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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4000相關資料:環境管理程序文件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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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14000相關資料

  文 件 名:環境管理程序文件的編寫

  ●程序文件的內涵

  (1)程序文件是手冊的支持性文件,它使環境管理活動程序化、文件化、規范化,使 各項活動處于良好的受控狀態,從而避免了由于缺乏文件指導而出現的經驗主義和偶爾得失 。

  (2)程序文件包含環境管理體系中一個邏輯上相對獨立的內容,它既可以針對環境管 理體系的一個要素,也可以針對要素中的一個部分,或是對幾個要素相互關聯的一組活動進行闡述。程序文件的側重點在于規范要素或活動的職能和控制要點,一般不涉及純技術細節。

  (3)在編寫程序文件時,通常包括該項活動的目的和范圍、做什么、由誰來做、以及 何時、何地、如何做,以及使用何種材料、設備和文件,如何進行記錄等,即遵循所謂的“ 5W、1H”原則,其最終目的是作為組織實施環境管理的準則,減少或防止各項活動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確保組織環境方針和目標的實現。

  ●程序文件的作用

  (1)程序文件是對手冊的進一步細化和展開。程序文件則是將環境管理手冊中不便詳述的對活動和過程的要求,作出詳細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2)程序文件的有效實施能夠充分體現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強大功能,直接影響到組織環境行為的最終改善,因而程序文件的數量、內容、格式和詳略程度一般都由組織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應充分考慮組織任務的復雜性、執行活動的人員的水平、能力、技術和培訓情況,應以確保環境因素和各項環境管理活動準確而有效的受控為宜。

  (3)程序文件是組織內部科學的管理制度,是各級各類人員必須遵照執行的法規性文件;同時,它也是組織對其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業務考核的基本內容和指導、檢查、改進相關業務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第三方認證機構實施外部審核的依據之一。

  ●環境管理程序文件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1)文件編號和標題

  程序文件的編號應根據標準中對體系要素的編號以及組織活動的層次進行編排,同一層次的 程序文件應統一編號,以便標識。標題應明確體現組織開展的活動及其特點,例如:“環境 監測和測量控制程序”、“污水排放控制程序”和“相關方環境行為控制程序”等,使 活動的性質一目了然。

  (2)目的和適用范圍

  簡要說明開展這項活動的目的以及該項程序的適用范圍。

  (3)術語和定義

  對本程序中所使用的專用名詞術語給出明確的定義和解釋。

  (4)職責和權限

  結合實際工作業務流程,指明實施該項程序的主管部門、參與配合部門各自的職責和權限以 及相互之間的接口關系。

  (5)工作程序

  這是程序文件的核心內容,應列出開展此項活動的具體步驟,保持合理的編排順序,明確活動的輸入、轉化和輸出;明確各項關聯活動之間的接口關系、職責、協調措施;明確每個過程中各項要素由誰來干,何時、何地干什么、如何干以及最終要達到的效果,對于所形成的記錄和報告也應加以明確,此外,對一些例外情況下須采取的措施也應作出規定。使用業務流程圖、信息傳遞圖或物流圖等方式是一種較好的方法,這樣做往往比單純的文字敘述更加準確和易于理解。

  (6)相關文件

  指明或引用與本程序相關聯的文件,明確接口和查詢路徑。

  (7)相關記錄和報告

  明確實施該程序時所產生的記錄表格和報告,包括其名稱和編號;規定記錄的保存方格、保存部門和保存期限等。

  ●環境管理程序文件的注意事項

  (1)充分利用現有程序

  首先應清理和分析組織現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因為組織原有的各項標準和規章中有很多是長期以來經驗的總結,是行之有效的慣例和做法,這些都是制定程序文件的可選素材,應該本著吸收和接納的態度充分加以應用。當然不可避免也會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對原有組織的各種管理文件在保證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前提下,按標準要求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取其有用、刪除無關、改寫并補充不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應摒棄那種拋開原有、一切從零開始或是缺乏必要策劃,上來就胡亂編寫文件的做法。

  (2)全面策劃、通盤考慮,把握程序文件之間的系統性和相關性

  編寫程序文件時,應對程序文件的數量、每個程序文件的詳略程度、篇幅及其內容進行全面的策劃,應保證在能夠實現控制的前提下,使程序文件數量越少越好,每個程序的描述篇幅越精練越好。程序文件重在程序化,強調闡明要素運行的職責和方法即可,同時應具備可操作性和可檢查性,還要提出明確的運行標準。應力求簡潔明了,容易判斷和理解,不應追求過于繁瑣的文件形式,應保證每個程序之間有必要的銜接,避免相同的內容在不同程序之間有較大重復。因此,編寫文件開始,制定一份程序文件明晰表是非常值得推薦的做法。

  (3)注意可操作性

  應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尤其是現場操作者的意見,應避免紙上談兵、說一套做另一套,或所編寫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對于關系重大的程序必要時應經過實踐檢驗,通過試行考核其是否符合實際、是否可行和有效,最后才能正式審批和實施。

