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招牌、廣告管理公約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產毗鄰房屋管理規定》和青島市有關規定,為切實維護大部分住戶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約。
一、小區內所有住戶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地、外墻壁、屋面、天臺和其他場地設立廣告牌、招牌以及懸掛條幅等。
二、任何住戶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貼紙等。
三、臨時占用樓梯走道、墻面、公共場地做招牌、廣告、條幅的住戶需提前一星期向物業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在三天內物業服務中心將給予書面答復,在不影響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區美觀等前提下予以批準,住戶要繳納公共場地占用費。所交費用用于小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除責令拆除、撤銷、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嚴重者將視情況由物業服務中心轉交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篇2:小區業戶管理公約
一、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1、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2、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管委會、相鄰產權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共用設備;
?、?、在天井、庭院、平臺、露臺、屋頂、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和文娛、體育及休閑設施;
?、?、隨意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私設攤點;
?、?、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私開門窗或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3、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
4、禁止封閉陽臺、露臺、庭院。
5、房屋應當按設計用途使用,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6、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時,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7、物業管理企業進入使用人的單元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緊急
情況下無法通知產權人或使用人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下,進入單元內部,但事后應及時通知產權人或使用人。
二、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處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依照本公約,委托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高各項收費標準。
2、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公約的,管委會、相關產權人及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依照公約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對個別使用人違反公約或損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物業管理委員會有權代表產權人提起訴訟;在其他有關本物業的法律訴訟中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作為全體產權人的代表。有關訴訟費用由各產權人分攤。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約、::物業管理合同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每日加收應交納費用的3‰的滯納金或按約定加收滯納金。
5、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合同規定或公約的,產權人及管委會可依照合同或公約追究其民事責任。
6、產權人、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本公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首先可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也可申請仲裁或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附則
1、公約的效力:及于開發企業、產權人和物業管理企業。
2、適用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政策以及廣州市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公約不得與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如有抵觸,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3、公約的解釋與修改:管委會擁有對公約的解釋權,但在管委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
篇3:小區道路車輛管理公約
為了方便小區業主的居家生活,保證住戶車輛的安全和小區公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公約。
1、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車棚或指定停車位,不得阻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及停放。
2、進入小區的一切車輛禁止在綠化地或人行道上停放。車輛要嚴格按照小區內行使路線、停車線等標示正確進出并停放整齊。
3、車輛進入小區后,必須減速行使(不超過五公里/小時)。大型機動車兩只準在主干道路上行駛,小區內嚴禁鳴笛。
4、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任何人不得已任何理由堵塞交通。
5、出租車不準在小區內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隨意停車上下乘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6、您入住時,應將您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并簽署《機動車場地占用收費協議》,辦理《停車證》和交納機動車場地占用費。
7、臨時停放車輛,許向管理員辦理臨時停車證,車輛管理員進行登記,臨時停車證須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平整交費取車。否則車輛管理員將部預放行。
8、停車證、臨時停車證遺失許及時到物業公司書面申報,同時辦理補發手續,并補交停車證工本費。
9、無《停車證》和《臨時停車證》的機動車輛(專用車除外),不得在小區內停放。如業主喬遷、裝修或運送物品需進入小區的臨時車輛,應在換證后到指定位置停放。
10、停放在停車位上的車輛,車內禁止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應鎖好門窗,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11、停車位內嚴禁存放雜物,維修車輛,加油及清洗車輛;禁止吸煙、存放危險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紙張、紙箱及棉絲等;嚴禁裝載汽油桶、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小區。漏油、漏水等有問題車輛不許進入小區停放。
12、業主之車輛應自行保險,物業管理公司職提供相關停車位置,對車輛之任何損壞、丟失等現象,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3、所有用戶均不準將車輛停放于兩個車位之間或在一個車位停放多于一部車輛。
14、所有用戶必須在管理需要時,向管理人員廚師駕駛執照及相關身份證明。
15、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疏導和管理,對屢次違反車輛停放管理規定并經勸告拒不服從疏導與管理的擁護,物業公司有權終止起使用停車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