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為了建立健全****以及參照本公司的關聯公司的勞資關系管理,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充分的保障企業經營秩序及員工的切身權益,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離職種類
員工離職包含辭職、辭退、非正常離職、長假病休等各種與公司事實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1.1辭職流程規定
員工辭職是員工主動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具體程序如下:
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部門負責人3個工作日內與員工面談;同意辭職,告知****。填《離職申請表》,期間在原崗位工作并作交接準備。
在規定的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并簽字批準。 1.2辭退相關規定
辭退是公司依法定程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的公司管理行為。
基本規定
辭退遵照“誰提出辭退,誰提供事實依據和資料的原則辦理”,如是總經理或董事長提出,由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提供事實依據和資料,****配合。
有審批權限的人員必須積極的幫助辭退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1.2.1辭退具體流程
由提出人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辭退審批表》;
****接收到《員工辭退審批表》后,調查、審核,簽署意見;
部門將《員工辭退審批表》報總經理批準。
員工填《工作交接清單》,兩天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考勤截止),逾期未辦,公司有權采取懲處措施(包含扣除未支付的工資、追究法律責任等)。
被辭退人員到****核對考勤;到財務部結算未支付的工資。 1.2.2辭退的情形
員工在工作期間內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在職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員工在職期間工作態度不認真,不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職期間無故曠工達3個工作日的;
在職期間在一個自然月內遲到、早退累積超過15次的;
員工在職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
因違反操作規程給自身、公司造成傷害及損失的,由員工負全責。
員工錄用后其所提交的證書及相關資料,經調查不屬實,一律予以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薪資。已支付薪資的,必須全額退還。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辭退的人員公司不支付任何補償及賠償。 1.3非正常離職
非正常離職主要包含的情況有:
勞資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員工未辦理完離職手續、逾期辦理離職手續的;
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擅自連續缺勤3個工作日(含)以上的;
員工因公外出,逾期3個工作日(含)不歸,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3日后提出辭職的;
員工請假屆滿逾期不歸者,并且沒有經過批準的書面補假請假條,缺勤時間自假期屆滿當日起計算超過3個工作日(含)不歸的;
員工本人提出了辭職申請,未經書面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個工作日(含)以上的行為;
員工辭職申請雖經過了書面批準,但是工作交接單上簽字不全的;
其他未經書面批準的非正常離職的情況;
公司對被辭退的人員公司不支付任何補償及賠償。 2.離職審批權限
基層員工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
中高層人員、核心崗位人員、部門負責人、直屬于董事長、直屬于總經理、未明確隸屬關系的人員由董事長審批; 3.離職申請及手續辦理時效 3.1離職申請的時間規定
員工本人提出離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7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
公司提出的,提前一周告知;
離職日期以工作交接單上批準的日期為準。辭退的,截止至辭退通知下發2個工作日。 3.2離職手續辦理的時間規定
所有類型的離職和事實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
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公司有權拒絕繼續辦理。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責。
辭職的,離職手續辦理的時間為自批準離職申請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所有工作交接及各項手續。
辭退的,離職手續辦理和工作交接期限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含)。
非正常離職的,自無出勤第一天起計算2個工作日(含)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考勤截止。 4.離職手續辦理規定
凡辦理離職,員工本人必須向****申領《員工離職審批表》(《工作交接清單》自行擬定),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交接手續。各部門辦理事項規定如下:
本部門辦理的事項有:簽批離職審批表(含辭職、辭退)工作交接、辦公用品、固定資產、工作物品及資料等交接手續;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辦理的事項有:歸還辦公用品、固定資產、工作物品及資料、工作證、工作牌、無線網卡及其他有關證件和物品;住公司宿舍必須在簽批《離職審批表》前辦理完畢退房手續;存檔《員工離職審批表》原件和《工作交接清單》復印件。經手人簽字確認;確認最后工作日;
離職清單需造冊說明的,需造冊,并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重要崗位需要總經理簽字確認。 4.離職面談
離職人員的部門責任人和****負責做離職面談。
部門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離職時,總經理需與其進行面談,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離職結算
辦妥離職手續后,公司結算工資,否則,暫扣。
非工作性質的個人借款在辦理離職前一次還清。
員工離職的當月薪資在發薪日發放。
在辦理離職手續前,出現因個人原因造成文件資料遺失時,由移交人承擔經濟補償。
當離職員工參加過單位組織的外部培訓時,如未達服務年限應退還剩余培訓費用。
核算工資時,如涉及下個月保險不能當月解除的,所產生的保險(公司部分與個人部分)全部由個人承擔,并由離職人員簽字確認。 6.違規處罰
未完成工作交接和未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公司有權扣發所有未支付的工資,待其辦理好手續后,再行支付,1個月內仍未辦理完畢的,扣發所有工資及其他款項。
凡是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工作交接的、超過規定時限的、沒有辦理完畢的,都視為非正常離職。
離職人員必須按要求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后方可離開,否則,在辦理離職期間,員工無故缺勤,視為曠工;超過規定辦理期限的,視為非正常離職。
離職時,未能歸還的物品得按原價賠償。
員工不按以上程序辦理辭職手續,或工作交接不善,公司有權中止辦理手續,并作曠工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非正常離職,各部門不得在離職表上簽字,否則,自行承擔責任。
所有的非正常離職,公司將拒絕支付未支付的所有薪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責。并且公司有權單方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補償和賠償。 7.批準與執行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開始執行。
附件:離職審批表
篇2: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離職管理工作流程
1、離職定義:
1.1、合同離職:員工合同期到后企業或員工雙方不續簽的情況。
1.2、辭職:員工根據個人意愿而辭去工作的行為。
1.3、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幾種情形。
1.3.1、員工不辭而別。
1.3.2、員工申請辭去工作,但未經公司同意就離職。
1.3.3、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1.4、辭退: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協議,對違反規定的員工給予解除聘用的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期等情況,企業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以下情形,公司有權對相應人員作出辭退處理:
1.4.1、當月曠工3天以上(含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者;
1.4.2、一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含3次)者;
1.4.3、公司內聚眾賭博者;
