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長期空置的房屋該怎么交物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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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巨額物業費,有理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對物業有著明確的規定。其實,“物業”這個詞是源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在上世紀80年代被引入國內,現在已經被定義為一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相關設備、設施和場地的完整概念。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居住、商業、工業、政府和其他類型。

  我國城市化發展迅速,很多人從農村搬到城市,買了城市的房子。即使不住在房子里,只要是業主,就要交物業費。有些人的房子長期空置,也不打算出租,結果被物業告知拖欠物業費。業主覺得不解,明明房子沒人住,也沒享受到物業服務,為什么還要交費呢?

  物業費指的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公共建筑、設備、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修繕和提供居民生活相關服務的費用。物業收費遵循國家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明碼標價規定,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標準、計費方式、收費項目等內容。

  物業服務范圍涉及到小區的公共部分,雖然業主不在小區內居住,但小區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運轉和清潔等服務仍在進行,所以業主仍然享受到服務。根據《物權法》,業主雖然可以放棄居住權,但不能放棄對共有部分的義務。

  長期空置的房屋該怎么交物業費呢?各地都有規定,對長期空置的房屋,業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物業服務費。2020年出臺的新規定允許針對長期空置的房屋按照物業費70%的標準繳費。業主需書面向物業公司申請,一般六個月空置即可。

  但并非每個小區的物業都盡責,有些物業收了費卻未提供服務,引發了矛盾,甚至出現了“炒掉物業”的呼聲。根據《民法典》,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和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但這需由業主共同決定,并符合一定比例的表決才能取消。

篇2: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之案例

  物業案例分析:空置房物業費如何交納

  20**年1月,因某小區大量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協商無果,青島某物業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將案件交由青島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

  在了解相關案情后,調解員姜東將雙方當事人約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室進行調解。物業公司出具與業主莊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證明莊某應依據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業主莊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黃島區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無人居住,并沒有接受物業服務,且物業公司也知情其沒有實際居住,所以,不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

  調解員姜東首先對業主莊某,依據物業合同,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及違約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這么長的時間沒有出現任何安全問題,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是分不開的的。物業公司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業主應該繳納物業費。但鑒于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物業費。莊某表示如果物業公司能免除違約金并減免部分物業費,可以繳納,而且以后會按時交納。同時,在對物業公司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后,物業公司也表示接受調解結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業費可打八折

  房子長期閑置,物業費可減免。根據青島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發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業服務收費減免政策。通知規定,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篇3:空置房物業費法院判令開發商承擔


核心提示:

某物業公司為臺江區某商住樓盤服務近2年,卻被部分業主拖欠一大筆物業管理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代繳這筆錢并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近日,市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應支付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物業公司:服務近2年 被欠一大筆

20**年8月29日,某物業公司與臺江某商住樓盤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5元(無電梯)、0.8元(帶電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以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收取??罩梅课萦稍撻_發商以半價支付物業管理費。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時,開發商應負責催繳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物業公司依約服務近兩年后,卻被部分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空置的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管理費也無人支付。

今年2月,物業公司將開發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住宅、商場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費及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水費共計10萬多元,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開發商:未享有利益憑啥要擔責

開發商覺得自己很委屈。他們認為,其對物業管理不享有利益卻要承擔業主不繳納管理費的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享有利益卻可高枕無憂,無限要求開發商代業主承擔物業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因此,他們不應替業主代繳物業管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開發商敗訴,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開發商應依約支付有關費用

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未依約支付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違約。根據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開發商欠交住宅、商場、店面空置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至于物業公司提供的水費備款通知單,由于這筆水費屬于物業公司入住小區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應由開發商承擔。

就雙方爭議最大的部分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的舉證責任問題,市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舉證責任應在物業公司,而不在開發商。一審認定由開發商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不妥。二審訴訟期間,物業公司撤回要求開發商代繳部分業主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令開發商應限期支付物業公司有關空置的住宅、商場、店面的物業管理費及利息、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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