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區春曉路道路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根據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領導指示精神,為了確保質量、投資、工期目標的順利實現,切實加強本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監理有效地進行“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由甲方委托監理單位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條款,由甲方、監理、施工三方共同會簽后由監理單位具體監督執行。
一、本辦法依據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監理規范(GB50319-20**)》和“鄭州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工作標準(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以及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有關環保治理、揚塵治理等有關文件精神,參照以往工程管理經驗,并結合本工程實際而定。
二、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對單位實行,不直接對責任人處罰。
第二章三大控制
一、項目經理要在現場指導施工,有事向監理請假,無故不在施工現場每天罰款500元;(投標承諾一周不少于5天)
二、進駐工地要及時建立項目部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健全質保體系,安保體系與規章制度。(并報監理部審批。)不按監理部要求報審,或修改后仍有內容不全者,一項內容不全,違反國家、地方的規范、規定,違反監理正常工作程序,第一次指正、批評;再次違反者罰款100~300元。
三、工程開工前施工組織設計要報監理部審批,施工過程中變更現場布置或更改施工方案,需事先報請業主、監理部同意后方可實施。否則,除不予認可相應工程量以外,處以300~500元罰款;
四、進場材料要證件齊全。重要材料批號明確并與證件吻合,否則令其退場,不按業主、監理部指令退場者,罰款3000~5000元。材料未經復驗即用于工程,每次罰款1000元,并責令返工并承擔相關責任;
五、材料未經監理部見證取樣,實驗結果無效,并罰款300~500元;在材料復試工作中偷梁換柱、弄虛作假、隱瞞實情,一經查處罰款1000元,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六、未經業主、監理部、設計部門同意進行材料代換使用,通知限期整改,如有再犯,責令更改并處300~500元罰款;
七、特殊工種(電工、各種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證件復印件報監理部備案?,F場巡視中發現無證上崗、人與證不符者罰款500元/人次,并責令其退場。
八、工程分包未經監理部確認,不得擅自分包。已經分包的責令撤離并對原承包單位提出警告,造成后果的,罰款3000~50000元;
九、質量控制點(路床、灰土墊層、水泥穩定碎石層、瀝青混凝土、檢查井底座鋼筋混凝土工程、雨、污水管道安裝等,材料見證取樣復試、隱檢、安全、環保、揚塵覆蓋等)實行工程報驗、材料報驗、揚塵覆蓋報驗制度,凡未經監理簽認進行下道工序并形成隱蔽時,必須剝離檢查,并罰款300~500元;
十、材料“三證、一復試(必要時)”、隱蔽記錄、復試報告,要及時報監理備案,經催促仍不能如期報送的,罰款100~300元;并暫停使用該材料。
十一、未經業主、監理許可擅自變更設計施工,除相關工程量不予計量并罰款100~300元;
十二、施工中要有處理應急事件的相關設備和措施,出現質量、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監理部而自行處理的罰款3000~5000元;
十三、項目經理、現場技術負責人、安全文明環保負責人、無故不參加監理例會每人次罰款200元,遲到者罰款50元;
十四、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甲方及監理簽發的通知、指令、備忘錄、會議紀要等,罰款300~500元。拒接通知、指令、會議紀要一次罰款1000元;
十五、每周施工計劃上報不及時的每次罰款500元,未按周計劃要求完成工程量的罰款2000元,未按月計劃完成工程量的罰款5000元;
十六、綠化部位:進場樹木不符合設計要求不能栽植的,除清出現場外,每棵罰款200元,。進場運輸機械不服從管理的每次500,地形整理不合格或樹穴規格不合格進行下道工序的(違反綠化施工工序施工的)每處罰款500元。規定深度內土壤不符合種植土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色塊、地被栽植密度不夠、不到邊到角的每處罰款500元。機械吊裝樹木不符合要求或有創傷的每處罰款500元,養護不及時的每次罰款200元。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
一、現場各施工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鄭州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工作標準(十六條)”及省市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凡出現媒體曝光、居民投訴的現象后果自負且給予5000元的處罰。
二、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違者罰款1000~3000元。
