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凡屬浙經貿安全[20**]353號《浙江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細則》規定范圍的特種作業工程,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一、項目現涉及特種作業的工程范圍和作業項目:
1、電工作業。
(1)安裝
(2)維修
(3)值班
(4)礦山電工(礦山與隧道施工相似,幫參照,下同)
2、超重機械作業。
(1)橋門式起重機司機
(2)塔式起重機司機
(3)流動式起重機司機(汽車吊機)
(4)卷揚機司機
(5)施工升降機司機
(6)超重指揮
(7)起重司索
3、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1)鏟車
(2)叉車
(3)裝載機
(4)挖掘機
(5)壓路機
(6)推土機
(7)平地機
(8)翻斗機
4、登高作業。
(1)本竹質架設
(2)鋼管架設
5、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6、爆破作業。
(1)爆破員
(2)押運員
(3)保管員
(4)安全員
7、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瓦斯檢驗員
(2)礦山通風工(瓦斯抽放工)
8、礦山排水作業。水泵工
9、礦山設備操作工。
(1)空壓機司機
(2)扇風機司機
10、采掘(剝)作業。
(10把泵工(2)鑿巖工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必須年滿十八周歲,無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安全技術和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三、新安排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在未取得相關證書前,不得安排其獨立作業。
四、招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必須持有相關證書的才能錄用,有關證書復印件報用人單位備案。
五、對已持證的人員,用人的單位要列名冊備案。
六、特種作業人員的證書自發證之日起,每兩年復審一次,每四年復訓換證。
項目部要按時對證書進行復審、復訓、應在復審、復訓期前一個月報送有關部門復審和安排復訓。
七、持未經復審、復訓證書的人員,視為無證人員。
八、安排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非本工種作業項目的特種作業,使用持過期證書人員、無證人員的均按違章指揮論處理。
篇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山西省建設廳
晉建建字[20**]152號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素質,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75號)和《關于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辦質〔20**〕4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延期、復核、從業和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造成危害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六)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七)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十一)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省建設廳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組織實施。各市建設局(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類別分為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企業年度安全培訓、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第九條 工程項目日常安全培訓由工程項目部組織實施。企業年度安全培訓由特種作業人員的聘用單位組織實施。初次取證考核前培訓和取證后延期復核前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由各市建設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省直有關部門、省建總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 組織單位采用委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