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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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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系指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篇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其他: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篇3: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3)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三)

  一、概述

  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測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18周歲。

  3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4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本部門應加強對特種作業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3.本部門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4.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部門,由所到部門憑其原操作證和檔案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原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7.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8.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專業、分批集中脫產、集體培訓教育方式。

  四、附件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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