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路工程里檢驗試驗合同范本

4200

  公路工程里檢驗試驗合同范本

  *******項目道路施工合同

  發包人:*****置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經過邀請招標,發包人確定

  所有空填全

  為陽光海岸別墅項目路基工程施工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項目

  1.1工程名稱:*****道路工程

  1.2工程地點:位于上海市奉賢區,莘奉金公路以西,團結塘路以南,金匯塘路以北地塊

  1.3承包范圍:總平面圖中

  標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實、碎石壓實、路基排水溝)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驗收通過。

  1.5合同價款:合同總價(暫定)

  元單價(綜合單價包干)大寫元

  1.8質量標準:合格。

  1.9工期:工程總日歷工期 天。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單位書面通知為準。

  二.技術標準及圖紙

  2.1圖紙

  2.1發包人提供:

  2.2技術標準:

  2.2.1執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現行國家、上海市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2.2.2質量評定執行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所有材料必須有出廠證明質量保證書、合格證及檢驗報告。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3.1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3.1.1發包人委派的業主代表:姓名:職務:

  3.1.2監理單位及委派的工程師:監理單位:姓名:職務:職權:對施工階段質量、進度以及現場工程量簽證進行監理與控制、參與工程竣工驗收以及保修階段的相關工作。

  3.1.3發包人主要工作:

  3.1.3.1負責場地三通一平;

  3.1.3.2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3.1.3.3提供地下管線布置圖、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

  3.1.3.4負責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參加施工圖紙會審工作,并作好各方簽署的交底會審紀要;

  3.1.3.5進行工程協調、管理、驗收與及時安排下道工序;

  3.1.3.6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2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3.2.1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項目全權對發包人負責。

  3.2.2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本合同簽訂后收到發包方通知 天內,承包人進場完成施工準備。

  3.2.2.2嚴格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要求及工程內容。

  3.2.2.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工程進度計劃、用電計劃,并報送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核批準;

  3.2.2.4負責本工程施工范圍內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實施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3.2.2.5做好現場設備、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現場施工記錄,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進行質量檢查;

  3.2.2.6工程竣工驗收后2周內向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肆套竣工圖及竣工資料;

  3.2.2.7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認可且與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作。

  3.2.2.8負責所施工工程的驗收通過,并保證相關部門的開通。

  四、工程價款

  a、本工程采用綜合單價方式,此價格涵蓋了完成該工程項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裝費用、質檢費用、水電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勞務、監督、趕工措施費、開辦費、機械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為完成合同約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費用。該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保持不變,不受市場價格及政策性價格的調整而增減。

  b.設計變更所增加的費用,有合同單價的按合同單價,沒有合同單價的根據上海市93土建定額再結合上海市有關文件進行編制,如93土建定額中沒有的子項,可套用市政定額中相應的子項,費率按93土建定額四類下浮

  計取.設計變更中所增加的材料:報價書中有的按報價書,報價書中沒有的承包人應報所需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產地、價格,經發包人審定后方可使用,并作為結算依據。

  d.工程報價單詳附件,工程量按實結算

  e.結算審計承包人付費執行采用滬建建(**)641號,滬價費(**)054號文《工程造價審核收費標準》,由發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價款的支付

  5.1工程完工經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5%;

  5.2工程結算后,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5%,其余5%的質量保證金,待質量保期滿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內由于承包單位原因產生的質量問題,由承包單位免費維修,如承包單位2天內不到,由發包人處理,所發生費用加10%的管理費由承包人承擔;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承包人應按建設總承包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及發包人統一管理制度的規定,精心組織、文明安全施工;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對承包人任何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均有權予以制止,直至罰款和解除合同。

  6.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及相應的一切經濟賠償。

  七.竣工驗收

  7.1承包人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后2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整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費用。

  7.2承包人在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資料肆套??⒐べY料包括文字資料、竣工圖、工程照片,并提供相應的電子文檔資料。

  八.違約責任

  8.1發包人違約:

  8.1.1因發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順延,費用不計。

  8.2承包人違約:

  8.2.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1.9條所示工期按時竣工,每延誤一天,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全部損失。

