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發〔20**〕45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
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推進我市物業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物業企業誠信自律、依法經營,不斷提高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特制訂《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物業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物業企業誠信自律、依法經營,根據國務院和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持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國家高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適用本辦法。本辦法一經實施,各區同時聯網生效并跨區域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擾亂物業管理市場正常秩序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查實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包括物業管理活動中經有關部門、機構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
第五條 本辦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屬地處理的原則。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指導和監督,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處理各區不良行為記錄的復議工作。
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活動行為的各項不良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好記錄、上報和處理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受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委托負責不良行為的定期匯總、公示,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建立物業企業信用檔案,組織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街道辦事處協助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在調處物業服務日常糾紛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不良行為的,及時告知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和記錄。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市建委監察室、市四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互相交流信息、通報情況,研究決定性質比較嚴重的不良行為記錄,以及不良行為記錄、處理、公示等活動中較大事項的協調處理。
第七條 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內部管理機制,落實專人,建立臺帳,每季度一次對轄區企業實施日常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時要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新聞媒體等監督作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中的不良行為,由不良行為發生地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并向物業服務企業發放不良行為處理告知書。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接到告知書后,認為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復議,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復議權。
第十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復議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在不良行為記錄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物業管理協會,在(www.nbwy*h.com.cn) 協會網上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不良行為公示對象的確定以市、區兩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書,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決定書,已生效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為依據。
第十三條 經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查處的不良行為,公示時間為1個月至1年,如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經聯席會議研究,可酌情延長公示時間3-6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不良行為主體名稱、企業基本情況、違規事實、造成的影響、處理結果等。
第十五條 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在限期整改期間表現積極、措施有力,根據實際情況,經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可以縮短公示時間。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記錄是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房地產行業相關職能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升降、資格審查、表彰獎勵、依法處罰或向上級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在公示期間,對物業企業資質一般不予以審批和上報。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時間累計超過24個月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吊銷或降低資質的建議。
第十八條 招標單位可以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單位3個月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對不良行為正在公示的,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時間累計超過12個月的,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
其他與本辦法有關的條款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實施對老小區物業管理補貼考核時,應結合物業項目的不良行為記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轄區物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加強對物業項目經理的監管。對信用等級不合格的項目經理應加強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把不良行為記錄作為企業各類評優、評先的一項參考內容。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時間累計超過12個月的,應取消該年度的項目評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公正執法。在不良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過程中,故意拖拉、推諉,不作為、亂作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公示期限
2.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流程
附件1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公示期限
一、市場不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公示時間 |
1-1 |
違反規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
1個月 |
1-2 |
出租、出借和租借企業資質證書的 |
3個月 |
1-3 |
參與物業管理招投標陪標的 |
3個月 |
1-4 |
與物業管理招投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
3個月 |
1-5 |
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
6個月 |
1-6 |
進行明顯低于成本的惡性低價競爭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的 |
6個月 |
1-7 |
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
6個月 |
1-8 |
在招投標過程中有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金額超過5000元的 |
6個月 |
1-9 |
在招投標過程中有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金額超過20000元-50000元的 |
9個月 |
1-10 |
在招投標過程中有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金額超過50000元的 |
1年 |
二、管理服務質量不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公示時間 |
2-1 |
因物業服務問題引發業主5人以上連續2次*的 |
1個月 |
2-2 |
不執行重大突發性事件報告制度的 |
1個月 |
2-3 |
在創文明城市等活動中不履行自身職責的 |
3個月 |
2-4 |
對業主投訴置之不理,又不服從物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
3個月 |
2-5 |
被市級新聞媒體曝光且嚴重影響行業聲譽情況屬實的 |
3個月 |
2-6 |
在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年度考評中不合格的 |
6個月 |
2-7 |
阻撓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或正常運行,經街道、社區調查確實的 |
6個月 |
2-8 |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導致管理區域內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 |
1年 |
2-9 |
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對重特大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
1年 |
三、財務收費不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公示時間 |
3-1 |
未實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
1個月 |
3-2 |
未實行財務公開,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
1個月 |
3-3 |
被物價局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
3個月 |
3-4 |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
3個月 |
3-5 |
挪用公共設施維修費等業主專項基金金額10000元以下的 |
3個月 |
3-6 |
挪用公共設施維修費等業主專項基金金額10000元-50000元 |
6個月 |
3-7 |
挪用公共設施維修費等業主專項基金金額50000-100000元 |
9個月 |
3-8 |
挪用公共設施維修費等業主專項基金金額100000元以上的 |
1年 |
3-9 |
未按規定程序使用代管費用被核實的 |
1年 |
四、履行合同不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公示時間 |
4-1 |
大宗物品出門未建立登記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實的 |
1個月 |
4-2 |
衛生保潔工作不按合同約定清潔,業主反映意見較大的 |
1個月 |
4-3 |
物業項目技防設施損壞,不及時進行修復的 |
1個月 |
4-4 |
在法定或約定職責范圍內業主報修不受理,或受理后不進行修復的 |
1個月 |
4-5 |
因秩序維護員離崗或不按規定時間巡邏,造成物業項目盜竊案件發生的 |
3個月 |
4-6 |
公共部位維修臺帳、回訪制度未建立的 |
3個月 |
4-7 |
物業項目綠化養護不善,雜草叢生,枯死情況較為嚴重的 |
3個月 |
4-8 |
不履行裝修告知職責,造成業主違章裝修,情況確實的 |
3個月 |
4-9 |
不按物業委托保修協議履行保修責任的 |
3個月 |
4-10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
3個月 |
4-11 |
不按照投標書履行各項承諾的,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
3個月 |
4-12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程序撤離的 |
6個月 |
4-13 |
不按合同約定,擅自退出物業管理項目,造成不良影響的 |
6個月 |
4-14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
1年 |
五、項目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不良行為
序號 |
內容 |
公示時間 |
5-1 |
聘用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 |
1個月 |
5-2 |
聘用信用分數為0分的項目經理上崗的 |
3個月 |
5-3 |
物業從業人員威脅、恐嚇業主或監守自盜被查實的 |
6個月 |
5-4 |
聘用信用等級不合格的項目經理比例超十分之一或人數超過2人的 |
6個月 |
5-5 |
不按規定在屬地物業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的 |
6個月 |
5-6 |
脅迫項目經理及從業人員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 |
6個月 |
附件2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流程
篇2: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辦法
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文件
青物辦字[20**]15號
關于下發《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物業辦、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行業誠信度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F制定并下發《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行業誠信度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建立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完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建立、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物業辦),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審核、認定、記錄、公示、統一監督管理、以及企業綜合考核工作。
各區(市)物業辦負責企業優良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查實、提報、整改驗收工作。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的管理采取量化計分、實施聯動的方式。
第二章 優良行為記錄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獲得部、省、市、區(市)級以及行業協會表彰、評優評先、榮譽稱號及其他優良評價、認定、認證等情況,經核實后即可作為優良行為記入該企業優良行為記錄檔案。
第六條 優良行為記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市)物業辦提報獲獎文件、獲獎證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由區(市)物業辦上報市物業辦審核后記入優良行為記錄檔案并相應加分。
第七條 企業優良行為記錄計分細則如下:
DOC版法規全文下載:青島市物業服務企業優良行為與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管理暫行辦法(20**)
篇3:黃石市裝飾裝修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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