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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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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突發!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夫妻當場死亡!

  再也不能在一樓大廳、樓梯過道、單元門口停放電動車和“飛線”充電了,這樣做,要多恐怖,就有多恐怖!

  南寧市江南區淡村一8層出租樓內,因電動車充電時電瓶故障引發火災,造成租戶廖某夫婦死亡。事后,廖某夫婦的家人將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車主小李、該樓房東陸某夫婦、電動車的生產商、經銷商一起告上法院,索賠130萬余元。

  近日,記者從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認為,引發火災的電動車生產商需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擔責七成;房東陸某夫婦擔責兩成;車主小李擔責一成。三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100余萬元。

  事件回顧

  正值清明小長假,當天凌晨1時許,淡村6組一處自建樓忽然起火,導致租戶廖某夫婦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居民樓一層停車區的兩輪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因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誰該為該起事故負責?是引發火災的電動車主小李,是出租樓房的房東陸某夫婦,還是該電動車的生產廠商?

  法院調查后確認,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購買不足1年,電瓶尚在質保期范圍內。而發生火災的樓房是一棟自建的8層樓房,該樓房內除房東一家居住外,其他24間房用于出租,事故發生時約有三四十人居住。其中,肇事電動車車主小李、廖某夫婦均為該樓房租戶。

  該出租樓一樓大廳用來停放電動車,房東安裝有部分充電插頭,有償提供給租戶充電使用,有部分租戶也從自己租住的房間私拉電線下來給電動車充電。該棟樓房沒有房產證,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沒有向消防部門申請過消防驗收和審批,沒有后門及其他應急消防通道,也沒有安裝滅火器和應急指示燈,平時只有一樓的電子門供住戶出入,只有電子鑰匙才能開門。

  各方觀點

  法院認為,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的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的,涉案故障電動車購買不足一年,廖某夫婦親屬選擇涉案電動車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某車業公司作為電動車生產者,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房東陸某夫婦將未取得任何規劃審批和消防驗收審批的樓房大規模用于出租,該棟樓房沒有消防通道和應急指示燈,導致一樓發生火災后,三樓的租戶廖某夫婦無法逃出,最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陸某夫婦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而火災事故原因是電動車電瓶故障造成,小李是電動車車主,其缺乏安全意識,將電動車放在一個密閉又缺乏消防設施的環境里充電,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導致重大損失,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某車業公司辯稱,廖某夫婦租住在沒有消防驗收的建筑里,將自己置于一個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中,他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應酌情減輕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也認為,廖某夫婦死亡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他們驚慌過度、喪失判斷,跑出房門從樓梯逃生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法院判決

  對上述說法,法院認為,廖某夫婦對火災的發生并無過錯?;馂陌l生在凌晨1時許,該時間為一般人熟睡期間,不能排除廖某夫婦是在熟睡過程中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且廖某夫婦是普通居民,不具備專業消防知識,突然遇到火災產生驚慌情緒而未能對火情作出準確判斷,因而未能選擇最優的逃生措施是人之常情。所以,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電動車車主小李承擔10%的賠償責任。3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各項損失100余萬元。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不服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

篇2: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突發!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夫妻當場死亡!

  再也不能在一樓大廳、樓梯過道、單元門口停放電動車和“飛線”充電了,這樣做,要多恐怖,就有多恐怖!

  南寧市江南區淡村一8層出租樓內,因電動車充電時電瓶故障引發火災,造成租戶廖某夫婦死亡。事后,廖某夫婦的家人將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車主小李、該樓房東陸某夫婦、電動車的生產商、經銷商一起告上法院,索賠130萬余元。

  近日,記者從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認為,引發火災的電動車生產商需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擔責七成;房東陸某夫婦擔責兩成;車主小李擔責一成。三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100余萬元。

  事件回顧

  正值清明小長假,當天凌晨1時許,淡村6組一處自建樓忽然起火,導致租戶廖某夫婦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居民樓一層停車區的兩輪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因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誰該為該起事故負責?是引發火災的電動車主小李,是出租樓房的房東陸某夫婦,還是該電動車的生產廠商?

