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子放置在公共樓道丟失 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賠償被駁回
姜女士回家時發現自己放在自家門前的柜子不見了,后聽說柜子被物業公司搬到了鍋爐房,前去尋找無果,遂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柜子及鞋的損失共計5000余元。近日,順義法院審理了此案,最終駁回了姜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姜女士訴稱:因家中打掃衛生,原告臨時將裝有11雙鞋的鐵皮文件柜放在門外樓道內。一天下班回家,突然發現柜子和11雙鞋不見了,經多方查找,被告知柜子和鞋被被告小區物業搬到鍋爐房了。但原告在鍋爐房并未找到柜子和鞋。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賠償,協商無果。后原告報警,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姜女士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自己財產損失共計5100元。
被告物業辯稱:被告并未見過原告裝有11雙鞋的文件柜,也沒有將其搬到鍋爐房。
經審理查明:被告物業公司曾發出關于集中清理樓道雜物的兩份通知,并張貼在每個單元門的公告欄里,通知要求即日起將小區樓道內及公共區域雜物在規定日期前清理完畢,逾期不清理將視為無主物處理。姜女士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通知上沒有公章及日期,且其沒有見過這兩份通知。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原告姜女士將柜子放置在公共樓道中本就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在被告物業發出清理通知后仍將其柜子放置在公共樓道,且姜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其柜子由小區物業遺失,因此姜女士請求物業賠償其財產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姜女士的訴訟請求。
篇2:物管案例:提供停車位客戶轎車丟失怎么辦
物管案例:提供停車位客戶轎車丟失怎么辦
近日某商業大廈內的客戶轎車丟失。當時客戶進入大廈時大廈停車場的車輛管理員對該車輛進行了發卡工作,停車卡上寫有(本大廈停車場只提供車輛的場地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請各位車主自行保管?。?。該客戶現因車輛丟失向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索賠,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賠償,于是雙方發生激烈爭執。
[案例分析]
本案例爭論的焦點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停車位構成的是“停車位有償使用合同關系”還是“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拒絕賠償,就要證明其與客戶僅是“僅是停車位有償使用合同關系,那么需要在其經營范圍、收費標準、對外明示及物業管理合同中提供相應的證據。
本案例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僅是停車位和停車秩序這種“停車位有償使用合同關系,這在寫有“本大廈停車場只提供車輛的場地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請各位車主自行保管!” 的停車卡上已經表明,事實上,停車位本身并未造成車輛滅失,車輛的滅失也不是因為停車秩序造成的,所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停車服務不是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對車輛進出進行檢驗的義務。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值班人員發現有人盜竊車輛而不及時制止、告知車主或報警,應是一種重大過失行為,但本案例中并不存在這一事實。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不應進行賠償。
[解決方法]
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應據理力爭,堅持不予賠償的主張。具體做法上,可想向客戶陳述上述理由,協商解決。但如果客戶仍固執己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提供賠償,那么物業管理公司就應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準備好所需各類證據,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規政策]
1.《停車場管理規定》
1.小區停車場實行日夜24小時值班制度,由保安值班員負責管理。
2.本停車場只對本轄區內的業主、本公司的職員及前來轄區參觀的客人開放。
3.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一停二慢,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在規定位置上停放整體、有序。
4.停放時應與周圍車輛保持適當距離,鎖好車門后,調好防盜系統。
5.停放時要注意周圍的人員、車輛及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安全。
6.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注意周圍車輛的安全,緩慢駛離。
7.停車場不得試剎車、練習車、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
8.管理人員值班期間應認真負責,熱情服務,隨時察看車輛的情況,對車主的合理要求應給予滿足。
9.管理人員交接班時應辦理交接手續,核對停車場車輛與登記記錄相符,并簽字交接。
10.遵從秩序,文明禮讓。
2.《車輛管理工作標準 》
