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關于進一步做好物業服務收費財務公示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各物業服務項目的財務公示制度,增強物業服務企業各項經費透明度,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規范運營,現就物業服務經費財務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要求
(一)公示內容: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小區,公示內容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收支狀況表(示范文本)》(附件1)。
將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補貼物業服務費不足的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小區和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服務小區,公示內容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收支狀況表(示范文本)》(附件1)和《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明細表(示范文本)》(附件2)。
(二)公示方式:每年3月底前在小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并將公示材料送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送社區居委會)。
(三)公示備案:每年4月1日-4月10日,各物業服務企業將所屬物業服務項目財務公示資料(公示表格及服務區域公示照片)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業主若對物業服務企業財務公示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和說明。業主委員會或者10名以上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作書面答復和說明。業主委員會也可委托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三、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督促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財務公示工作。
(二)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或業委員提出的異議做好答復和說明工作,并保證整個溝通渠道的暢通。
(三)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通知轉發各街道物業管理服務站、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
(四)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實行財務公示的物業服務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取消評優和老小區補貼資格,項目經理則應予以信用檔案扣分。
附件: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收支狀況表
2.物業服務費用收支狀況表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篇2:南通市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2014)
南通市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20**)
關于規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的通知
通價檢〔20**〕103號
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公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428號)、《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4號)和《關于貫徹執行江蘇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通價檢〔20**〕120號)文件精神,現就規范市區(暫不含通州區)物業服務收費公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內容
1、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起始時間、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2、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的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3、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4、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5、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二、公示要求
1、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可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做到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標示醒目、字跡清晰。
2、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予以公示。
3、新建商品房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南通市物價局
20**年5月28日
篇3:學校規范收費公示制度范文
學校規范收費公示制度范文
一、學校設立收費公示墻,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保護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二、學校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一并進行公示)。
三、在每學期結束時,學校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四、學校制作公示墻,嚴格做到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
五、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六、遇有收費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必須及時更新公示的相關內容,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
七、加強學校內部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