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住建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一、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局屬二層機構、常設及非常設機構。
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四、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局辦負責。
五、局辦負責對本轄區內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
六、各站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建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站所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七、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一)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項業務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具體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
十、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十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產生或者提供站所的經辦人員審查,并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局辦提出審查意見;
(三)局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公開。
十三、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局主管領導的簽名、日期;
(六)本局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十四、各站所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五、不同站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站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站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十六、各站所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報局領導確定。
需申請確定信息的站所,應向局領導提供下列材料:
(一)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函;
(二)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局領導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十七、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各站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八、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內容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站所提出申請,要求該站所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二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局辦應當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
二十一、局辦對站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十二、不依法履行保密職責,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由局辦、局領導及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城區的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三、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站所直接負責保密工作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2:區住建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依法應當公開信息的城區各部門,以及城區所屬范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條良慶區住建局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局內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六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局長分管保密審查工作,建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保密員負責日常審查工作。各部門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部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依據:
(一)中央國家機關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項業務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九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具體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信息。
第十條下列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一條以下列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部門信息產生或者提供部門的經辦人員審查,并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部門的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
(三)部門主管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公開。
第十三條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機關主管領導的簽名、日期;
(六)本部門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各部門的業務機構在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提出“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等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不同部門共同形成的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部門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各部門對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需申請確定信息的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函;
(二)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信息,部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擬公開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內容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信息產生的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該部門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機構在進行信息公開前應先行保密審查,如有定密審查不明確的事項再申請保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的,應當征求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意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未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部門根據《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部門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對部門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信息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部門的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本局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