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檢驗和試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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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檢驗和試驗程序

  1、總則

  1.1技術準備部應按有關法規、標準或合同要求制定進貨檢驗及試驗計劃和過程檢驗和試驗計劃,確定需要的檢驗和試驗項目、檢驗和試驗依據的的標準、檢驗和試驗單位、記錄的保管人員。

  1.2檢驗、試驗人員應根據檢驗和試驗計劃的要求實施檢驗、試驗并保存有關記錄。

  1.3需要對外委托試驗時,由技術準備部從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試驗室中選擇合適的委托對象。

  2、進貨檢驗和試驗

  2.1無論項目或分包商采購的物資,還是業主提供的物資,除應按進行進貨驗證外,還應按進貨檢驗和試驗計劃的要求進行檢驗、試驗。

  2.2 由物資采購部負責實施驗證并保存進場物資驗證記錄,當進貨檢驗和試驗計劃中對物資有檢驗、試驗要求時,由物資采購部提出檢驗、試驗委托。

  2.3分包商采購的物資,由分包商提供質量證明、檢驗報告、試驗報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驗證并保存驗證記錄。

  2.4對業主提供物資的驗證執行本手冊第8條款的規定。

  2.5外委(購)砼預制構件和金屬結構件等在使用前,物資采購部應會同工程部驗證其質量證明、型號、規格、編號、標識以及外觀質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寫并保存驗證記錄。

  2.6緊急放行物資

  2.6.1因施工急需來不及驗證,可對有些物資采取緊急放行措施;但對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換的物資,不允許緊急放行。

  2.6.2所有緊急放行的物資必須經過總工程師的批準,并由物資采購部做好記錄,并在放行物資上做出明確標識,以保證一旦發現其不合格時,能立即追回或更換。

  3、過程檢驗和試驗

  3.1過程檢驗和試驗即工序檢驗,應在作業人員自檢的基礎上,由工程部和質量部組織工序檢查并保存檢查記錄:

  3.2工序檢驗中的試驗,由工程部填寫試驗委托單并指派專人按相應規定取樣,送交試驗室進行試驗。試驗委托單和試驗報告由工程部保存。

  3.3分包商進行的檢驗和試驗,由工程部進行驗證并從分包商處收取檢驗和試驗記錄。對驗證通過的,工程部應在檢驗和試驗記錄上簽名認可;驗證未通過的,工程部應要求分包商重新進行檢驗和試驗;必要時,責任工程師可進行復驗。

  3.4未經檢驗的工序不得轉序施工。

  4、最終檢驗和試驗

  4.1工程施工完畢及交付業主前,須按規定對工程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只有當規定的檢驗和試驗全部完成、檢驗和試驗結果達到規定要求,并經相應部門(監理或質量監督站)認可后,工程才可以辦理交工。

  4.2最終檢驗和試驗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工程部、質量部、技術準備部、分包商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參加。

  4.3在完成最終檢驗和試驗并填寫相應記錄后,總工程師應將檢驗報告資料交與項目資料員,作為質量記錄存檔。

  4.4只有在工程經最終檢驗和試驗合格后,方能邀請業主、質量監督站進行竣工核驗??⒐ず蓑炌ㄟ^后,應要求業主簽發單位工程驗收記錄(表格:北京市(418)號文表式43)和要求質量監督站簽發竣工核驗證書(表格:北京市(418)號文表式44)。

  5、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

  負責檢驗和試驗的人員需按本手冊第9條款的規定標明相應的檢驗和試驗狀態。

  6、不合格品處置

  經檢驗和試驗確定為不合格的物資和過程,應按本手冊第9條款和第13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置。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控制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十二.檢驗、測量/監測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對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如何進行控制、校準、維護、選擇。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對設計、開發、生產、裝配和服務過程中,用以證實對污染控制情況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控制的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品檢部負責建立統一的校準系統。

  3.2品檢部根據對環境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3用于檢驗或試驗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效時,由質檢人員上報品檢部,

  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

  4.程序

  4.1校準系統的建立

  4.1.1品檢部根據需要建立校準系統,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

  4.1.2新建立的各項企業計量標準,由品檢部提出,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施行。

