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程中材料管理規定
1.總則
1.1.制定目的
規范現場物料管理,保證物流順暢、現場有序。
1.2.適用范圍
本公司制造單位現場物料領用、存放、使用、入庫等各項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
1.3.權責單位
1)制造部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物料領用規定
1)根據制造命令領用對應之物料。
2)依《批領(發)料單》規定的數量、規格領用。
3)每次領用物料以當日可以使用完的數量為最大領用量,對體積大之物料,每日用量盡量分批領用。
4)應于每日下班后,備好次日上班所需之物料。
5)生產中途切換產品,應提前十分鐘將所用物料領妥。
6)領用物料應按標準的包裝方式妥為包裝防護。
7)不合格或未經品管檢驗之物料不可領用。
3.現場物料存放規定
1)現場應以劃線區隔出“作業區”與“物料區”。
2)作業區內存放立即使用之少量物料,小物料可將每日用量置于作業區,大物料視體積大小以每小時或每半天用量存放于作業區。
3)物料區應區隔為“原料區”、“不良品區”、“待檢區”、“不合格暫存區”、“合格暫存區”。
4)原料區存放已領用但暫不使用之各種原材料,以綠色油漆區隔,并懸掛“原料區”標示。
5)不良品區存放制程發現之不良待修復品、不良退貨品、報廢品等物料,以紅色油漆區隔,并懸掛“不良品區”標示。
6)待檢區存放生產完畢等待檢驗或正在檢驗之制品,以黃色油漆區隔,并懸掛“待檢區”標示。
7)不合格暫存區存放品管檢驗不合格、等待處理之制品,以紅色油漆區隔,并懸掛“不合格暫存區”標示。
8)合格國存區存放品管檢驗合格、等待入庫之制品,以綠色油漆區隔,并懸掛“合格暫存區”標示。
4.物料使用規定
1)未經品管檢驗或不合格之物料不可投入使用。
2)使用物料應輕拿輕放,不可野蠻作業。
3)物料使用前作業人員應依規定作自檢工作。
4)自檢不良品應予以挑出或修復的使用。
5)挑出之不良品應貼上指示標簽并依原包裝方式包裝妥當。
6)物料使用應依先進先出原則順序使用。
7)上批生產使用之物料,或暫時不需使用之物料應依原包裝方式存放于“原料區”或作退庫處理。
8)某物料斷料時,如需使用代用品,應經品管、技術人員依公司規定流程確認后方可使用。
9)對使用的物料的品質判定模棱兩可時,應挑出后請主管或品管裁定。
5.其他有關物料管理規定
1)制造單位生產之制品經品管檢驗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入庫手續,當日物料應當日入完。
2)因生產完工或變更,余留物料在三日內不需使用的,應辦理退庫手續。
3)退庫物料應依原包裝方式包裝妥當,并經品管檢驗合格,方可退庫。
4)制程中挑出之不良品須每日匯總,經品管鑒定后退送料單位或資材部物料再生組。
5)對須報廢之物料,經品管鑒定后,每日集中退至資材部物料再生組處置。
6)未經品管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之物料不可辦理入庫,或與下一制程單位私自交接使用。
7)未盡事項依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篇2: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2013修正)
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0月13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6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8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哈爾濱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
農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暫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以非黏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規劃、設計、建造和使用建筑物過程中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應用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
第四條 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墻體材料改革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市)發展改革、經濟、國土資源、房產住宅、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稅務、工商、供熱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規劃區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以新建民用建筑為重點,逐步推進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的科研、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技術開發、生產和建筑節能相關的活動;對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民的建筑節能、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意識。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推廣生產、使用下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ㄒ唬┓丘ね链u、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質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以及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
?。ǘ┬滦蛪w節能技術;
?。ㄈ┪菝姹?、隔熱技術與產品;
?。ㄋ模┕澞荛T窗保溫和密閉技術;
?。ㄎ澹┘泄岷蜔?、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膳嵯到y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ㄆ撸├锰柲?、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
?。ò耍┙ㄖ彰?、采暖、通風、空調節能技術與產品;
?。ň牛┢渌澞苄Ч@著的技術和產品。
第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企業生產新研發的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應當依法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以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名義銷售、使用墻體材料和建筑產品的,應當取得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確認。
需要進行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確認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質量檢測報告、產品標準、新產品鑒定書等資料。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工作,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的,予以確認,并頒發確認證書。確認證書的有效期限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外埠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進入本市建筑市場應用的,應當到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確認或者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目錄。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使用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確認或者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
第三章 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實心黏土磚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規?;蛘呤褂每屯辽a實心黏土磚。
對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磚瓦窯(場),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逐步復墾;占用非耕地的,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扶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和臨時建筑設施,禁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縣(市)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停止使用實心黏土磚。
為保持原建筑風貌,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維修項目,可以使用實心黏土磚。
第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ㄔO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或者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進行工程建設;
?。ǘ┰O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
?。ㄈ┦┕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設計,予以審查通過;
?。ㄋ模┦┕挝晃窗凑帐┕D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擅自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或者搭建臨時建筑設施使用實心黏土磚;
?。ㄎ澹┍O理單位未履行監督職責,允許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施工;
?。┢渌`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預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市、縣(市)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審計以及上級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或者減、免、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墻體抹面前10個工作日內通知墻改節能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墻改節能管理機構接到核查通知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證明。
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不得將返退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ㄒ唬┮M、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ǘ┬滦蛪w材料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ㄈ┬滦蛪w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ㄋ模┌l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
?。ㄎ澹┓龀中滦蛪w材料生產基地建設;
?。┐魇掷m費;
?。ㄆ撸┡c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的其他開支。
本條前款(一)、(二)、(三)、(四)、(五)項支出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二十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計劃,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四章 建筑節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建筑節能規劃。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本縣(市)建筑節能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項目立項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有節能專篇,并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战ㄖ澞芤蠛徒ㄖ澞軓娭菩詷藴饰泄こ添椖康脑O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和監理;
