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員工獎懲制度
1.總則
(1)為增強本公司員工的企業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3)公司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責任制考核為輔的原則。
(4)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冊的全體職工。
2.獎勵
(1)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僭谕瓿缮a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績效的。
?、谠谏a、服務、工程建設、用戶發展、改善勞動條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墼诟倪M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鼙Wo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萃瑝娜?、壞事做斗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護社會治安,有顯著功效的。
?、蘧S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咭回炛矣诼毷?,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
?、嗥渌麘斀o予獎勵的。
(2)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3)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公司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通令嘉獎、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由人民政府或公司主管部門決定。
(4)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并按照上條定的權限辦理,職工獲得獎勵,由公司記入本人檔案。
3.處分
(1)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責任制考核:
?、龠`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跓o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弁婧雎毷?,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芄ぷ鞑回撠熑?,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轂E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抻胸澪郾I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叻赣衅渌麌乐劐e誤的。
本公司職工有上述行為的,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2)對職工的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除名,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責任制考核。
(3)職工曠工給予以下處分:
?、龠B續曠工時間超過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谶B續曠工時間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0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圻B續曠工時間超過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天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苓B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給予除名處分。
(4)對職工行政處分的報批手續很審批權限:
?、賹β毠そo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各單位勞動人事部門經調查核實后,由各單位批準,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趯β毠そo予除名、留用查看處分,由各單位做出書面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意見,公司經理批準。
?、蹖β毠そo予開除處分,須經總經理提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并由公司主管部門報公司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5)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1~2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各單位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給予開除。
(6)給予職工降級處分的,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7)對職工經濟責任制考核的金額由跟單位制定經濟責任制考核規定(基層職代會通過),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對于有第(1)項、第(3)項和第(4)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9)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責任制考核,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其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必須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10)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被除名,公司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11)在審批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后10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12)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到處分滿半年以后,在工資待遇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13)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