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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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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聶某訴陳某等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

  --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發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聶某途經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白沙陳溪新村南九街5號房屋南側時,頭部被涉案房屋墜落物砸中受傷。事故發生后,聶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經鑒定,聶某顱腦損傷致左側面癱構成八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嗅覺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房屋為陳某所有,案發時房屋正由龍某承建施工,龍某沒有建筑施工資質。聶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龍某支付傷殘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7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分析,砸傷聶某的墜落物應是龍某承攬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所致。龍某作為施工人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應對聶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在5層以上進行加建,陳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發包人,將加建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和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龍某,在選任施工人員上存在過失,應對聶某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兩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龍某、陳某承擔責任比例為70%、30%。聶某因傷致殘,精神受到損害,龍某、陳某應支付聶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年8月15日,判決龍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17.2萬元;陳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7.4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物件墜落致人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高層改建工程的發包人,因選任無資質的施工人員,也應對其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警醒發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規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物件墜落事故。

篇2: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聶某訴陳某等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

  --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發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聶某途經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白沙陳溪新村南九街5號房屋南側時,頭部被涉案房屋墜落物砸中受傷。事故發生后,聶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經鑒定,聶某顱腦損傷致左側面癱構成八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嗅覺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房屋為陳某所有,案發時房屋正由龍某承建施工,龍某沒有建筑施工資質。聶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龍某支付傷殘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7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分析,砸傷聶某的墜落物應是龍某承攬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所致。龍某作為施工人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應對聶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在5層以上進行加建,陳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發包人,將加建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和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龍某,在選任施工人員上存在過失,應對聶某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兩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龍某、陳某承擔責任比例為70%、30%。聶某因傷致殘,精神受到損害,龍某、陳某應支付聶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年8月15日,判決龍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17.2萬元;陳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7.4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物件墜落致人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高層改建工程的發包人,因選任無資質的施工人員,也應對其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警醒發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規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物件墜落事故。

篇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施工單位及管理人未盡安全管理職責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施工單位及管理人未盡安全管理職責

  廣東某電梯安裝公司等訴佛山順德安監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施工單位及管理人未盡安全管理職責,應予以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年1月7日上午,廣東某電梯安裝公司(以下簡稱電梯公司)施工人員鄧某在萬科金域濱江廣場13號樓負一層井道內進行電梯安裝施工。當鄧某準備安裝轎廂壁時,被從高空墜落的水泥預制件砸中頭部流血而倒地,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20**年1月19日,佛山順德安監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認定電梯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電梯公司做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認定電梯公司區域經理張某某未盡到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張某某做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電梯公司、張某某均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監局針對電梯公司及張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恰當,應予支持。電梯公司、張某某請求撤銷各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應予駁回。20**年7月6日,分別判決駁回電梯公司、張某某的訴訟請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電梯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事前未對施工人員進行足夠的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未指導和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正確的施工步驟進行安裝前的隱患排查等,因此,電梯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均應對施工人員因高空墜落的水泥制件而死亡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法院支持行政機關對相關單位存在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疏漏、風險隱患依法行使處罰職權,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督促和推動有關單位完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工作舉措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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