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
雅安市城建檔案館:
本公司承諾***年月日向貴單位提交的 *** 項目工程竣工檔案所有圖件與實際竣工情況相符,本公司保證所提交的竣工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提交竣工檔案圖件清單(目錄,頁數等)
特此承諾
*** 公司(章)
日期***
篇2:福建省檔案條例(2003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在檔案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基礎設施、國家檔案資源、檔案信息化等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檔案事業的發展。
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館庫應當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未達到要求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設規劃,限期達到要求。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加強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研究與開發利用。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充分開發館藏檔案信息資源,采取多種方式為社會服務,增強檔案服務的實效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核準后實施。
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由本單位的業務或者文書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按期向有關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接收檔案。對重要的或者具有較大現實利用價值的檔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地方國家檔案館與檔案形成單位協商,可以提前接收。
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
人,對其檔案可以優先和無償利用。向國家捐贈有保存價值檔案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接受捐贈的檔案館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實行檔案登記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檔案工作的機構、人員、庫房設備、館(室)藏量、檔案管理的基本情況以及應當予以登記的其他事項進行登記。檔案登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行的重大政治、經貿、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等活動以及跨地區、跨行業和全國性、國際性的重要會議,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檔案,并在活動、會議結束后六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檔案登記。
機構改革、行政區劃調整、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辦理檔案登記,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檔案處置工作。
第十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建立檔案,加強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在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鑒定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或者承擔單位應當將檔案的整理、保管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檔案移交有關國家檔案館保存。
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研項目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規定送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檔案信息化建設的數據標準,規范檔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廣使用全省通用的符合國家和本省規范標準的檔案管理軟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的管理制度,加強對電子文件形成、歸檔和電子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向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館藏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本單位保存的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
省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與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相互聯通、信息共享的全省性的檔案資料目錄信息中心,向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實現檔案信息資源的社會化服務。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檔案服務機構,并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檔案整理、保管、修裱、鑒定、評估、咨詢等服務。
檔案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管理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崗位
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檔案或者檔案管理不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檔案登記的;
(三)不按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
(四)不依法接收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報送檔案資料的計算機目錄信息的;
(六)管理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可能危及檔案完整與安全的。
第十七條 在利用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第十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2016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巴特爾
20**年12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下列活動:
(一)在自治區內召開的國家級重要會議;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自治區內的公務活動;
(三)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高級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團體在自治區的考察、訪問等重要外事活動;
(四)自治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召開的重要會議;
(五)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以及知名學者在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的重要會議、考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六)自治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公務活動;
(七)本行政區域內舉辦或者承辦的重大經濟、社會、文化、體育、民族、宗教活動;
(八)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自然災害和重大責任事故搶救處置活動;
(九)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五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遵循統一協調、加強督導、各負其責、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在制定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保證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與安全。
第九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
第十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編制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
(一)報告、方案、計劃、日程安排、領導講話、題詞、簡報、宣傳報道、總結、紀念冊等各種紙質、電子文件;
(二)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膠片等材料;
(三)具有紀念意義的憑證性和標志性實物,包括活動標志、證件、證書、獎杯、獎狀、獎章、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重大活動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由指定的新聞媒體進行錄像、錄音、拍攝照片的,新聞媒體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檔案。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歸屬與移交:
(一)重大活動由一個單位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重大活動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牽頭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參加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將相應的復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
(三)重大活動設立臨時機構的,臨時機構負責收集、整理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臨時機構撤銷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三條 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歸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未經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綜合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轉讓、贈送重大活動檔案,不得私自攜運出境。
上述其他組織和個人因保管條件等其他原因不利于重大活動檔案安全保管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措施,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捐贈、寄存者對所捐贈、寄存檔案擁有優先利用權。
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動檔案時,必須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及保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專題目錄,運用現代化管理技術,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在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重大活動舉辦、承辦單位不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并造成重大活動檔案資料損失的;
(二)重大活動期間未按照規定開展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同時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依法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非法買賣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攜運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動檔案及其復制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