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會議紀要模板——改善計劃
會議主題:學校食堂改善計劃
會議時間:20**年10月1日下午2點
會議地點:學校食堂
主持人:XX
出席人員:XX
會議內容:
1. 張老師介紹了學校食堂改善計劃的背景和目的,即為了提高學生的飲食質量和滿意度,同時也為了滿足學生對食品安全和衛生的要求。
2. 李老師提出了一些改善建議,包括增加蔬菜和水果的種類和數量,減少油膩和糖分的食品,提高食品的衛生標準等。
3. 王老師建議增加學生參與的機會,例如可以開展食品品嘗活動,征求學生的意見和建議,以便更好地了解學生的需求和喜好。
4. 學生代表小明、小紅、小剛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例如增加素食選項、提供更多的飲料選擇、改善餐具和環境等。
5. 最后,張老師總結了會議的討論內容,并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大家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出更好的改善計劃,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食堂的改善工作。
會議記錄人:XXX
篇2:改善物業公司和業主緊張關系的若干措施
改善物業公司和業主緊張關系的若干措施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原本是互利共贏、共生共榮的合作關系,但現實中他們之間卻出現了許多矛盾和糾紛。因此,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對物業管理知識的學習以及二者之間的溝通就成為理順雙方關系的關鍵所在。
一、正確認識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關系是處理好兩者之間矛盾的基礎
《 物業管理條例 》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講到,物業管理是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物業管理企業是按照合同提供以上活動的服務主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通過合同建立了關系,是在平等、自愿、雙向選擇的基礎上建立的,兩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
業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聘用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管理項目委托給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其實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業主要為占有和消費物業管理服務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兩者是聘用與被聘用、委托與被委托、服務與被服務、提供商品與消費服務的關系,也是一種互利共贏、共生共榮的合作發展關系。
二、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關系緊張的根源
但在現實生活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兩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對立關系卻大于合作關系,本應該是和睦相處的兩個主體卻變成了對立的矛盾雙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糾紛屢屢發生:一方是要求“收費”,一方是“拒繳”;一方是指責,一方是謾罵;一方是原告,一方是被告;一方堅守陣地,一方要求解聘。在一些地方,雙方的關系甚至惡化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局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1. 政策宣傳不到位。
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管理政策知識的了解程度都不夠。首先,不少業主對于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了解不多,甚至一些業主委員會成員也不能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管理制度,實施正確的監督管理,事事站在單方受益的角度考慮問題。而物業管理的從業人員對相關政策的學習也不夠,把握政策的能力不足,靠經驗管理,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據。
2. 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不規范、服務質量不到位。
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務不規范,員工服務意識差。相當一部分企業是從原來的房管部門或單位后勤部門轉制成立的,有的還延續著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觀念,員工還保留著原有的管理者身份,在工作中“霸氣十足”,淡化了自身的服務特征。部分民營的物業管理企業為追求自身利潤,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提供了質價不符的服務。一些物業管理企業擅自處理由業主處分的事項,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一些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低,缺乏科學的管理能力,缺乏正確的溝通能力、缺乏作為一名物業管理人員應有的服務意識和操作技能,這些都導致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不高。
3. 政府相關政策滯后或缺乏連貫性和可操作性。物業管理糾紛的深層次原因復雜,不少業主把對社會不良現象、拆遷政策、開發企業或者現行的相關政策等方面的不滿轉嫁到物業管理企業身上。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與政府之間、在業主與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甚至在業主與業主之間的夾縫中艱難生存。
三、處理好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關系的幾點建議
那怎樣才能處理好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間的關系呢?筆者談幾點建議:
首先需要業主轉變幾個觀念:1. 物業管理不是福利待遇,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提供的商品,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同時,需要支付費用。2. 業主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的管理,雙方是利益的共同體,其目標是一致的,無論發生什么分歧,業主要采取平等、包容、協助、友好的態度思考問題,化解矛盾。3. 業主要分清事件的責任主體,物業管理企業不是出氣筒、替罪羊。社會的不良現象;政府的監督管理;相關政策的滯后和不合理;開發企業的違規操作;建設單位的施工質量;道路、交通、電信的不配套等等問題,絕大多數不是物業管理企業的直接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有協調解決的責任,但不應該將矛盾轉嫁到物業管理企業身上。4. 業主要樹立公共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有時業主的言行,出于對自己既得利益的考慮,沒有顧及到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而影響到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開展。5. 業主在享受服務的同時,要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因為良好的服務需要通過有序的管理來實現,沒有管理也談不上服務。其次需要物業管理企業轉變幾個觀念:1. 物業管理企業的所用員工要正確認識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物業管理的本質是服務,需要通過科學的管理來實現高品質的服務。4. 物業管理企業的全體員工要轉變物業管理管物不管人的觀念。物業管理在服務的過程中要經常與業主或其他相關方聯系溝通,這也是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必要途徑。
篇3:PM集團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PM集團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第一條 公司為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倡導參與管理,不斷創新,并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可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 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 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 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 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后,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后,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行政部或企業文化部負責人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于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不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并應由收受部門負責人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領導小組,集團行政部、企業文化部負責人與提案相關部經理為審議召集人。
第七條 審議領導小組的職責如下:
(一) 關于員工建議案件的審議事項。
(二) 關于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 關于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 關于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 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收受建議書后,認為完全者,應即于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召集人,提交審議領導小組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議領導小組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議領導小組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議領導小組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應于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 對于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二) 對于公司產品銷售或售后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
(三) 對于產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四) 對于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于經營效能提高者。
(五) 對于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 對于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
第十條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議領導小組各成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并評訂分數后,以總平均分數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第十一條 建議案經審議領導小組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收受部門據實委婉簽注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條 建議案經審議領導小組審定認為可以采納并施行于本公司者,應由審議領導小組召集人于審議領導小組審定后三日內,以書面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后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議領導小組各成員的評核表,一并報請總經理核定。按等級于年終工作總結大會上發給獎金。
第十三條 為避免審議領導小組各成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在建議案未經審議領導小組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十五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核獎:
(一)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責范圍內所作的建議。
(二) 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
(三) 由主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致的改進建議者。
(四) 同一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并已獲得獎金者。
第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如有任何問題或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得公開向員工征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員工建議案的最后處理情形,應由收受部門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采納與否均應由行政部負責歸檔。經核定給獎的建議案,并應在公司中表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訂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