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規范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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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A(規范性附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a)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5%。

  b)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c)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

  d)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2 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3 千斤繩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º,最大不得超過120º。

  4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5 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

  6 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頭上越過;對吊起的重物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

  7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8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重物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9 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抬吊同一重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

  b)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的允許起重量。

  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揮。

  10 一臺起重機的主、副鉤抬吊同一重物時,其總載荷不得超過當時主鉤的允許載荷。

  11 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F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如起重機發生故障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險措施,除排險人員外,任何人嚴禁進入危險區。

  12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3 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14 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結構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15 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16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

  17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由有關部門按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指揮。

  18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

  a)指揮人員應根據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信號要求與操作人員進行聯系。

  b)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c)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及障礙物。

  d)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e)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f)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人負責指揮起吊。

  g)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

  h)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20cm并穩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19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

  20 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直接接觸,應在棱角處墊以半圓管、木板或其他柔軟物。鋼絲繩起吊或伸根時,要對相關設備及設施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21 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22 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發生磨擦。鋼絲繩嚴禁與任何帶電體接觸。

  23 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距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量應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24 繩卡連接的牢固情況應經常進行檢查。對不易接近處可采用將繩子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視。

  25 鋼絲繩報廢檢查標準參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26 卸卡不得橫向受力;卸卡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卡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卡。

  27 麻繩、白棕繩使用前要進行檢查,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有斷股者,嚴禁使用。

  28 吊鉤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吊鉤上的缺陷不得進行焊補。

  29 吊鉤的檢驗應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30 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

  a)裂紋。

  b)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c)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轉變形超過10º。

  e)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f)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襯套應報廢。

  g)板鉤芯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芯軸應報廢。

  31 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負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32 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變形、槽壁磨損達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達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繼續使用。

  33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用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

  34 使用開門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

  35 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的最小距離,以及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參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要求。

  36 鋼絲繩通過滑車所形成的三角區域內,嚴禁人員行走或逗留。

  37 起重作業所使用的工器具,使用前要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38 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與試驗應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要求進行。

  39 起重鋼絲繩接長連接必須使用卸卡,嚴禁鋼絲繩之間直接掛接。

  40 鋼絲繩必須及時回收,嚴禁在施工現場順地拖拉,起重工器具要擺設整齊,有標識。

  附錄B(規范性附錄)運輸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沿斜面搬運時,所搭設的跳板應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

  2、在坡度上搬運時,物件應用繩索拴牢,并作好防止傾倒的措施,工作人員應站在側面。下坡時還應用繩索溜住。

  3、從火車上卸圓木應有專人指揮。拔夾杠時,應先拔中間,后拔兩端;斷鐵絲時,應先剪上、中層,后剪下層。圓木滾下時,車上嚴禁站人;圓木滾下方向嚴禁任何人通過。

  4、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所經路線及兩端裝卸條件作詳細調查,并制定搬運措施。

  5、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路基下沉、路面松軟以及凍土開化等情況進行調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運中發生傾斜、翻倒;對沿途將經過的橋梁、涵洞、溝道等應進行詳細檢查和驗算,必要時應加固。

  6、大型設備運輸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0。如不能滿足時,必須征得制造廠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運輸道路上方如有輸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8、用拖車裝運大型設備時,應進行穩定性計算并防止劇烈的沖擊或振動。行車時應配備開道車及押運聯絡員。

  9、從車輛或船上卸下大型設備時,卸車、卸船平臺應牢固,并應有足夠的寬度和長度。荷重后平臺不得有不均勻下沉現象。

  10、搭設卸車、卸船平臺時,應考慮到車、船卸載時彈簧彈起及船體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11、使用兩臺不同速度的牽引機械卸車、卸船時,應采取措施使設備受力均勻,拉牽速度一致。牽引的著力點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下。

  12、拖運物件時,應用枕木鋪設下走道。下走道應平直,枕木的接頭應錯開,接頭處后一根枕木不得高于對接的前一根枕木,否則應用薄木板將前一根枕木在接頭處墊高。

  13、拖運物件的重心應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運圓形物件時,應墊好枕木楔子。對高大而底面積小的物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薄壁或易變形的物件,應采取加固措施。

  14、拖運滑車組的地錨應經計算,使用中應經常檢查。嚴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運行的設備上綁扎拖運滑車組。打樁綁扎拖運滑車組時,應了解地下設施情況并計算其承重量。

  15、添放滾杠的人員應蹲在側面,在滾杠端部進行調整。

  16、在拖拉鋼絲繩導向滑輪內側的危險區內嚴禁有人通過或逗留。

  17、中間停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滾動。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看守。

篇2:起重設備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設備、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1、簽訂起重設備、電梯訂貨、安裝、維護保養合同時,須遵照區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2、新購的起重設備、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起重設備、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技術監督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3、起重設備、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起重設備、電梯使用合格證。

  4、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起重設備、電梯移交時,除應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部門有關起重設備、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5、負責管理起重設備、電梯的部門,要切實加強起重設備、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病隱患運行。

  6、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起重設備、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技術監督局安全認可的單位。

  7、起重設備、電梯管理部門須將起重設備、電梯和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件副本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8、起重設備、電梯說明書中規定的安全注意事項要嚴格執行,更不能超負荷運轉。

篇3: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應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任何。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服務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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