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借款及銷帳過程的管理要求與操作規范,以規范借款業務的基本程序。二、范圍本程序管理文件規范公司借款業務,適用于會計部、結算中心及發生借款的各部門。三、相關程序及制度·資金使用計劃制度(p3-z4-1·現金管理制度(p3-z4-2·銀行存款管理制度(p3-z4-3·費用報銷管理制度(p3-z4-6·結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四、業務流程1、借款環節管理涉及部門及崗位
崗位崗步驟說明借款人填制《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現金)》或《資金使用請示報告(支票)》,注明資金用途,如為出差借款,應填寫《出差報告單》,附于請示報告單之后,交部門部長。使用資金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原則上應使用支票部門部長對于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借款,審核相關單據,由借款人交總經理;
對于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借款,如已列入《周付款計劃》,檢查申請使用金額與計劃是否一致,核實一致批準該借款;如申請使用金額超出計劃,審核有關單據,由經辦人交主管副總;如該借款未列入《周付款計劃》,審核有關單據,由經辦人交主管副總主管副總審批金額超出《周付款計劃》或未列入《周付款計劃》,且在一萬元以下的借款總經理審批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借款經辦人將經授權審批的《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現金)》或《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支票)》及《出差報告單》等相關單據交制單會計制單會計核實申請使用資金是否列入《周付款計劃》,是否經授權審批,相關單據是否齊全。核實無誤交會計部部長會計部部長審核借款相關單據是否經過授權審批,審核無誤在單據上簽字將經授權審批及會計部部長簽字的《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現金)》或《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支票)》及《出差報告單》等相關單據交出納核實單據各欄目是否填寫齊全,是否已經授權審批和會計部部長簽字;
核實無誤后,借支現金的,按照《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現金)》填報金額支付現金;
借用支票的,當金額在十萬元以下時,按照《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支票)》填報金額簽發支票交借款人;當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時,開具《支票付款通知書》,到結算中心辦理付款,詳見《結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6-1公司付款管理“借支現金的,收取現金,在《資金使用請示報告單(現金)》上簽字確認;
借用支票的,在《資金使用請示報告(支票)》上簽字確認。當會計部出納簽發支票時,在支票登記簿上簽收;
《出差報告單》自行保存,待出差結束報銷費
用時使用出納/結算中心如自行簽發支票的,應填制《支票付款通知書》,連同支票根交結算中心會計,辦理領取空白支票的銷帳手續。帶回結算中心蓋章的《支票付款通知書》兩聯,一聯留作存根
當結算中心簽發支票時,結算中心將《支票付款通知書》兩聯交會計部制單會計;在《資金使用請示報告(現金)》或《資金使用請示報告(支票)》上加蓋“付訖“章,交制單會計制作并打印電腦記帳憑證。如為備用金借款,應單獨列示主管會計審核記帳憑證2、借款銷帳管理原則上應于相關業務結束后一個月內清償借款,最多不超過三個月;其中出差借款應于回公司后七日內報帳,最多不超過十五日借款人/會計部以現金償還借款,詳見《現金管理制度(p3-z4-2)》之“現金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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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X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條 因公出差借款程序: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條 零星購物借款借款程序: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部門負責人核實、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3.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第五條 借款限額:
1.除特殊情況外,借款金額一般以不超過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額為限。
2.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領用備用金的個人,要定期(不定期)報銷,報銷后預借備用金數額不得超出規定限額。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八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九條 財務部門在每月底進行暫借款清查,口頭或書面通知當事人催其在規定時間內(原則為5天)清帳,否則從工資中扣除其借款。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解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