1.4.4、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4.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1.4.6、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1.4.7、故意泄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4.8、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4.9、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涂改、偽造單據或原始記錄者;
1.4.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義受損者;
1.4.11、參加非法組織者;
1.4.12、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4.1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4、侮辱、漫罵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5、惡意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客人、業主、上司或同事,造成重大惡劣影響者;
1.4.16、私自收受客人或與公司有業務相關的人的金錢或其他財物者;
1.4.17、故意破壞、侵占、盜竊公司、業主、客人或同事財物,造成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8、擅離職守,造成公司較大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1.4.19、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并且在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者;
1.4.20、故意損害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1、攜帶或收藏違禁品(如槍械、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物品等),造成危害后果者;
1.4.22、向上司或同事行賄,造成惡劣影響者;
1.4.23、觸犯國家刑事法律構成犯罪者;
1.4.24、盜竊、擅自復制、遺失、泄露公司保密范圍的資料、信息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
1.4.25、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當調整時不接受公司安排其他崗位,或經調動后仍不能勝任者;
1.4.26、員工如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它可能影響在公司工作的病史者;
1.4.27、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等。
2、離職申請
2.1、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
2.2、辭退: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辭退建議,應有理有據,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3、離職審批
3.1辭職:
3.1.1、面談:直屬上司及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積極溝通,對表現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
3.1.2、審批程序:面談后,員工仍堅持辭職,則按《離職申請表》經直屬上司、部門負責人簽名后,報行政部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
3.2.1、依據:根據員工所違反的相關規定依據。
3.2.2、審批程序:由員工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并填寫《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由行政部通知擬辭退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4、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確認其領用物品、公司財產、工作內容等項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相關經辦人在《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上簽名后把表格交回行政部,方可結算薪資。
5、薪資結算
在工作及物品移交完成后,行政部根據員工的出勤狀況持審批后的《離職申請表》及《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將在次月10日將工資發放到員工的銀行賬戶上(公司指定銀行),如遇節假周六日,則順延1-3天。
6、其他
5.1、視離職員工的個人需要,可由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5.2、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諉或拒絕進行交接工作,否則,本公司有權責令離職員工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接手續,并視其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罰。
篇3:地產置業公司離職管理規定
地產置業公司離職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 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 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 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 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 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 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 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 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9.15實施日期20**.10.1
5 內容
5.1 離職審批流程圖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 離職程序說明
5.2.1 離職申請提出
5.2.1.1 辭職 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 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峨x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 勸退/解雇 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 裁員 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 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 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 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 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 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 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 離職手續辦理
5.2.5.1 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 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 (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b.制服房(須到制服房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有:餐飲部、運作部、市場&銷售部;須到部門指定的服裝保管員處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物業公司、售樓部);
c.秘書室(須到秘書室辦理手續的崗位包括:行政級人員、行政辦人員、行政辦車隊主管、物業客運中心主管、售樓部辦證員、業務部辦證員、工程部資料員、物業住戶中心主管);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
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 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 工資結算 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 退社保 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 辭職/勸退/裁員 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 解雇 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 自動離職 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 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 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 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 其他。
6.2 本《管理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7. 相關文件 (暫無)
8. 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離職手續辦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