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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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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

篇2: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

篇3:養老教育學院考生違紀作弊處分規定

  養老教育學院考生違紀作弊處分規定

  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紀和作弊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

  一、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發試卷前未按考場規則將書包、書籍、筆記本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并不聽勸告;

  2.交頭接耳、左顧右盼;

  3.考試開始前答題,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

  4.在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學號或用紅筆、鉛筆(特殊課程外)答卷;

  5.有意涂改姓名、準考證號碼等故作標記;

  6.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拒不變更座位或擅自變更座位;

  7.不帶應帶證件,堅持參加考試的;

  8.遲到30分鐘強行要求進入考場的;

  9.中途退場后又強行進入考場的;

  10.已批準緩考又擅自考試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的違紀行為等。

  凡違反考場紀律的學生,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監考人員應責令其退場,并在該生試卷上注明“違紀,0分”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寫清違紀情況,連同證據材料交考務辦公室。學校將視學生違紀情節的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3次違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有以下情節之一者,以作弊論處:

  1.把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書本、材料、紙條等藏匿于試卷下或文具盒、課桌內等處;

  2.在桌面、墻壁等處抄寫,或借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文字;

  3.偷看或抄襲書本、有關資料、紙條及他人試卷等;

  4.私調試卷、搶他人試卷或草稿紙;

  5.把文曲星、快譯通、商務通、掌上電腦等有儲存功能的電子器材以及手機、BP機等通信器材攜帶入座位;

  6.開卷考試借用他人的考試課程材料,上機考試擅自上網;

  7.傳條、示意、核對答案,試卷被搶后不報告,互換試卷等協同作弊行為;

  8.不聽監考人員安排及勸阻,與監考人員頂撞,擾亂考場秩序;

  9.有意損壞、帶走試卷;

  10.利用假證件或他人照片進行考試報名、代考或請他人代考在考前被發現;

  11.其它考試作弊行為。

  凡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監考人員應責令其退場,并在該生試卷上注明“舞弊,0分”樣,并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寫清舞弊情況,連同舞弊證據交考務辦公室。學校給予舞弊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凡重復出現作弊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凡發現諸如請人代考、替考、合伙作弊、偷竊試卷等情節特別惡劣的作弊形為,均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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