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住建局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規定
為了規范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確保政府公開信息及時、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據《條例》的規定,有義務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送交部門),須及時、完整地向局辦公室送交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局辦公室整理后轉交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開。
送交內容包括送交部門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全文,以及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行政執法審批事項等。
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提交單位是局屬二層機構、常設及非常設機構。
三、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是指城區人民政府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在城區政務服務中心、指定檔案館、指定圖書館、指定網站等設置的查閱場所。
四、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應遵循各負其責、及時有效、系統規范的原則。
五、局辦公室負責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六、屬于應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提交部門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局辦公室送交紙質文本一式四份,并通過政務網、互聯網傳輸平臺在線送交或采用離線方式送交電子文本。送交的紙質文本應為原件,電子文本應符合有關文件格式。
七、各提交單位對送交的政府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在10日內將修改后的全文和目錄或者廢止信息的目錄送交局辦公室。
八、各提交部門應將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納入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落實專門人員負責辦理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具體事宜。
九、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閱服務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內容。
十、對不按規定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或者不及時送交已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的,根據《條例》和城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篇2:區住建局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規定
區住建局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規定
為了規范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確保政府公開信息及時、完整地送到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是根據《條例》的規定,有義務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送交部門),須及時、完整地向局辦公室送交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局辦公室整理后轉交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開。
送交內容包括送交部門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全文,以及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行政執法審批事項等。
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公開信息提交單位是局屬二層機構、常設及非常設機構。
三、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是指城區人民政府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在城區政務服務中心、指定檔案館、指定圖書館、指定網站等設置的查閱場所。
四、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應遵循各負其責、及時有效、系統規范的原則。
五、局辦公室負責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六、屬于應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各提交部門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局辦公室送交紙質文本一式四份,并通過政務網、互聯網傳輸平臺在線送交或采用離線方式送交電子文本。送交的紙質文本應為原件,電子文本應符合有關文件格式。
七、各提交單位對送交的政府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時,應在10日內將修改后的全文和目錄或者廢止信息的目錄送交局辦公室。
八、各提交部門應將政府公開信息送交工作納入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中,落實專門人員負責辦理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具體事宜。
九、政府公開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閱服務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內容。
十、對不按規定送交政府公開信息的,或者不及時送交已變更的政府公開信息的,根據《條例》和城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篇3:工學院送交人事檔案材料歸檔工作制度
原中工學院送交人事檔案材料歸檔工作制度
1.全院建立主動送交干部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形成檔案材料的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及時地將形成的干部檔案材料送交檔案室歸檔。
2.送交的檔案材料必須符合檔案收集范圍且為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
3.歸檔材料先交組織部、人事處鑒別,屬于干部檔案的內容,材料必須完整齊全、真實、文字清楚、對象明確,并寫明承辦單位及時間。
4.歸檔手續必須完備。歸檔的材料,凡規定有組織審查蓋章的,須有組織蓋章,規定要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如審查結論、復查結論、處分決定或意見、組織鑒定等)一般應有本人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未見面簽字的由組織注明)。
5.送交的材料如不符合歸檔要求時,檔案室要及時通知組織部、人事處,補送材料或補辦手續,形成材料的部門要按規定辦理。
6.送交的干部檔案材料若有涂改、偽造的要堅決予以清除,并報請主管領導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送交的干部檔案材料的載體應使用規定的辦公用紙,材料左邊留出2-2.5厘米裝訂邊,文字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除電傳材料以及個別需復印存檔外,一般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上級規定可以存復印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