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何某訴廣州某物業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
--物業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維護職責,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8月23日,第13號強臺風“天鴿”在廣東沿海地區登陸,并正面吹襲中山。中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先后多次發出緊急預警通知,啟動強臺風I級應急響應,將臺風預警信號升級為紅色,要求各行業和廣大居民切實做好避風防風措施。當日上午11時30分許,何某福駕車載其11歲女兒何某途經中山市某小區時,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外的公路邊,被小區樓頂墜落的一根長約6米、直徑10公分的鋼管斜插入車廂頂,造成何某嚴重受傷。經鑒定,何某構成三級傷殘、七級傷殘各一項。何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廣州某物業公司中山分公司、廣州某物業公司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廣州某物業公司中山分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負有對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的公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等職責。事發當日系強臺風天氣,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導致小區樓頂構筑物裝飾架的一鋼柱脫落釀成損害事故,應依法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在強臺風天氣情況下,何某的監護人即其父母無視風險帶何某外出,由此導致損害事故發生,其父母負有一定的責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對本案損害事故承擔30%的責任。20**年2月19日,判決廣州某物業公司中山分公司、廣州某物業公司共同向何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9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于強臺風“天鴿”登陸前的特殊天氣條件下,雖然受害人的監護人在此次事故中負有一定過錯,但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人,在強臺風來臨前未切實履行好相關物業的檢查、管理和維護義務,存在管理上的過錯,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判決正確處理了特殊天氣、受害人本人以及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合理界定三者對損害結果的作用力和責任比例,依法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篇2:就物業不再履行小區電梯管理維護職責致政府相關部門函
就物業不再履行小區電梯管理維護職責致政府相關部門的函
就物業公司宣稱不再對本小區的電梯履行管理維護職責致政府相關部門的函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物業科:
北京市朝陽區**街道辦事處:
北京市朝陽區**街道**路社區居民委員會:
JY花園現物業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年8月19日晚貼出公示,告知全體業主不再對本小區的電梯履行管理維護職責,并要求業主自行解決出行問題,如果乘坐電梯出現問題,現物業和電梯維保公司不負任何責任。鑒于上述情況,JY花園業主委員會為了維護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保障JY花園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及保持本小區的穩定,將于近日依據《JY花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宣布JY花園物業管理處于緊急狀態,并要求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小區的全部管理權,業主委員將啟動本小區物業管理應急預案,由業委會聘請北京杏林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臨時接管小區,待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正式履行JY花園的物業服務管理職責。
北京朝陽區JY花園業主委員會
20**年8月20日
篇3:就物業不履行小區電梯管理維護職責函
就物業不履行小區電梯管理維護職責的函
就物業公司宣稱不再對本小區的電梯履行管理維護職責致**公司的函
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年8月19日你公司在小區張貼關于電梯的公告與事實嚴重不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JY花園業主大會未選聘出新物業公司之前,你公司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對本小區履行管理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業委會與朝陽區技術質量監督局核實確認,本小區各樓座正在運行的電梯,已取得相應的年檢合格證,技術監督局已通知你公司領取電梯合格證,因你公司采取編造謊言誤導JY花園的廣大業主,請以書面方式對此事作出解釋。
你公司已口頭通知業委會將于20**年8月31日終止物業服務,請務必給予書面確認。
北京朝陽區JY花園業主委員會
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