  4.1.3品檢部使用的計量校準器,應經上級計量鑒定所鑒定合格,獲得有效合格證書后方可開展計量鑒定。

  4.1.4計量鑒定員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4.1.5計量環境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2檢驗、測量及試驗設備的配置

  4.2.1根據對污染的控制要求配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4.2.2需購置時,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品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4.2.3顧客或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鑒定合格后方可入庫或投入使用。

  4.2.4需要租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統一實施。

  4.3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

  4.3.1所有新購入或投入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使用前必須經品檢部組織檢定。

  4.3.1.1外購計量器具由采購部門通知品檢部進行入庫檢定。

  4.3.1.2各部門需領用計量器具時,到品檢部辦理領用手續。

  4.3.1.3對大型檢測設備經進廠安裝、調試、驗收后,由品檢部辦理編號、立卡、建帳手續,安排周期檢定。

  4.3.2重新啟用的檢測試驗設備,必須經品檢部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各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操作使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4.3.4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調撥、封存、啟用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品檢部負責處理。

  4.4周期檢定

  4.4.1檢定周期確定

  4.4.1.1品檢部確定檢定周期并制定檢定計劃。

  4.4.1.2對于合同供方或顧客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技術、品檢和使用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合理的檢定周期。

  4.4.1.3根據周檢、抽檢情況,品檢部適當調整檢定周期。

  4.4.2計量人員按檢定規程和周期檢定計劃實施檢定。

  4.4.3品檢部根據使用情況安排抽檢。

  4.4.4操作者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異常時,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品檢部采取有效的措施。

  4.4.5所有計量標準器和本公司無檢定修理能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辦品檢部負責委外檢定。

  4.5檢定標準

  4.5.1品檢部嚴格按照國家檢定規程實施控制。

  4.5.2對于國家無檢定規程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品檢部負責制定檢定規程,并批準執行。

  4.6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失準。

  4.6.1采購進廠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出現失準時,品檢部出具檢測報告,采購部門據此進行退貨。

  4.6.2顧客、供方提供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在納入校準系統時出現不合格,品檢部向責任部門提報檢定報告,該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4.6.3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失準,由品檢部負責處理,并對被檢的檢驗數據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4品檢部對不符合要求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作出檢修、報廢等處置,檢修后重新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7記錄和標識狀態

  4.7.1品檢部保存各種檢定記錄

  4.7.2品檢部對所有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施加狀態標識,并加以記錄。

  5.支持性文件、作業文件

篇3:公司產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控制規程

  公司產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控制規程

  1.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規范生產、檢驗及試驗中檢查、測量、測試之設備、工具的管理,以維持其準確度與精密度,特制定本規章。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各部門所使用的檢驗,測量與試驗之工具、量具、儀器、設備的管理,均適用本規章。

  1.3權責單位

 ?。?)品管部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管理規定

  2.1定義

 ?。?)檢驗、測量與試驗設備

  用作驗證產品某項(或某幾項)特性是否符合既定規格之工具、量具、測試儀器等之總稱。這些設備上必須有有效之“合格證”。本規章下文中簡單統稱這些設備為“檢測設備”。

 ?。?)基準設備

  為本公司同類檢測設備中具最高精確度之設備,它們的核準方法必須符合或可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參考用”之設備

  若設備上沒有有效之合格標識,一律視為“參考用”之設備,其所測得之數據僅可作參考使用。這類設備之管理體制由生技部負責,不受本規章管制。

  2.2管理組織及責任

  2.2.1品管部主管

  為最終管理責任者,負有下列責任:

 ?。?)建立及維持本公司檢測設備校正系統,保證所有使用的“檢測設備”均經校正,并能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當校正用之國際或國家標準不存在時,須制定及記錄校正之方法及標準。

  2.2.2計量人員

  品管部計量人員(或由品質工程師兼任)為檢測設備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執行檢測設備接收檢查及保存有關證書。

 ?。?)建立及維持“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

 ?。?)執行及記錄校正工作。

 ?。?)填寫檢測設備一覽表、檢測設備校正記錄、檢測設備校正時間表等。

 ?。?)培訓執行校正作業和使用之人員。

  2.2.3生技部

  生技部為設備之維修、保養責任單位,負有下列責任:

