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口頭醫囑的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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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在危重病或緊急情況實施搶救執行

  口頭醫囑的管理暫行規定

  患者安全是醫療、護理工作的根本。在臨床醫療護理工作中,醫生在搶救患者時下達口頭醫囑的現象較為普遍,護士身居第一線,既是用藥的實施者,也是用藥的管理者。安全地使用藥物,在治療工作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規范醫療護理行為,確?;颊邠尵戎委煖蚀_及時和用藥安全,我院為加強對口頭醫囑的管理,在臨床工作中規定一般不能執行口頭醫囑,應盡量避免口頭醫囑,特殊情況下必須執行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口頭醫囑范圍標準:

  1.醫生因為正在進行無菌操作,不能書寫醫囑,而病人又急需緊急處理時;

  2.危重病的搶救時,為了及時爭取時間搶救病人生命,來不及書寫醫囑時。

  二、口頭醫囑方式

  現場口頭醫囑方式。

  三、口頭醫囑的相關措施:

  1.醫院應制定出嚴格的口頭醫囑的管理范圍與標準,原則上使口頭醫囑應用到最少并能執行的最好,并應列為醫院管理中(綠色通道)的規章制度。

  2.醫生是做好口頭醫囑的關鍵:能下達醫囑時的書寫原則必須遵守。醫生在下達口頭醫囑時必須清晰地說出藥品(包括商品名)、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姓名、性別、年齡、床號等。注意避免使用片、瓶等容量來表示所使用藥物的劑量。特別需要說明在劑量上,如g、mg等,并重復兩遍,并要求執行護士重復確認無誤。

  3.醫生離開現場之前,應及時補記口頭醫囑于醫囑單或醫囑本上并簽字。執行護士確認后方可離開。完成已執行的口頭醫囑補記和轉抄醫囑工作。

  四、護士當好醫囑的直接執行者:應把好最后一道防線。

  1.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2.清楚地復述醫囑并確保得到醫師的確認;

  3.現場中應有兩個人聽到同樣的口頭醫囑;

  4.盡量現場能直接記錄下來作為口頭醫囑的憑證;

  5.及時核對認可的口頭醫囑;

  6.執行護士書寫口頭醫囑時應當字跡清楚、藥名、劑量準確;

  7.執行口頭醫囑的注射醫囑時不要把液體瓶、安剖遺棄,以作為核對口頭醫囑時使用;

  8.認真執行口頭醫囑制度,確保及時在所有口頭醫囑上簽字;

  9.建立雙方查對制度,確??陬^醫囑的正確實施,保證病人的安全。

篇2:醫院行政管理:病房醫囑計算機錄入管理制度

  醫院行政管理制度-30 項

  三十二. 病房醫囑計算機錄入管理制度

  由于各醫院的計算機管理應用軟件系統存在著較大差距,內涵也不同,病房醫囑計算機錄入管理制度應結合醫院實際情況,但應保障醫囑執行系統準確、可靠、實時,要確保各項醫療護理活動的安全性。

  1.系統支持:

  1.1 信息中心負責醫囑系統的全面技術支持。

  1.2 要補充新的醫囑、給藥頻率、給藥方式、成組醫囑時,可向醫囑系統管理員提出申請,臨床操作人員無權補充及變更。

  2.用戶管理:

  2.1 醫囑處理系統是醫院信息系統的一個子系統,用于處理醫囑。

  2.2 操作人員經過培訓方可上機操作,有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2.3 對醫囑系統的使用范圍,有嚴格的授權限定,

  3.醫囑處理

  3.1 錄入醫囑要準確、完整,必須經第二人核對、確認后方可執行,確保醫囑錄入時間是自動生成,不得人工填寫。

  3.2 撤銷醫囑慎重,要有相應的規范與程序,撤銷權限通常為護士長,或護士長授權委托的護士,其它人員無權修改與變更醫囑。

  3.3 停止長期醫囑(除由計算機自動停止的醫囑──排斥型醫囑外)必須既在機上操作,又在醫囑單上標明日期,兩項手續缺一不可。

  3.4 領藥/退藥

  a 凡病房用于搶救患者的臨時醫囑,護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其執行。用計算機處理領藥來不及時,可先與藥房聯系借取,24小時內要將遺漏醫囑輸入計算機。借取辦法遵遁醫院及藥房規定。

  b.主班護士每日下班前要核查有無退藥,當天退藥當天完成。

  c.患者轉科之前要完成領藥和退藥,不能將已領藥品帶入新科室。

  d.毒麻藥醫生開專用處方后,將專用處方與毒麻藥單一同交藥房領藥。

  e.貴重藥按照醫院規定的程序審批后,藥房確認發藥。

  f.出院后仍需帶輸液藥物者,按臨時領藥處理。

  4.患者信息處理與查詢:

  a.及時處理患者動態數據:核對患者病歷號與姓名的一致性,患者床位的調整和轉科處理,對出院患者,見出院醫囑后應及時為患者辦理出院,讓出床位。當日出院患者必須當日完成出院處理。

  b.醫囑處理系統的查詢功能僅供本科醫護人員查看患者基本信息、醫療信息和費用信息等。

  5.各醫院的醫囑處理系統均符合衛生部《醫院信息系統基本標準》的規定要求,應有醫囑系統的操作手冊及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

篇3:醫療管理:醫囑制度

  醫療管理-35 項八、醫囑制度

  1. 下達與執行醫囑的人員,必須是本院具備注冊執業醫師與注冊護士資格的人員,其它人員不得下達與執行醫囑。

  2. 醫囑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時內開出,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不得涂改。如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名。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開寫、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

  3. 醫師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必要時護士有權向上級醫師及護士長報告。除搶救或手術中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后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4. 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認真查對后,方可執行。

  5. 手術后和分娩后要停止術前和產前醫囑,重開醫囑,并分別轉抄于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上。

  6. 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在護士值班記錄上注明。

  7. 無醫師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進行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現場,護士可以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8. 通過醫院HIS 系統下達醫囑的醫院,要有嚴格授權體制與具體執行時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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