?。ǘ┎坏蒙米孕薷墓澞茉O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二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一并審查建筑節能設計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經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填寫《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節能設計。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進行監理。凡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節能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器具,不得允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實施建筑工程保溫體系隱蔽工程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組織進行建筑工程節能專項驗收,形成節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墻改節能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據國家規定范圍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申請標識,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對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應當逐步進行圍護結構和采暖供熱、空調通風、供電照明等用能系統的節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應當作為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重點。
對既有建筑實施大型修繕的,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四條 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建筑物能耗情況測評。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節能措施以及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公示或者載明的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可靠。
第三十六條 采暖供熱、空調制冷制熱、照明等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標準。對超過用能指標或者未達到室內環境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三十七條 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筑物時,不得損壞建筑物圍護結構保溫層和室內采暖系統。造成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髽I新建、擴建、改建實心黏土磚生產設施、擴大生產規?;蛘呤褂每屯辽a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ǘ┙ㄔO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設計使用或者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進行工程建設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實心黏土磚量處以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ㄈ┰O計單位在建筑工程正負零零線以上墻體設計中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挝晃窗凑帐┕D設計文件要求施工,擅自變更設計使用實心黏土磚或者搭建臨時建筑設施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實心黏土磚量處以每立方米200元罰款;
?。ㄎ澹┦┕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違反規定使用實心黏土磚的設計,予以審查通過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O理單位未履行監督職責,允許施工單位使用實心黏土磚施工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ㄔO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責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ㄔO單位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節能標準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ǘ┰O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ㄈ┦┕D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將未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挝晃窗凑战ㄖ澞茉O計文件和技術規范施工,情節嚴重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ㄎ澹┍O理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理,允許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節能技術、產品、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器具的,按照單位工程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ㄔO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施工驗收規范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達到建筑節能標準的,責令組織驗收或者重新組織驗收;逾期不整改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ǘ┓康禺a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熱量指標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的,責令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墻改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2月1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 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20**年4月10日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加強建筑節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使用,以及建筑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具有高強、輕質、保溫、隔熱性能,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以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為目的的有關活動。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節能辦)負責本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F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限產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燒結多孔磚、空心磚等新型墻體材料,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
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順城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范圍內禁止生產、使用粘土實心磚;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工程,除工程±0.00線以下和局部部位設計構造要求需要的以外,均不得使用燒結實心磚,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城鎮范圍內建設工程±0.00線以上的墻體,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七條 鼓勵下列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
?。ㄒ唬郊臃勖夯?、煤矸石、頁巖、廢棄尾礦渣及爐渣等廢渣(質量比≥ 30%)的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
?。ǘ┢胀ɑ炷列⌒涂招钠鰤K、多孔磚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ㄈ┓蠂覙藴驶蛐袠I標準的用于建筑內外墻的建筑板材;
?。ㄋ模╊A制及現澆混凝土墻體;
?。ㄎ澹﹪?、省鼓勵發展的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鼓勵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ㄒ唬┠軌蛱岣呓ㄖ澞苄实脑O計技術,提高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ǘ┕澞苄Ч@著、耐久、性價比優秀的墻體保溫材料、配套材料和建筑用門窗;
?。ㄈ┨柲?、地熱等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
?。ㄋ模┕澞苷彰骷夹g和產品;
?。ㄎ澹┬矢?、能耗低的采暖散熱、空氣調節和通風設備;
?。┙ㄖ膳脽岬目刂?、調節及計量技術和設備;
?。ㄆ撸┻m合農民自建房屋節能的設計、技術和產品;
?。ò耍┘扔薪ㄖ墓澞芨脑旒夹g和產品;
?。ň牛┨岣吖嵯到y熱效率、降低熱損失的技術(包括供熱節能管理技術)和產品。
第九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程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及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建筑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審查通過。
施工圖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查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在10個工作日內到市墻改節能辦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節能建筑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的技術、材料等,對未達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項目,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實行認證和淘汰制度。
對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禁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且未經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在工程上應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市墻改節能辦負責對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認證。經認證的產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并持繳費收據到市墻改節能辦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節能建筑實行認定制度。認定工作由市墻改節能辦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市墻改節能辦對墻體材料使用及建筑節能施工情況的檢查監督。
建筑工程主體完工后 30日內,建設單位憑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及建筑節能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由市墻改節能辦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市墻改節能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60日內,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其它建筑進行檢查,按照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ㄒ唬┓菭I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ǘ┑缆?、橋梁、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ㄈ┺r田水利建設工程;
?。ㄋ模┉h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ㄎ澹┝腥胛奈锉Wo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
?。┦≌鷾拭饫U的其它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城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0.00線以上的墻體使用燒結實心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圖進行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審查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專項基金,并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 1‰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