三、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又不積極進行消除的罰款3000~5000元。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必須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四、施工單位臨時設施的搭設應符合“十六條”的要求。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五、工地現場打架、斗毆,視情節嚴重程度,處罰款1000~3000元,情節較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施工單位均應定期組織自查、自糾,以迎接現場聯合安全文明檢查。項目部、甲方及監理人員不定期抽查、落實情況,并視檢查情況進行處罰和獎勵。
七、文明施工要依據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執行。人員習慣性違規(如穿拖鞋、隨地大小便等),每人次罰款50元。
八、堆土及易產生粉塵的作業未采取覆蓋、封閉、灑水等控制揚塵措施的每次罰款200元,沒有有效控制施工噪音擾民措施罰款300元,在工地燃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每罰款3000元。
九、現場施工垃圾清理不及時或清理不合格的每處罰款500元。
十、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整改、不繳納罰款的令其暫停施工。
第四章罰款管理
一、實施罰款時由監理出具“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給被處罰的施工方,一份報業主,一份監理存檔。罰金由業主保管。
二、在每周例會上由被處罰的施工方上交罰款,每周清算一次,如被處罰的施工方在規定時間內不整改、拒絕交納罰款的將在現場管理押金中給予兩倍扣除。凡多次違反處罰規定,約談公司領導,啟動不良記錄程序。
三、本辦法由業主工程部負責解釋,自業主批準下發之日起生效。各承包單位項目部須在本辦法上蓋章并按本辦法遵照執行。
(簽字蓋章)
建設單位
(簽字蓋章)
施工單位
(簽字蓋章)
監理單位
20**年7月
附罰款通知單式樣:
工程罰款通知單
編號:01
致:
罰款原因:
金額:(小寫)元(大寫)
建設單位
單位簽章:
監理單位
單位簽章:
施工單位
單位簽章:
業主:
項目總監:
項目經理:
日期:
日期:
日期:
注:此通知單一式三份,一聯交受罰單位,一聯存根,一聯報建設單位.
篇2: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2012)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20**)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屆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范圍內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及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施工現場圍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建筑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和日常維護。
第六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部門監管、企業自律的原則。
第二章 圍擋設置的類型和標準
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置連續封閉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設置按照設置標準分為四種類型:
?。ㄒ唬┚坝^式圍擋。采用角(方)鋼骨架結構,面板采用鍍鋅鐵皮制作,表面粘貼宣傳裝飾布,磚柱和磚墻表面做貼磚美化處理。
標準一:高5米,寬8米,每間隔8米設置1000㎜×600㎜磚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圍擋底部連續設置高800㎜磚墻。
標準二:高4米,寬6米,每間隔6米設置800㎜×600㎜磚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圍擋底部連續設置高800㎜磚墻。
?。ǘ┙M合彩板式圍擋。采用輕鋼骨架結構,面板采用彩鋼板,磚柱和磚墻表面做貼磚美化處理。
標準:高3米,寬4米,每間隔4米設置400㎜×400㎜磚柱,圍擋底部連續設置高500㎜磚墻。
?。ㄈ┐u砌式圍擋。圍擋外側面整體做貼磚或噴繪美化處理。
標準:高3米,磚墻厚度不小于240mm,頂部100㎜厚做挑檐處理,每間隔4米設置400㎜×400㎜磚柱。
?。ㄋ模┡R時圍擋。采用輕鋼骨架結構,面板用彩鋼板連續設置。
標準:高2.5米?!糎TH〗
第八條 下列區域和場所應當分別設置不同類型的施工現場圍擋:
?。ㄒ唬┱厩暗貐^施工現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一設置。
?。ǘ┲鞲傻纼蓚仁┕がF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置或者臨主干道一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置,其余三側按磚砌式圍擋設置。
?。ㄈ┕I園區內的工業項目施工現場按組合彩板式圍擋設置。
?。ㄋ模┢渌麉^域的施工現場臨街、路一側按景觀式圍擋標準二設置或者按磚砌式圍擋設置,其余三側按組合彩板式圍擋設置。
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施工現場圍擋依照上述標準設置。其中,拆扒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拆扒地塊可設置臨時圍擋。
第九條 站前地區及主干道沿街、路一側的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采取地埋式LED射燈、頂置式LED投光燈、內置LED燈管發光式、護欄管及點光源相結合等方式進行亮化處理。
