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物業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總則
1).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事故管理辦法》《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部門(部門系指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門及所管理的各項目中心)及其員工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公司依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為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4).對工傷員工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提供經濟補償,公司將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物價上漲因素,適當調整由企業承擔部分的費用標準。
5).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及公司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6).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公司將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其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7).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主管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應設立專人負責生產安全管理工作。
8).公司工會組織負責對公司實施工傷事故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工傷事故搶救
1).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2).各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工傷事故,公司應立即報告上級公司并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3).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組織搶救。
4).接到員工工傷事故通知后,主管領導及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勞動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由主管領導負責指揮現場搶救工作。
5).員工工傷事故較嚴重時,應立即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搶救,或呼叫急救中心進行搶救。
3.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1).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i.從事本公司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部門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部門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ii.經本部門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公司有關的技術改進工作的;
iii.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iv.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部門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請假未獲準等原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v.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vi.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vii.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viii.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i.犯罪或違法;
ii.自殺或自殘;
iii.斗毆;
iv.酗酒;
v.蓄意違章;
v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各部門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填寫《工傷報告表》。公司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報告,填寫《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并在三十日內向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各部門及其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i.《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ii.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住院醫院治療的,由公司指定醫院開具工傷診斷書;
iii.公司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iv.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a.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b.屬于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不能休假造成突發疾病的,由所在部門提交以上情況的證明材料;
c.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d.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由所在部門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e.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材料。
5).員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4.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2).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認定為工傷的員工,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5.工傷保險待遇
1).員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員工因工負傷達到傷殘等級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支付,未達到傷殘等級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等由醫療保險支付,其中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公司支付。
3).工傷員工除緊急搶救外應到本人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工傷員工經緊急搶救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轉回本人選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4).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公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6).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7).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公司和工傷員工。
8).工傷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9).工傷員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i.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ii.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10).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11).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i.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ii.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iii.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公司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iv.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1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員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13).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將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i.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ii.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公司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iii.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iv.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公司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v.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員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公司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執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
14).員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i.喪葬補助金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ii.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iii.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1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i.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員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ii.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員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iii.員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iv.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員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v.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員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16).員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員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17).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18).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6.工傷保險基金
1).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公司負責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2).工傷員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工傷員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公司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3).員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7.公司和職工責任
1).公司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公司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員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各部門必須負責做好工傷預防,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3).各部門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員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
4).在招聘過程中,應審查應聘員工原工作背景,員工應聘時應主動說明所從事過的職業。原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聘時應當持有職業性健康檢查證明。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公司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公司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5).員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6).工傷員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8.爭議處理
1).工傷員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工傷員工及其親屬或者公司,對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3).員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9.附則
1).本辦法所稱員工本人工資,是指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2).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3).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4).到公司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北京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公司收取保險費用。
篇2:工廠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工廠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6、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篇3:公司員工工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公司員工工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
目的
為保障每個員工人生安全,使員工在一個健康安全的環境中工作生活,避免各種工傷事故的發生,及工傷事故發生后正確的處理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本程序。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在冊員工。
職責
3.1
人資管理部負責預案的制定及平時的檢查監督,并定期組織演練。
3.2
各部門負責營造本部門員工健康的工作環境,做好本部門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工作程序
4.1
事件報告
一旦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發現人員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部門主管接報后應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或管理部報告,組長副組長接報后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人員進行傷員搶救。如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均不在場,應由現場最高主管負責安排人員進行應急處理工作。
4.2
各組分工
4.2.1通訊組
負責通知各組成員趕赴現場,報告120救護及整個事件中的通訊聯絡。
4.2.2后勤保障組
負責事件現場各種器材的補給供應如擔架、藥品等及其它物資保障。
4.2.3車輛調度組
負責物資負責物資運輸,傷員運送。
4.2.4警戒組
負責保護現場、防止不良分子對現場進行破壞。以便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4.2.5救護組
負責救護車到達之前的急救工作,引導救護車的到達,為增援救援的外來機構到達,指引安排必要的通道,協助救護人員的工作。
4.3各種事件處理措施
4.3.1
在傷勢較輕時可采取適當急救措施,處理時應在現場由救護組負責進行簡單的應急處理,及時進行急救。
4.3.2吸入中毒時,應迅速脫離現場,移至空氣新鮮、通風良好場所,松開患者衣領和褲帶,冬季應注意保暖。
4.3.3
口服中毒時,如非腐蝕性物質,應立即用催吐方法使毒物吐出;誤服強酸強堿者,不宜催吐,可服牛奶、蛋清等;誤服石油類物品和失去知覺者及呼吸困難、神志不清或吸氣時,有吼聲的患者不能催吐。
4.3.4急性中毒時為防止虛脫,應使患者頭部無枕躺下,掙扎亂鬧時,按住手腳,注意不應妨礙血液循環和呼吸?;颊呤ブX時,應使其頭部低下臥躺,注意呼吸暢通;呼吸微弱或休克時,可進行人工呼吸。
4.3.5
急性疾病發作時立即送醫院治療。
4.3.6
沾染皮膚時應立即脫去污染的衣服、鞋襪等,用大量溫水及專用無溶劑洗液清洗15—30分鐘。
4.3.7
濺入眼睛時,用清水沖洗15分鐘后,如情況無好轉時送醫院治療。
4.3.8
燙傷時,絕對禁止使用水給予處理,應根據燙傷的嚴重程度給予處置:嚴重時,馬上就醫。
4.3.9外傷急救按以下步驟進行:1.脫離現場
2.清除污物
3.止血包扎
4.骨折時用夾板固定包扎,移動護送時應平躺,防止彎折。
4.3.10
如傷者傷勢較嚴重,現場無法處理或不了解傷勢的情況時,立即迅速護送傷者到醫院[必要時撥打120聯系救護車的支持],同時通知醫院作好急救準備,并向醫生說明受傷的原因和現在的傷勢,傷者系接觸化學危險物料或氣體時,應提供醫生所需的資料。
4.3.11人力資源部應指定人員陪同急診,傷勢嚴重時應及時向組長匯報,傷者在指定醫院,傷勢得不到控制或無較好的處理手段時,必須和醫院及家屬協商轉院。
5
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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