 ?。?)檢測設備之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的制定。

 ?。?)執行定期保養檢查工作與維修工作。

 ?。?)設備異常排除工作。

 ?。?)設備履歷、檔案之建立與保管。

  2.2.4使用單位

  檢測設備之使用者有下列責任:

 ?。?)日常之保管、檢查、保養工作。

 ?。?)監察檢測設備之計量檢測有效期,及時通知送檢、校正。

 ?。?)選擇合適之檢測設備,掌握日常點檢方法及其實施。

 ?。?)發現使用、點檢之異常,立即聯絡計量人員處理。

  3.管理程序

  3.1檢測設備的購入

 ?。?)所有檢測設備的采購作業由各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由生技部統一采購。

 ?。?)生技部應確保采購的檢測設備附有校正證書(指其校正方法能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

 ?。?)所采購之檢測設備須由生技部、使用部門與計量人員會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計量驗收應包括一般性功能測試、校正證書復核,并實際校正。

  3.2檢測設備之校正

 ?。?)除進廠時之檢查及校正外,本公司所有檢測設備至少一年校正一次,以確保其準確性與精密度。

 ?。?)基準設備至少一年一次送至本地計量局或其他權威機構進行校正,并由該單位出具書面校正證明。

 ?。?)檢測設備之校正可利用相關之基準設備為參照,按校正工作指導書程序進行,由計量人員實施校正。

 ?。?)檢測設備無法利用基準設備校正時,應送外校正,其程序同基準設備之送外校正。

  3.3校正環境控制

  進行校正之作業環境須符合下列要求:

 ?。?)校正環境溫度應保持在室溫25℃±5℃。

 ?。?)校正室應保持干燥,相對濕度小于70%。

 ?。?)當某檢測設備要求特定的校正環境時,應確保符合要求。

  3.4校正程序

 ?。?)計量人員必須按照檢測設備之送校日期,即在有效期滿前,安排送外校正或廠內校正。

 ?。?)由品管部制定廠內校正之《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計量人員依指導書要求之方法、步驟進行校正。

 ?。?)使用者有義務在有效期滿前報備、提醒計量人員作檢測設備之校正作業。

  3.5校正結果

 ?。?)廠內校正之設備,由品管部在《檢測設備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規定校正允收標準。

 ?。?)計量人員根據作業指導書判定檢測設備是否合格。

 ?。?)送外校正之檢測設備,根據校正機構提供之證書判定是否合格。

 ?。?)經判定為不合格之設備,呈品管部主管決定處理方式:

 ?。ˋ)維修后重新校正,校正合格后繼續使用。

 ?。˙)報廢,并呈總經理核準。

  3.6檢測設備合格標識

 ?。?)檢測設備校正合格后應貼上有效之合格證。合格證內容應包括:

 ?。ˋ)檢測設備編號。

 ?。˙)檢測設備校正日期。

 ?。–)有效截止日期。

 ?。―)校正人署名。

 ?。?)不合格之檢測設備應采用有效識別方法,如標示“報廢”或“待修”。

 ?。?)凡沒有合格證或有效日期逾期之檢測設備均不可使用。

  3.7檢測設備之維護

 ?。?)除經培訓之校正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擅自調校檢測設備。

 ?。?)檢測設備使用者應確保不因儲存


、搬運和使用而影響檢測設備的精準度。

 ?。?)使用者發現設備有異常狀況,應立即向計量人員反饋。

  3.8檢測設備之維修

 ?。?)發生故障,應報備生技部與品管部計量人員。

 ?。?)生技部負責維修設備之硬件部分,確保其可操作性。

 ?。?)計量人員對維修完成之檢測設備,重新校正,并貼上新的合格證。

 ?。?)若維修后雖可操作,但校正不合格,仍需進一步維修直至校正合格。

 ?。?)若無法維修或反復維修仍不合格,應申請報廢。

  4.附件

  [附件]HB04-1《年度計量器具檢定計劃表》

  [附件]HB04-2《檢測設備檢查記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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