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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政務中心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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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區政務中心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審批信息的權利,方便企業、群眾辦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開區級進駐大廳的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各職能部門)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辦理行政審批或其他服務事項相關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簡稱行政審批信息)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審批信息公開應遵循“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和“及時、準確、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應向社會公開下列行政審批信息:

  (一)職能部門的基本信息。包括責任領導、窗口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主要工作職責、窗口工作人員分工情況、審批人員信息等內容。

  (二)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包括受理事項的名稱、事項類別、設定依據、審批內容、審批數量及方式、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受理機關、決定機關、審批程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聯系信息、投訴監督電話、流程圖等具體內容。

  (三)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輔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對應的格式文本、常見注意事項等內容。

  (四)設立或調整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

  (五)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情況。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接件、流轉、審批、辦結等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的信息查詢。

  (六)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與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相關的公開信息。包括辦事制度、服務規范、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應公開的審批信息。按照《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依法應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要建立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目錄和類別,并確定每類信息公開范圍。

  第六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行政審批信息不予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行政審批信息。

  第三章 公開方式及要求

  第七條 行政審批信息通過紙質、電子等方式進行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獲取。

  一、紙質方式

  (一)可通過印制規范、簡潔、易懂的《服務指南》、《示范文本》、《告知單》以及部門自備的審批信息公開材料等形式公開。

  (二)紙質方式公開材料應當放置在中心政務咨詢服務臺、各辦事窗口臺面等指定位置,方便取閱。

  二、電子方式

  (一)各職能部門應當逐步實現公開內容全部數字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公開信息電子數據的日常維護,及時更新、匯總、完善、擴充等。

  (二)各職能部門應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對行政審批和其他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流轉、辦結或公示等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網站、自助查詢等獲取信息。

  第八條 因法律法規調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行政審批信息變化,應提前報中心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制作或修訂相關信息公開材料。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審批信息,各職能部門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各職能部門提出行政審批信息公開申請的,由相應的職能部門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有關規定受理并答復。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服務窗口要高度重視,建立行政審批信息公開機制,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開的行政審批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者不準確的,可以向職能部門指出。確有錯誤、遺漏或者不準確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中心業務科負責組織、指導和審核各職能部門行政審批信息的公開工作,保障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運行。

  第十三條 中心督查科負責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行政審批信息的公開工作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對存在應當公開而不公開和公開內容失真等問題的,由中心綜合科負責依據《濰坊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考核暫行辦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效能監察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解釋、補充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2:教育資產管理中心信息公開制度范例

>  教育資產管理中心信息公開制度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制定資產中心信息公開制度。

  一、信息發布機制

  辦公室作為本中心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組室在辦公室統一協調下,共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中心的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中心的信息公開事宜;

  (二)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維護和更新本中心公開的信息;

  二、保密審查機制

  在公開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辦公室應當審查并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相關業務組室提出意見,經中心信息公開工作小組審核后,報中心負責人決定。

  三、監督檢查機制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小組負責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主管部門舉報,予以調查處理。

  四、責任追究機制

  信息公開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和監察小組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處分、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考核機制

  每年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由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監察小組、信息工作部門、人事部門等組織實施,并予以公布考核結果。

篇3:鎮信息公開評議制度

  鎮信息公開評議制度

  為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水平,將政府信息公開置于群眾監督之下,廣泛聽取群眾建議和要求,根據國務院、省、市信息公開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政務公開評議對象

  鎮政府、鎮機關各部門、鎮屬各單位。

  第二條 政務公開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是否規范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序是否系統全面;

  (四)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通過發放問卷方式向群眾收集對政務公開工作的評議。

  (二)代表評議:通過召開會議,邀請代表參加進行民主評議的方式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

  第四條 評議程序

  (一)發放民主評議通知;

  (二)召開黨政班子領導會議,對已發生的政務活動及其公開情況進行梳理歸類并制作相關材料;鎮政府、部門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要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群眾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瀏陽市文家市鎮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政務公開評議活動由瀏陽市文家市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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