1. 道路線型、斷面與整個住宅區建筑群體布置相協調;
2. 車行道通至每幢住宅樓單元入口處;
3. 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可進入轄區;
4. 進入物業轄區內車輛,均服從物業公司管理;
5. 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有污染物品車輛或2.5噸以上貨車,一律不準駛入轄區;
6. 駛入轄區內車輛均需減速,時速不超過15公里,無鳴笛現象發生(救護車、警車、救火車除外);
7. 轄區內所有車輛均納入物業公司管理范圍,作到一車一證、一證一位、車證齊全,見證放車;
8. 車輛管理員禮貌待人、熱情周到;
9. 車輛管理員熟知車主姓名、車型、車牌號、房號、車位;
10. 車輛管理員隨時巡查車輛停放情況及車輛的車況,遇有門未鎖、燈未關、漏油、漏水等現象發生時,10分鐘內通知車主;
11. 停車場內無貨物堆積、道路阻塞現象;
12. 停車場內地面無水、無油、無污、無紙屑、無煙頭等雜物;
13. 停車場道路平整無坑、無尖銳物、無金屬釘狀物;
14. 停車場內有明顯禁煙標牌,且消防器械及設施均配備齊全,使用功能完好率100%;
15. 轄區內交通事故年發生率不超過2%,丟失事故發生率為0%;
16. 地下停車場光線明亮,能見度高,目測距離50米以上;
17. 臨時停放車輛收費率100%;
18. 每車位文字檔案齊全、資料準確率100%;
19. 外來進出車輛有登記,完成率100%,準確率100%。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目的
確保停車場(庫)內的設備、設施和停放車輛的安全,保證車場(庫)內整齊有序。
2.范圍
適用于理工科技大廈停車場(庫)。
3.職責
3.1 交通班負責指揮車場(庫)內的車輛整齊停放、存放、監護和并在《 值班日志》、《停車庫車輛進出登記表》和《B2車庫停車證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3.2 交通班長和警衛班長負責車場管理、監督、指導。
4.程序
4.1 停車場(庫)管理
4.1.1 停車場(庫)設保安崗,工作時間為停車場8:00-17:00,停車庫7:30-19:00。
4.1.2大廈內所有客戶的機動車輛必須在保安部登記備案。
4.2 停車庫
4.2.1 當有車輛駛入地下車庫時,值班人員應迅速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車位上,并提醒司機關鎖好車門、窗,并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無車輛停放許可證的車輛不得停放在車位上。
4.2.2 每隔半小時或臨時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發現漏水、漏油、未關好車門、窗、未上鎖等現象及時處理并通知車主。
4.2.3 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并報告班長及時處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4.2.4 禁止司機(車主)用消防水源洗車,經勸阻不聽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4.2.5 車輛出庫時,仔細核對出庫之車和駕駛員(車主),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擋面前向司機敬禮,再有禮貌盤問。
A.若是車主的親友,和車主聯系認可,并有駕駛證方可放行。
B.若盤問時發現有問題,應立即扣留車輛,并及時通知班長和巡邏保安,機警地做好應急準備,以防不法分子盜車行兇。
4.2.6 當發現無關人員或可疑人員到車庫時,保安崗應按如下程序進行處理。
A.當車庫發現無關人員時,保安崗應勸導其離開車庫,對于不聽從勸導的人員應立即通知交通班長及警衛班長,前往處理。
B.當停車庫發現可疑人員時,保安崗應急時前往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同時用對講機通知交通班長,由其他警隊人員及時巡視檢查停車所有車輛,有 無丟標志,車輛有無損傷,車門、車窗、后備箱有無撬痕.如未發現問題, 可把可疑人員放行。當發現可疑物品及車輛有損時,應立即送交保安部進行處理,并進行事件的記錄。
4.3 地面停車場
4.3.1 指揮進入車輛慢行,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停放車輛位置適當,使車場車輛停放整齊。
4.3.2指揮開出車輛按規定方向行駛,慢行開出停車場。
4.3.3 隨時巡檢地面車輛情況,發現門、窗未關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4.3.4 夜間應對停放在大廈停車場內的車輛進行登記,以保證車輛的安全狀況。
4.3.5 留意進入大廈車場的車輛情況,對帶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車場。
4.3.6 如有特殊情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5.監督執行
保安部經理。
4.《自行車樓的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保證自行車樓的安全秩序,保證車輛的擺放規范、合理,保證客戶存放車輛的安全、完好,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理工大廈自行車樓的管理。
3.職責
3.1 保安部警衛隊負責自行車樓安全的管理。
3.2 保安內勤負責發放存車牌,并在《自行車牌發放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3.3 保安部經理負責監督、檢查。
4.程序
4.1 客戶需存放自行車時,到保安部領取自行車牌,保安內勤在《自行車牌發放登記表》上做好記錄,并收取押金10元。
4.2 自行車存車牌分大小兩種,大牌由客戶保存,可固定在車上,存車時將車存至于指定區域.小牌交值勤保安員,掛于值班室內自行車牌的懸掛板上。
4.3 值勤保安員負責指揮、擺放自行車車輛,做到整齊劃一、存取方便。
4.4 客戶存車后保安員負責將同號小牌交于顧客,以備取車之用。
4.5 客戶取車時必須將相應號碼的小牌交與保安員,方可取車。
4.6 值勤保安員負責、監督禁止將無自行車牌照的車輛存入自行車棚。
5.監督執行
保安部經理監督執行。
篇3: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