  ●常用程序文件的編寫要點

  (1)“環境因素”編寫要點

 ?、倜鞔_環境因素調查的相關職責;

 ?、诿鞔_環境因素的調查范圍;

 ?、郗h境因素調查的原則(考慮3種時態、3種狀態、7個方面、1個過程);

 ?、墉h境因素調查的具體方法,相關要求(人員要求和注意事項);

 ?、菡{查結果的匯總和確認(包括職責和方法);

 ?、拊u價環境因素的職責和原則;

 ?、咴u價重要環境因素的方法和依據;

 ?、喹h境因素的更新識別與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新評價;

 ?、嵯嚓P記錄的保管與存檔要求。

  (2)“法律及其他要求”編寫要點

 ?、佾@取的途徑、方法:執行者,頻次,獲取方式;

 ?、谠u價與登記、保管:執行者,批準者,存放處;

 ?、壅浥c分發:由誰進行摘錄、整理,怎樣分發到有關部門;

 ?、芊ㄒ帢藴实母?。

  (3)“培訓、意識和能力”編寫要點

 ?、倥嘤杻热荩喊ōh保知識、環境管理知識、手冊程序文件、緊急狀態的處置、重要崗位的作業指導書等;

 ?、谌绾未_定培訓需求:由什么部門提出,針對什么對象(職工入廠教育、工人上崗、轉崗教育考核等);

 ?、叟嘤栆謱哟芜M行:最高管理者、中層干部、內審員、重要崗位、全體員工、新員工等;

 ?、芘嘤栃问剑?/p>

  a.正規的、辦班形式的培訓;

  b.各部門內部培訓(相關運行控制、作業指導書、應急準備預案等);

  c.涉及性教育(方針、重大環境因素、目標和指標等)。

 ?、菖嘤栍媱澋南嚓P要求:決策機構、職責部門、培訓對象;

 ?、夼嘤栍涗?資料)包括:

  a. 培訓計劃;

  b.培訓名單;

  c.考核記錄;

  d.員工個人教育檔案;

  e.相關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4)“信息溝通”編寫要點

 ?、賰炔繙贤ê屯獠繙贤?,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情況,建立信息雙向交流機制;

 ?、趦炔啃畔⒌闹饕獌热菀话惆ǎ?/p>

  a.日常環境活動;

  b.監控與測量結果;

  c.目標指標完成情況;

  d.內審結果;

  e.管理評審;

  f.異常及緊急狀態;

  g.不符合情況(如不符合環境方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蹆炔啃畔贤ǖ耐緩剑河缮隙?,由下而上,橫向交流;

 ?、芡獠啃畔贤ǖ闹饕獙ο螅?/p>

  a.政府機構;

  b.供貸方;

  c.客戶;

  d.周圍社區;

  e.媒介;

  f.投資方。

 ?、菪畔⑻幚淼穆氊熀瓦^程:

  a.信息接收和確認;

  b.傳達到相關部門,并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由誰負責具體處理,怎樣做、在什么 時候作出處理);

  c.處置的跟蹤與認可;

  d.處置信息的反饋;

  e.全過程文件化(包括信息的接收、處理和答復)。

  (5)“文件控制”編寫要點

  文件控制對象: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

 ?、傥募木幹疲?/p>

  a.重要環境文件的編號、起草、制訂、修改的職責及注意事項;

  b.相關文件可有手冊、程序文件的制定、修改、廢除的管理程序。

 ?、谖募陌l放:

  a.由什么部門負責發放;

  b.是否制定發放清單等。

 ?、畚募欠袷芸?

 ?、芪募谋4妫?/p>

  a.各種重要環境文件保存在什么部門;

  b.文件保存的注意事項。

 ?、葸^時文件如何處理,文件更新要求等;

 ?、尬募坝涗浀谋4嫫谝幎?。

  (6)“運行控制”編寫要點

  運行控制要體現生命周期的思想,從源頭就進行控制。

 ?、龠\行控制對象:

  a.對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方針、目標和指標的運行;

  b.運行控制的內容至少包括所有與重大環境因素對應的活動;

  c.對重要供應商或項目承包方可考慮提出相應的環境要求。

  另外,可建立如下子程序: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節能降耗、新建項目、相關方、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等。

 ?、谏婕暗降母鱾€部門、崗位的職責、要求必須明確;

 ?、勖鞔_運行控制的參數;

 ?、芫唧w的操作規程,操作工的資格要求;

 ?、菹嚓P的運行控制結果的記錄。

  (7)“應急準備與響應”編寫要點明確事故和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部門。緊急情況可能是:火災、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向空氣、水、土壤中的排放。

 ?、賹韧獠繎甭摻j人員、部門及其職責作出相應規定;

 ?、卺槍赡馨l生的緊急情況采取必要的準備;

 ?、蹜甭摻j方式:包括時間限制和聯絡方法等;