  8.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由承包人無條件進行返工、整改、修復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達到合同質量標準,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重新檢測所需費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負責,并且向發包人賠償本工程項目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發包人、總承包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內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發包人、總承包單位有權另行安排單位完成相應整改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及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8.2.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弄虛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責令返工并賠償損失外,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8.2.4如施工完畢后,未能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及開通,招標方將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驗收合格并開通后,發包人無息支付。

  九、爭議

  9.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雙方首先本著友好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合同生效與終止

  10.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且加蓋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上海市。

  10.3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一、合同附件

  11.1投標文件

  11.2招標文件

  11.3道路平面圖及標段劃分圖

  11.4報價書

  十三、合同份數

  13.1本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副本陸份,雙方各執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傳真:傳真: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十二.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對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如何進行控制、校準、維護、選擇。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和服務過程中,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情況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品檢部負責建立統一的校準系統。

  3.2品檢部根據對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3用于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效時,由質檢人員上報品檢部,

  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4.程序

  4.1校準系統的建立

  4.1.1品檢部根據需要建立校準系統,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

  4.1.2新建立的各項企業計量標準,由品檢部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施行。

  4.1.3品檢部使用的計量校準器,應經上級計量鑒定所鑒定合格,獲得有效合格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鑒定。

  4.1.4計量鑒定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4.1.5計量環境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2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配置

  4.2.1根據對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4.2.2需購置時,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品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4.2.3顧客或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鑒定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統一實施。

  4.3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4.3.1所有新購入或投入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品檢部組織檢定。

  4.3.1.1外購計量器具由采購部門通知品檢部進行入庫檢定。

  4.3.1.2各部門需領用計量器具時,到品檢部辦理領用手續。

  4.3.1.3對大型檢測設備經進廠安裝、調試、驗收后,由品檢部辦理編號、立卡、建帳手續,安排周期檢定。

  4.3.2重新啟用的檢測試驗設備,必須經品檢部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4.3.4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調撥、封存、啟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負責處理。

  4.4周期檢定

  4.4.1檢定周期確定

  4.4.1.1品檢部確定檢定周期并制定檢定計劃。

  4.4.1.2對于合同供方或顧客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技術、品檢和使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合理的檢定周期。

  4.4.1.3根據周檢、抽檢情況,品檢部適當調整檢定周期。

  4.4.2計量人員按檢定規程和周期檢定計劃實施檢定。

  4.4.3品檢部根據使用情況安排抽檢。

  4.4.4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異常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檢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計量標準器和本公司無檢定修理能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辦品檢部負責委外檢定。

  4.5檢定標準

  4.5.1品檢部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實施控制。

  4.5.2對于國家無檢定規程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負責制定檢定規程,并批準執行。

  4.6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失準。

  4.6.1采購進廠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出現失準時,品檢部出具檢測報告,采購部門據此進行退貨。

  4.6.2顧客、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納入校準系統時出現不合格,品檢部向責任部門提報檢定報告,該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的檢驗數據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4品檢部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作出檢修、報廢等處置,檢修后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記錄和標識狀態

  4.7.1品檢部保存各種檢定記錄

  4.7.2品檢部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施加狀態標識,并加以記錄。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

篇3:公司產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控制規程

  公司產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控制規程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規范生產、檢驗及試驗中檢查、測量、測試之設備、工具的管理,以維持其準確度與精密度,特制定本規章。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各部門所使用的檢驗,測量與試驗之工具、量具、儀器、設備的管理,均適用本規章。

  1.3權責單位

 ?。?)品管部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管理規定

  2.1定義

 ?。?)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

  用作驗證產品某項(或某幾項)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規格之工具、量具、測試儀器等之總稱。這些設備上必須有有效之“合格證”。本規章下文中簡單統稱這些設備為“檢測設備”。

 ?。?)基準設備

  為本公司同類檢測設備中具最高精確度之設備,它們的核準方法必須符合或可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參考用”之設備

  若設備上沒有有效之合格標識,一律視為“參考用”之設備,其所測得之數據僅可作參考使用。這類設備之管理體制由生技部負責,不受本規章管制。

  2.2管理組織及責任

  2.2.1品管部主管

  為最終管理責任者,負有下列責任:

