實有重大出入者,學校應在30天內給予復議。并將復議情況及時轉告有關部門和申訴人,申訴或復議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處分決定在學校范圍內公布,處分決定存入學生檔案,不得撤銷。對違紀學生的各種處分,由學院各系部通知學生家長或學生上學前所在單位。對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的處分,應及時填寫《江蘇省普通高校處分登記表》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不含打架、偷竊等已作特別規定項)臨畢業前或受處分一年后,學??筛鶕芴幏謱W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提出書面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給予評議。學校應將評議材料存入學生檔案。有突出表現或重大貢獻者,學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或提前撤銷處分期間的各種限制(如評優等)。

  第三十六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或留校察看的學生,班級、系或學校定期進行考察,及時幫助教育,以利學生改正或進步。

  第三十七條 勒令退學者,可發給學業證明書。

  第三十八條 凡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原則上退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四、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處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四十條 本《細則》解釋、修改權在學生工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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