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處員工個人借款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物業處借款管理制度,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使物業處財務報表上反映的費用和利潤精確,避免物業處的資金損失。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處部門和全體員工。
3、條件
借款人為物業處轉正的員工。
4、原則
嚴格執行“前清后借,前不清后不借”原則,特殊情況須說明原因,以總裁/執行董事簽批后,方可再借。
5、程序
5.1借款單需填列日期、借款部門、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借款人等內容;若缺項,財務有權拒絕付款;
5.2借款單由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裁/執行董事簽字后,出納員方可辦理款項支付;若缺少簽字,財務有權付款。
5.3報銷金額大于或小于原借款金額的,一律采取“一次結清,多退少補”的辦法結算,財務部門不留底,不掛賬,借款人不得拖欠。
6、結算期限
6.1借款人處理完業務回公司后,必須及時到財務部報銷,沖抵借款。
6.2差旅費報銷應于出差返回后五日內辦理
6.3備用金借款結算時間為一月。
7、財務監督
7.1沖銷原借款費用時,應在填制憑證時注明“沖銷借款”。財務人員應認真核對開支內容與原借款單上注明的用途是否想符,如不符,有權拒絕報銷。
7.2財務部每月底應根據員工欠款情況,列出明細,報總裁/執行董事、分公司、各部門(管理部)負責人,并發出催款通知書,通知借款人限期到財務部結算。如確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借款,需由借款人重新辦理借款手續,并由總裁/執行董事批準,方可適當延期結算。
7.3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財務部在借款人的當月工資中扣繳。
篇2: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X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條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 零星購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五條 借款限額:
1.除特殊情況外,借款金額一般以不超過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為限。
2.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領用備用金的個人,要定期(不定期)報銷,報銷后預借備用金數額不得超出規定限額。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八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九條 財務部門在每月底進行暫借款清查,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催其在規定時間內(原則為5天)清帳,否則從工資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解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