 ?。?)建立及維持本公司檢測設備校正系統,保證所有使用的“檢測設備”均經校正,并能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當校正用之國際或國家標準不存在時,須制定及記錄校正之方法及標準。

  2.2.2計量人員

  品管部計量人員(或由品質工程師兼任)為檢測設備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執行檢測設備接收檢查及保存有關證書。

 ?。?)建立及維持“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

 ?。?)執行及記錄校正工作。

 ?。?)填寫檢測設備一覽表、檢測設備校正記錄、檢測設備校正時間表等。

 ?。?)培訓執行校正作業和使用之人員。

  2.2.3生技部

  生技部為設備之維修、保養責任單位,負有下列責任:

 ?。?)檢測設備之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的制定。

 ?。?)執行定期保養檢查工作與維修工作。

 ?。?)設備異常排除工作。

 ?。?)設備履歷、檔案之建立與保管。

  2.2.4使用單位

  檢測設備之使用者有下列責任:

 ?。?)日常之保管、檢查、保養工作。

 ?。?)監察檢測設備之計量檢測有效期,及時通知送檢、校正。

 ?。?)選擇合適之檢測設備,掌握日常點檢方法及其實施。

 ?。?)發現使用、點檢之異常,立即聯絡計量人員處理。

  3.管理程序

  3.1檢測設備的購入

 ?。?)所有檢測設備的采購作業由各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生技部統一采購。

 ?。?)生技部應確保采購的檢測設備附有校正證書(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所采購之檢測設備須由生技部、使用部門與計量人員會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計量驗收應包括一般性功能測試、校正證書復核,并實際校正。

  3.2檢測設備之校正

 ?。?)除進廠時之檢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檢測設備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確保其準確性與精密度。

 ?。?)基準設備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計量局或其他權威機構進行校正,并由該單位出具書面校正證明。

 ?。?)檢測設備之校正可利用相關之基準設備為參照,按校正工作指導書程序進行,由計量人員實施校正。

 ?。?)檢測設備無法利用基準設備校正時,應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準設備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環境控制

  進行校正之作業環境須符合下列要求:

 ?。?)校正環境溫度應保持在室溫25℃±5℃。

 ?。?)校正室應保持干燥,相對濕度小于70%。

 ?。?)當某檢測設備要求特定的校正環境時,應確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計量人員必須按照檢測設備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滿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廠內校正。

 ?。?)由品管部制定廠內校正之《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計量人員依指導書要求之方法、步驟進行校正。

 ?。?)使用者有義務在有效期滿前報備、提醒計量人員作檢測設備之校正作業。

  3.5校正結果

 ?。?)廠內校正之設備,由品管部在《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規定校正允收標準。

 ?。?)計量人員根據作業指導書判定檢測設備是否合格。

 ?。?)送外校正之檢測設備,根據校正機構提供之證書判定是否合格。

 ?。?)經判定為不合格之設備,呈品管部主管決定處理方式:

 ?。ˋ)維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繼續使用。

 ?。˙)報廢,并呈總經理核準。

  3.6檢測設備合格標識

 ?。?)檢測設備校正合格后應貼上有效之合格證。合格證內容應包括:

 ?。ˋ)檢測設備編號。

 ?。˙)檢測設備校正日期。

 ?。–)有效截止日期。

 ?。―)校正人署名。

 ?。?)不合格之檢測設備應采用有效識別方法,如標示“報廢”或“待修”。

 ?。?)凡沒有合格證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檢測設備均不可使用。

  3.7檢測設備之維護

 ?。?)除經培訓之校正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調校檢測設備。

 ?。?)檢測設備使用者應確保不因儲存


、搬運和使用而影響檢測設備的精準度。

 ?。?)使用者發現設備有異常狀況,應立即向計量人員反饋。

  3.8檢測設備之維修

 ?。?)發生故障,應報備生技部與品管部計量人員。

 ?。?)生技部負責維修設備之硬件部分,確保其可操作性。

 ?。?)計量人員對維修完成之檢測設備,重新校正,并貼上新的合格證。

 ?。?)若維修后雖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進一步維修直至校正合格。

 ?。?)若無法維修或反復維修仍不合格,應申請報廢。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計量器具檢定計劃表》

  [附件]HB04-2《檢測設備檢查記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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