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彭某濤訴林某鳳等財產損害糾紛案
--寵物高空墜落致人損害,飼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彭某濤將其名下粵G76Z19號車輛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嘉年華國際公寓樓下劃定的地面停車位上,該停車位處于嘉年華國際公寓2124號房陽臺外對應的地面位置。當日上午11時許,嘉年華國際公寓的保安于巡邏時發現一白色犬只從公寓樓高層墜落并砸中彭某濤的車輛,導致彭某濤車輛受損。彭某濤到達現場后立即報警處理,經調查,墜樓小狗系居住在墜落現場上方21樓的住戶即林某鳳與何某央所飼養。彭某濤訴至法院,要求林某鳳與何某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鳳與何某央作為案涉墜樓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義務,對飼養的寵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寵物犬在活動過程中從陽臺墜落砸中彭某濤的車輛,給彭某濤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彭某濤將車輛停放于小區物業公司劃定的地面停車位上,林某鳳與何某央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某濤對于車輛的損失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此不能減輕二人的侵權責任。20**年1月9日,判決林某鳳、何某央賠償彭某濤損失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犬只飼養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墜落砸損他人財物,飼養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該案判決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保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同時,警醒動物飼養人要嚴格飼養動物管理,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類似安全事故。
篇2: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吊運砂漿小車從高空墜落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吊運砂漿小車從高空墜落
事故經過及概況:
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縣教師進修學校宿舍樓,該樓為混合結構,六層三單元,坐北朝南,樓頂正面有飛檐,超出陽臺外邊緣50cm,事故發生時,樓房主體已完工,正在進行六樓內墻粉刷,以六樓東邊陽臺作為內墻粉刷用砂漿等物進料口,進料口下方是翻斗式攪拌機進料口。
1997年4月10日13:00左右,農民Tt**(死者)等三人在樓下砂漿攪拌機進料口處正常操作,塔式起重機將砂漿在吊運進六樓倒完砂漿,空車推出,六樓操作工人掛好料車掛鉤,示意塔機司機起吊,塔機司機響鈴后吊起料車,吊離陽臺后,操作中發現料車上四只掛鉤有兩只脫落,由于樓頂邊緣有飛檐,料車吊離陽臺有一定的距離,六樓陽臺上操作工用手向陽臺內拉料車,但未能拉人陽臺,不慎脫手,料車脫手后造成大幅度擺動,料車與陽臺碰撞后使吊索從塔機吊鉤中滑出從高空墜落下來,塔機司機發現這一情況,雖大聲呼叫樓下人員躲開,但正在樓下向攪拌機進料的王**已躲讓不及,被料車砸中,急送醫院搶救,終因傷勢嚴重,于當日13:45搶救無效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單位項目負責人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一是對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JGJ59—88)中對進料平臺、機械防護棚、建筑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等許多規定都未執行;二是違反了《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9462—85)第4.3.5條規定,即塔機吊鉤上必須設防脫棘爪的規定。由于項目領導安全意識淡薄,野蠻施工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違反了建設部建監[95]525號文的有關規定,如附件1第一條中明文規定了防止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的措施與辦法,可是該工程項目部沒有認真執行。
具體原因有以下5條:
1.按規定必須搭設正規的進料平臺,可是該工程沒有,0D上該工程六樓有超出陽臺寬度達50cm的飛檐,使塔式起重機不能將被吊運的物體垂直吊放,而必須由六樓陽臺上操作工去推拉被吊運物體及塔機吊鉤來完成,這種行為既影響陽臺上操作工的人身安全,又增加了被吊物體在空中搖擺幅度。
2.砂漿攪拌機選址不當。攪拌機正上方是六樓進料口,使砂漿攪拌處的操作人員一直處于被吊運重物的正下方,增加了危險系數。
3.在砂漿攪拌機上方應搭設防落物沖擊的防護棚,但實際未搭設,施工過程中墜落的任何物體,都直接威脅著攪拌機處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9462—85)第4.3.5條規定:塔式起重機吊鉤應設有防脫棘爪,因本工程使用的塔機吊鉤沒有安裝吊鉤防脫棘爪而造成吊索在擺動中脫離吊鉤墜落。
5.本次事故死亡的操作工王**系沒有受到認真安全教育的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沒有意識到以上這幾種違反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現象能給自己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