  法院調查后確認,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購買不足1年,電瓶尚在質保期范圍內。而發生火災的樓房是一棟自建的8層樓房,該樓房內除房東一家居住外,其他24間房用于出租,事故發生時約有三四十人居住。其中,肇事電動車車主小李、廖某夫婦均為該樓房租戶。

  該出租樓一樓大廳用來停放電動車,房東安裝有部分充電插頭,有償提供給租戶充電使用,有部分租戶也從自己租住的房間私拉電線下來給電動車充電。該棟樓房沒有房產證,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沒有向消防部門申請過消防驗收和審批,沒有后門及其他應急消防通道,也沒有安裝滅火器和應急指示燈,平時只有一樓的電子門供住戶出入,只有電子鑰匙才能開門。

  各方觀點

  法院認為,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的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的,涉案故障電動車購買不足一年,廖某夫婦親屬選擇涉案電動車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某車業公司作為電動車生產者,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房東陸某夫婦將未取得任何規劃審批和消防驗收審批的樓房大規模用于出租,該棟樓房沒有消防通道和應急指示燈,導致一樓發生火災后,三樓的租戶廖某夫婦無法逃出,最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陸某夫婦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而火災事故原因是電動車電瓶故障造成,小李是電動車車主,其缺乏安全意識,將電動車放在一個密閉又缺乏消防設施的環境里充電,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導致重大損失,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某車業公司辯稱,廖某夫婦租住在沒有消防驗收的建筑里,將自己置于一個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中,他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應酌情減輕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也認為,廖某夫婦死亡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他們驚慌過度、喪失判斷,跑出房門從樓梯逃生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法院判決

  對上述說法,法院認為,廖某夫婦對火災的發生并無過錯?;馂陌l生在凌晨1時許,該時間為一般人熟睡期間,不能排除廖某夫婦是在熟睡過程中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且廖某夫婦是普通居民,不具備專業消防知識,突然遇到火災產生驚慌情緒而未能對火情作出準確判斷,因而未能選擇最優的逃生措施是人之常情。所以,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電動車車主小李承擔10%的賠償責任。3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各項損失100余萬元。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不服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

篇3:關于工程部員工盜用業主電動車的事件報告

  關于工程部員工盜用業主電動車的事件報告

  項目/部門:E花園

  報告日期:20**年*月

  報告人:ZZ

  部門:工程部

  報告編號:

  事發日期:20**年*月**

  事發時間:20:00

  事件性質:□一般 □緊急

  事發地址:E花園停車場負一層**電房

  事件起因和經過:

  20**年初,**業主將電動車停放在**負一層,后秩序因違規停放及車輛安全將該車移至電房停放。直至20**年*月*日,工程部員工Z1見此車一直停放在此處,一時糊涂將車鎖切斷,并將電動車推出小區換鎖后供自己使用。*月**日,車主去電房門口按遙控鑰匙發現車電子鎖不響,下午來服務中心聯系開門發現車不在了。服務中心前臺客服部聯系秩序維護部找車、查監控,當天下午未找到車。晚20:30左右,Z1致電工程部王主管坦白電動車是他拿走,并感到非常后悔。*月*日,Z1將電動車送回小區停放在2棟負一電房,客服部D經理聯系業主,業主表示這幾天沒空,過幾天來時再聯系。*月*日晚20:30業主**來到服務中心,客服部D經理與其溝通電動車事宜,業主表示不會報警、不會宣揚,但要與其愛人一起驗車,21:00業主離去。*月*日下午,客服部D經理致電業主**,向其表示拜訪及還車一事,業主**說其愛人表示不要這輛車了。

  采取措施:及時將車輛送回,對Z1進行嚴厲批評,聯系業主協商處理事件。

  處理結果:

  1、建議公司辭退Z1;

  2、按業主的要求對電動車進行賠償或換新,在其工資扣除電動車;

  3、對本部門出現此情況,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處理。

  項目經理意見:

  公司領導批示: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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