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的范圍
特種作業包括: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等。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司機、司索工、安裝與維修工等。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拆除、維修工等。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等。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操作、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測風測塵工等。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信號工,擁罐(把鉤)工等。
14.采掘(剝)作業。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運輸押運工和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他作業。
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列為特種設備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作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篇2:市檔案局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
市檔案局行政執法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主動出示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借、偽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職務、執法類型、執法類別、工作區域發生變化或者執法證件損毀的,應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新上崗的行政執法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持證人必須及時向局機關報告,以聲明作廢,局機關按有關規定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繳持證人《行政執法證》:
1.退休、辭職、調離的;
2.辭退、開除的;
3.因病、殘不能正常執行公務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對持證人予以通報批評:
1.執行公務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
2.遺失《行政執法證》未及時報告、聲明作廢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過期、作廢的《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執行公務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索看持證人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所載執法單位、執法類型、執法類別、工作區域有與執法公務不相符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行為相對人有權拒絕或終止其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持證人或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篇3:北京市物業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管理辦法
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實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管理辦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為加強本市對物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素質,保證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質量,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于實行物業管理企業經理、部門經理、管理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號),制定本辦法。
二、崗位培訓的目的,是使物業管理單位經理、部門經理、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達到崗位要求,基本勝任本崗位工作。
三、培訓對象為具有大專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的物業管理單位經理;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管理業務的部門經理和管理人員。
四、物業管理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頒發崗位合格證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方可從事相應的物業管理工作。
五、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人員只能在一家物業管理單位任職。
六、崗位合格證書實行復檢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證書持有人須參加新一輪的培訓。
七、證書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30學時的繼續教育。有效期滿,未完成繼續教育規定總學時或抽查時實際水平未達到任職資格要求者,發證機關注銷其證書。
八、崗位合格證書不得交易、涂改、偽造;遺失者須向發證機關申明作廢,方可補辦。
九、物業管理人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情況,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取得資質合格證書和參加資質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各單位應在1999年年審前,使本單位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人員不少于應參培人員的30%,20**年到達100%。未達到標準的單位,責令限期達標;逾期仍未達標
者,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
十、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實施情況。北京市房地產行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考評辦公室負責制定崗位培訓辦法,組織培訓,進行考試、考核。
十一、物業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信守職業道德。違法違紀者,發證機關有權吊銷其崗位合格證書。
十二、本辦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