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本廠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
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6、制冷作業;
7、液化氣充裝作業。
第三條 廠人事勞資處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第四條 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并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撫順市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第五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第六條 本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根據工種分別委托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市鍋爐檢測所、市電業局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訓,費用自理。
第七條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或未復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范圍內,并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扣證12個月,并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并追究責任。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篇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其他: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篇3: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3)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三)
一、概述
特種作業包括:電工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作業、煤礦井下瓦斯檢測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2年滿18周歲。
3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4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三、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本部門應加強對特種作業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3.本部門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
4.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部門,由所到部門憑其原操作證和檔案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原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7.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8.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專業、分批集中脫產、集體培訓教育方式。
四、附件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