 ?、茚槍σ寻l生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處置措施;

 ?、菥o急情況發生后的分析,以及對程序進行評審與修訂等事宜;

 ?、迲睖蕚渑c響應演習和試驗。

  (8)“監測與測量”編寫要點

 ?、倜鞔_監控與測量的內容:

  包括:重大環境因素是否受控;目標、指標完成情況;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運行 控生產過程序運行的有效性等。

 ?、诒O控的職責、方法和具體步驟;

 ?、蹨y量方法和監測頻率;

 ?、軐ΡO控、監測結果的處理;

 ?、荼O測儀器的校準;

 ?、薇O測人員資格培訓等;

 ?、咦骱酶鞣N監測記錄,編制若干種表格。

  (9)“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編寫要點不符合在所難免,需要通過管理體系自身 有效的運行及時給予糾正和預防同類問題再發生。

 ?、俨环蟽热莸拇_定;

 ?、诿鞔_制定、實施、檢查糾正措施的責任;

 ?、鄄环锨闆r的匯報流程;

 ?、苁占瘮祿托畔⒋_定發生不符合的真實原因;

 ?、菁m正方案的研究與可行性評估;

 ?、奘占瘮祿托畔⒓m正原有方法或程序;

 ?、呒m正方案的實施和效果驗證;

 ?、嘈薷谋匾目刂萍跋嚓P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岜O測、預防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10)“記錄”編寫要點

 ?、儆涗浛煞譃椋?/p>

  a.原始性記錄:監測報告、投訴抱怨記錄、環境因素記錄、適用的環保法律法規記 錄,操作過程的記錄等;

  b.綜合性記錄:內外部審核報告、管理評審報告、投訴處理報告、重大事件處理報 告等。

 ?、谟涗浀臉俗R(編目)、保存(收集、歸類、便于查閱、避免損失或遺失)、處置( 記錄保存期以及過期文件的標識和處理)。

  (11)“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編寫要點

 ?、賰葘彽姆椒?、頻次;

 ?、诠芾砼c實施部門;

 ?、蹖徍巳藛T資格要求;

 ?、苤贫▽徍擞媱澋南嚓P要求;

 ?、輰徍瞬襟E;

 ?、迒栴}跟蹤檢查;

 ?、邇葘徑Y果作成報告;

 ?、鄨蟾娴慕涣鞅4娴?。

篇2:徐州市餐飲服務業環境管理辦法(2008年)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服務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造、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及其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檔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浴場、歌舞廳、茶社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縣(市)、賈汪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市容與城管執法、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餐飲服務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城市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合理規劃餐飲服務業布局。在城市改造和開發時,應當規劃餐飲服務業相對集中的經營區域。

  開發建設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在編制的住宅項目建設方案中明確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餐飲服務業設施。

  用于餐飲服務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服務業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標明廢氣、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簡稱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下列場所或地區不得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

  第九條在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環境敏感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邊界外三十米范圍內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通過公告、聽證會或者其它形式征求經營者、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需新辦的,其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應當與相鄰的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邊界最近點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0米。

  新辦加工制作與提供消費場所為一體的餐飲服務業,操作間面積不得小于八平方米,消費場所的室內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

  第十條餐飲服務業項目配備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且無專用煙道的,排氣筒出口應當高于該建筑物最高點一點五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二)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污水處理設施;

  (三)安裝防止環境噪聲超標的隔聲、降噪、減震設施。

  第十一條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驗收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驗收意見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

  第十二條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修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改變,致使其油煙、污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建成區內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尚未使用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應當根據產品的技術要求及時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裝置、油水分離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在室內設置專門容器,收集、存放產生的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密閉存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四)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組、通風和噪聲排放裝置等設備應當符合相應的安裝規范、市容標準和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五)依法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四條條餐飲服務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下列排放標準:

  (一)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廢氣經處理后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安裝并正常運行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視同達標;安裝未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直接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超標準排放污水、油煙和傾倒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三)占道經營或者在店、室外從事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食物烹飪、加工制作、凈菜、洗滌及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經審批設立的餐飲服務業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或治理,逐步進行調整、改造、搬遷或者關閉。具體辦法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市民擔任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協助對餐飲服務業環境的監督。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定期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

  在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經營者,并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申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審批或者驗收,未按法定時限進行審批或者組織驗收的,應當向經營者說明原因。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使用清潔能源或不及時清潔維護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致使運行不正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及擾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業監督檢查的,由執行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條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辦法(1998年)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9.01
實施日期:1998.09.01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周圍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對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飯店、旅館、餐廳、飲食(含加工)攤點、歌舞廳、游樂場、音像放映廳、電子游戲廳、照像擴印社、理發店、洗染店、浴池、服裝加工點、洗車點、音像發行點、機動車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地點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設施,保護周圍的環境。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爐灶應當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燃煤爐灶應當配裝消煙除塵器,排放的煙塵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企業應當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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