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廟村幼兒園收費公示制度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篇2:南通市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2014)
南通市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20**)
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
通價檢〔20**〕103號
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公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428號)、《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4號)和《關于貫徹執行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通價檢〔20**〕120號)文件精神,現就規范市區(暫不含通州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內容
1、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起始時間、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2、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3、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4、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5、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二、公示要求
1、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2、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予以公示。
3、新建商品房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南通市物價局
20**年5月28日
篇3:學校規范收費公示制度范文
學校規范收費公示制度范文
一、學校設立收費公示墻,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保護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二、學校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一并進行公示)。
三、在每學期結束時,學校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四、學校制作公示墻,嚴格做到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
五、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六、遇有收費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必須及時更新公示的相關內容,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
七、加強學校內部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