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財務交接、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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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交接、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 財務會計的工作交接,直接影響到財務會計的工作的連續性及交接人責任是否明確的問題,務必引起控股及子公司有關領導的重視。

  1、基本要求: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所經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變動工作或者離職,不得結算工資等。

  2、移交人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及時辦理完畢未了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憑證的,應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各種賬簿、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相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業務用品,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3、交接雙方要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進行逐項交接: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余額進行點交,不得短缺;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帳簿記錄一致。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務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帳戶余額核對,核對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業務用品等,也必須移交清楚,特別是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其密碼和有關數據應當在電子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移交,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交接工作結束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以明確責任,同時,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以及單位各執一份,以供備查。

  4、專人負責監交,財務會計和主管級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時,由控股財務經理與公司財務經理負責監交;公司財務經理移交時,由控股財務經理和公司總經理負責監交;以下人員工作移交;由資金經理和財務經理負責監交;財務經理移交由資金經理和董事長(總裁)監交。

  5、監時工作交接。對財務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替工作的,也應該按照以上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移交后的責任。移交人對自己辦理且已移交的財務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財務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八十五條 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管理

  1、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編號順序保管,不能亂丟失。

  2、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度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簽處簽名或蓋章。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收據連同收付款憑證復印件(涉及外幣的需注明匯率及結算方法)等重要原始憑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注明日期和編號。

  3、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負責人或投股財務經理批準,方可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應該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經公司負責人和財務經理批準后,才可代作原始憑證。

  5、年終過后,應將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各種賬簿及有關文件資料按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成卷或裝訂成冊并編寫查找目錄,實行歸檔保管。歸檔保管時,應存放有序,以便于查找。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重毀損、散失和泄密。

  6、撤銷、合并單位和建設單位完工后的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并移交給指定的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十六條 其他有關管理規定

  2、所有的財務審批程序必須自下而上,經財務經理審核后報有關領導審批,否則,財務部應拒絕付款或報銷。

  3、公司的收支情況、有關財務數據、財務文件資料,是公司高度商業秘密,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不得向無權獲悉的人員提供資料或透漏。

  4、財務的印章、支票管理:會計、出納印鑒必須各自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資金經理保管。任何時候不能同時一人掌握全部印章。印鑒應各自親自使用,不能讓他人使用。支票由總出納購買保管,發票和收據由財務經理指定專人購買,嚴格領用和核銷手續。

  5、貪污、盜竊物品處理:凡貪污、挪用、盜竊、擅吃公司物資、物品、錢財和侵占員工利益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是金錢的按金額,是物品的按原價給予二十倍以內的罰款,對舉報有功者,獎勵罰款的30%。

  6、不按公司規定辦理而造成公司損失的,誰經辦誰負責。如負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1)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人權益有關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和長期經濟合同等。

  (2)控股及子公司應按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和檔案管理制度,會計檔案必須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丟失損壞。由總經辦擬定檔案室《檔案管理制度》。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月份、季度會計報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會計報表(包括清算會計報表報告)及其他重要會計檔案必須永久保存。

篇2:中學學校財務人員變更人員交接制度

  中學學校財務人員變更人員交接制度

  1、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宜隨便調動。但會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防止漏交、錯交等事故的發生。

  2、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從事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清楚接管的工作內容,并繼續辦理移交后的未了事項。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還要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并寫出書面交接材料。

  4、交接過程中要有相關領導作為證明人,監督和證明交接過程及結果。交接完畢,交接雙方、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注明日期、職務,要編制詳細的移交清冊一式三份。

  5、交接過程中如遇違反財經紀律的賬目,接收方可拒絕接受或報告相關領導或上級有關部門解決。

  6、如賬冊清楚、合法,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帳本,不得重立新帳。

篇3:物業財務管理制度之會計工作交接

  物業財務管理制度之會計工作交接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所經管的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得辦理調動或離職結算。

  2、會計人員辦理移交前應處理完成有關業務,并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3、編制移交清冊時應逐項列明移交材料,包括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印章、證券、發票收據、支票、文件、軟件、磁盤等實物資料。

  4、一般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部經理或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按移交清冊逐項登記點交,發現問題要限期清查。財務負責人移交時應由上一級財務負責人監交,移交人應對會計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項、遺留問題寫出書面材料。

  5、接交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單上簽字,一式三份,每人各執一份。

  6、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帳簿,不得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7、單位撤消、分立、合并時,相關工作比照上述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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