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車間電除塵器安全操作規程
1、 目的 為了規范車間員工的生產操作、 檢修行為, 對車間所屬范圍內辨識的危險點(源)進行有效的監控與防范, 確保員工在生產操作、 檢修過程中人身安全與身體健康; 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確保安全生產, 特制定本安全作業規程。
2、 范圍 本安全作業規程適用于電除塵器的生產操作、 生產巡視及檢修行為。
3、 內容
3.1 電除塵器不得在負壓下運行使用, 以免吸入空氣后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3.2 電除塵器送煤氣前, 必須先用蒸汽吹掃電除塵器內部的空氣。
3.3 送電前進行安全確認
3.3.1 電除塵器內部及進口煤氣含氧量小于 0.5%時方可送高壓電。
3.3.2 電除塵送電前要了解運行情況, 確認電除塵器器上無人方可送電。
3.4 電除塵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 必須立即切斷硅整流器電源, 并向調度室匯報:
3.4.1 進口煤氣壓力小于 600Pa 或煤氣壓力激烈波動時;
3.4.2 進口煤氣中的含氧量超過 0.8%時;
3.4.3 廠區發生火險、 水封突破等異常情況時;
3.4.4 本系統的電氣設施有異常情況發生時;
3.4.5 電除塵器本體防爆膜破裂等異常情況時;
3.4.6 遇有雷雨、 大風、 閃電天氣時;
3.4.7 發生觸電事故時。
3.5 雷雨天氣禁止在電除塵器上工作。
3.6 進行電除塵器檢修等作業前, 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停電措施, 并應遵守以下事項:
3.6.1 斷開電源后, 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3.6.2 入內作業前, 除塵器外殼與電暈極連接。
3.6.3 入內作業要辦危險作業票, 必須保證電除塵與帶煤氣管網可靠隔離, 并檢測器內 CO 含量, 交接記錄要記錄清楚, 現場轉向開關打到檢修位, 并掛“有人工作禁止操作” 警示牌。
3.7 切斷高壓電源后, 禁止馬上接觸絕緣子箱, 而應及時放電。 放電時間 5~10秒鐘(無火花產生為合格)。
3.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程, 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3.9 電工人員操作時, 必須站在絕緣墊上, 并穿戴好絕緣手套、 絕緣鞋、 護目鏡等勞保用品。
3.10 嚴格遵守煤氣設施安全檢修、 動火規定。
3.11 經常檢查電除塵的爬梯、 護欄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及時匯報整改。
3.12 夜間巡檢要保證照明充足。
3.13 嚴格遵守本工種的生產作業規程。
篇2:煤氣車間電除塵器安全操作規程
煤氣車間電除塵器安全操作規程
1、 目的 為了規范車間員工的生產操作、 檢修行為, 對車間所屬范圍內辨識的危險點(源)進行有效的監控與防范, 確保員工在生產操作、 檢修過程中人身安全與身體健康; 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確保安全生產, 特制定本安全作業規程。
2、 范圍 本安全作業規程適用于電除塵器的生產操作、 生產巡視及檢修行為。
3、 內容
3.1 電除塵器不得在負壓下運行使用, 以免吸入空氣后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
3.2 電除塵器送煤氣前, 必須先用蒸汽吹掃電除塵器內部的空氣。
3.3 送電前進行安全確認
3.3.1 電除塵器內部及進口煤氣含氧量小于 0.5%時方可送高壓電。
3.3.2 電除塵送電前要了解運行情況, 確認電除塵器器上無人方可送電。
3.4 電除塵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 必須立即切斷硅整流器電源, 并向調度室匯報:
3.4.1 進口煤氣壓力小于 600Pa 或煤氣壓力激烈波動時;
3.4.2 進口煤氣中的含氧量超過 0.8%時;
3.4.3 廠區發生火險、 水封突破等異常情況時;
3.4.4 本系統的電氣設施有異常情況發生時;
3.4.5 電除塵器本體防爆膜破裂等異常情況時;
3.4.6 遇有雷雨、 大風、 閃電天氣時;
3.4.7 發生觸電事故時。
3.5 雷雨天氣禁止在電除塵器上工作。
3.6 進行電除塵器檢修等作業前, 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停電措施, 并應遵守以下事項:
3.6.1 斷開電源后, 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3.6.2 入內作業前, 除塵器外殼與電暈極連接。
3.6.3 入內作業要辦危險作業票, 必須保證電除塵與帶煤氣管網可靠隔離, 并檢測器內 CO 含量, 交接記錄要記錄清楚, 現場轉向開關打到檢修位, 并掛“有人工作禁止操作” 警示牌。
3.7 切斷高壓電源后, 禁止馬上接觸絕緣子箱, 而應及時放電。 放電時間 5~10秒鐘(無火花產生為合格)。
3.8 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程, 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3.9 電工人員操作時, 必須站在絕緣墊上, 并穿戴好絕緣手套、 絕緣鞋、 護目鏡等勞保用品。
3.10 嚴格遵守煤氣設施安全檢修、 動火規定。
3.11 經常檢查電除塵的爬梯、 護欄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及時匯報整改。
3.12 夜間巡檢要保證照明充足。
3.13 嚴格遵守本工種的生產作業規程。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