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管理手冊:承租裝修管理
一、承租方簽訂合同后,即獲得物業使用權,但凡在物業內、外進行裝修,須事先向物業管理處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二、物業管理處須加強小區內物業的巡視、檢查,嚴格制止不經批準同意的任何裝修。
三、物業管理處根據業戶的申請,到實地觀察,確認其對小區內外觀、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及其他無影響的項目,批準同意;如涉及治安、消防等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方能施工。
四、對于涉及物業整體美觀、建筑結構安全,內外均有影響的裝修,經主管領導審批,并做出必要的技術鑒定及以后修復的承諾,方能同意進行。
五、業戶委托物業部進行的裝修,物業部須做出預算由業戶確認簽字之后,方能施工。
六、經批準后的施工隊伍名稱、人數須報物業部,裝修施工隊,進小區之前必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1.出示營業執照。(復印留存)(裝修工程費20000元以上的工程)
2.進場施工人數。
3.攜入施工設備清單。
4.收取押金(計算標準另定)。
七、物業管理處根據以上資料,通知治安辦辦理臨時工作證及車輛出入證,以便控制施工期間人員、車輛通行。
八、施工期間,物業管理處應隨時監督以避免發生影響生產和環境污染的情形。
九、裝修完畢,應督促有關單位清理場地,驗收合格后,辦理離場手續,退還押金。如工程完成后,不清場、不清理建筑垃圾,則由物業部派人清理,所需費用在押金中扣除。押金如有余額則退還,如不足,則向施工隊補收。
篇2:承租戶裝修管理規定
承租戶裝修管理規定
一、裝修程序
1、承租戶需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裝修方案。
2、裝修方案經我公司審核同意后,由裝修方向物業管理部門交納3000元以下的裝修押金。
3、裝修隊伍進場前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人員的臨時出入證,裝修結束,裝修隊伍退場場前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退還手續,辦理后證件如有遺失,每張賠償10元。
4、裝修完工后,裝修方應通知物業管理部門。
5、物業管理部門在接到通知的十天內檢查裝修方是否按章施工,如無違規行為,押金在一月內退還。
二、裝修要求
1、嚴禁對承重墻、外墻、梁柱、樓板、陽臺、通道及窗臺等進行鑿、拆、改建,不得隨意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或自建門窗等。違者除責令其恢復原貌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定的罰款。
2、不得在地面和房頂的水泥層、隔熱層及防水層上鑿(鉆)孔,所有裝修材料只能選用輕質材料,嚴禁亂搭、亂建等違章行為。
3、嚴禁將辦公和生產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更換衛生間地面瓷磚必須作防水處理。造成樓層滲漏的,一切后果由裝修方負責。
4、不準在施工區域以外進行施工。裝修垃圾由裝修方負責及時清運。嚴禁隨意拋撒垃圾。
5、管線鋪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照{機應安裝在指定位置,以保持外觀統一、協調。
6、設立廣告牌必須征得批準同意,并安裝在指定位置,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7、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時,必須事先申請,批準后在專業人員監護下方可作業。
8、裝修人員不得在工作場所留宿、煮食、隨地便溺。
9、嚴禁擅自動用消防設施。
10、裝修期間,物管人員有權進入裝修場地,檢查各項工程是否符合報批內容。
三、違規責任
1、在裝修過程中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管理部門有權視情節輕重扣罰部分乃至全部裝修押金。
2、裝修施工中對公共設備或他人財產、物品造成損壞的,必須照價賠償(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并承擔相應責任。
篇3:小區承租裝修管理細則
小區承租裝修管理細則
一、承租方簽訂合同后,即獲得物業使用權,但凡在物業內、外進行裝修,須事先向物業管理處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二、物業管理處須加強小區內物業的巡視、檢查,嚴格制止不經批準同意的任何裝修。
三、物業管理處根據業戶的申請,到實地觀察,確認其對小區內外觀、建筑結構安全、消防及其他無影響的項目,批準同意;如涉及治安、消防等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方能施工。
四、對于涉及物業整體美觀、建筑結構安全,內外均有影響的裝修,經主管領導審批,并做出必要的技術鑒定及以后修復的承諾,方能同意進行。
五、業戶委托物業部進行的裝修,物業部須做出預算由業戶確認簽字之后,方能施工。
六、經批準后的施工隊伍名稱、人數須報物業部,裝修施工隊,進小區之前必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1.出示營業執照。(復印留存)(裝修工程費 20000 元以上的工程)2.進場施工人數。
3.攜入施工設備清單。
4.收取押金(計算標準另定)。
七、物業管理處根據以上資料,通知治安辦辦理臨時工作證及車輛出入證,以便控制施工期間人員、車輛通行。
八、施工期間,物業管理處應隨時監督以避免發生影響生產和環境污染的情形。
九、裝修完畢,應督促有關單位清理場地,驗收合格后,辦理離場手續,退還押金。如工程完成后,不清場、不清理建筑垃圾,則由物業部派人清理,所需費用在押金中扣除。押金如有余額則退還,如不足,則向施工隊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