第十條 景觀式圍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于宣傳公益性、企業形象和工業、商業、住宅地產相關內容。其中,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可發布內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圍擋設置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在圍擋設置之前,應當向市建委報送圍擋設置方案。
圍擋設置方案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圍擋彩色效果圖、圍擋平面布置圖、圍擋施工方案、圍擋亮化方案等內容。其中,圍擋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燈效布置圖;圍擋施工方案包括圍擋和門樓的形式、尺寸、材料、顏色、結構形式。景觀式圍擋還應當報送宣傳內容。
第十二條 圍擋設置方案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應當由市建委依法審查,并對圍擋建設情況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圍擋設置單位應當對設置圍擋的安全負責,保持圍擋的完好、整潔,并做好下列日常維護工作:
?。ㄒ唬﹪鷵鯕埲?、破損、倒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ǘ﹪鷵跷蹞p、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潔、粉飾;
?。ㄈ﹪鷵醢迕媛┳稚賱澋?,應當及時更正;
?。ㄋ模﹪鷵趿粱O施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施工現場圍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圍擋而未設置的或者設置圍擋未連續封閉的,由市建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拆扒地塊和待建地塊的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設置、日常維護管理主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學校新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小組職責
學校新建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小組職責
1、工程項目由項目學校負責工程技術,落實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為學校校長。建立項目質量責任人制度,項目質量責任人由該項目施工現場項目學校校長,全面負責施工質量,保證工程保質按時完成。
2、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勤下工地,除特殊情況外,應每天巡視施工現場,打樁實行全過程值班制?;A、樁、梁等關鍵部位施工前應會同質監部門預先驗收,施工時必須到場監控,如遇特殊情況,要求請假的委托本學校人員進行管理,但離開工地時,須等另外人員到場并辦好交接手續方可離開。關鍵部位的施工一定要告知施工隊,須等管理人員到場方可施工,否則有權責令其返工。
3、施工現場管理員負責指導督促施工隊按施工圖規范施工。認真執行施工及驗收規范,要對原材料及每道工序進行檢查把關,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更換原料或返工。非現場管理人員發現施工中的問題,應通過現場管理人員通知施工隊予以糾正(涉及到安全的問題除外),避免多頭指揮。
4、施工現場管理員須對施工過程中的有關數據做好記錄,負責對實際發生事件進行如實簽證,但不能確定價格,其中隱蔽工程簽證,須由監理人員、施工現場管理員和項目負責人員會簽,最后由分管局長審閱簽字。需簽定價格的須由教育局委托有資質的造價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造價。否則價格簽證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有效資料。
5、施工現場管理員應預先對圖紙會審、中間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等安排向項目負責人提出建議,由分管局長負責進行安排。施工現場管理員應每月對工程進展、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存在的困難,以及對今后施工中的建議等有關情況進行書面匯報。
6、工程技術人員負責人應尊重現場管理員的意見,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采納。
7、涉及到圖紙確需更改的,施工現場管理員須向項目負責人報告,由項目負責人聯系原設計部門設計人出具變更聯系單。如改變設計而需增加工程造價的,施工現場管理員應向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委托有資質的造價人員按有關規定核算工程造價增額。否則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有效資料。
8、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要以工作為重,明確責任,履行職責,敢抓敢管,避免推諉、扯皮,并做到客觀公正和廉潔自律。如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質量、安全等問題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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