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公司員工離職/調動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保障員工權益,維護公司利益,并使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工作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員工離職/調動時的管理。
3、 名詞解釋;
3.1 辭職:是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2 辭退:是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3 合同期滿不續簽: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簽約合同的任一方不同意續簽合同的行為。
4、 作業內容
4.1離職申請的審批:
4.1.1員工提出辭職/調動須于一月前(試用期員工于一周前),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表單1);辭退員工或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辭退員工審批表”(離職表單2),經各級主管會簽后呈報,人力資源部對辭退員工發放“辭退通知”(離職表單8)。
4.1.2人力資源部在會簽因本人提出辭職而離職之審批資料時,會安排與辭職職員進行離職面談,了解辭職具體情形及原因,征詢其對公司的意見。記錄于“離職員工溝通表”(離職表單3)。
4.1.3員工離職未經核準,不得擅自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4.2離職的工作交接
4.2.1按“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離職表單4-1)的內容進行工作交接,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其主管應詳加審查,不合之處予以更正。
4.2.2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須履行與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保密及不競爭協議》、《培訓協議》等),并簽署“保密承諾書”(離職表單6)嚴格遵照協議及承諾書內容承擔違約責任。
4.2.3離職人員在辦理部門交接時應向部門指定的人交接工作,完好歸還其占有的公司的辦公用品、文件、圖書資料,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向公司完整移交載有公司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所有有關公司的管理、經營、生產、產品或商業秘密的文件、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載體,無論這些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公司的供應商、客戶以及其它聯系單位和個人的名單資料并協助公司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4.2.4工作交接須由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助理(或由部門主管指定監交人)陪同交接,直至手續完成將交接表繳至人力資源部。
4.2.5離職人員須最晚在該期滿或終止前一日妥善完成其負責的有關公司事務之交接工作,確保其所負責的工作在其離開公司后仍能得以順利進行,且不因此而受到任何阻礙或損害。若離職人員違反上述約定,公司有權順延勞動關系轉移手續的辦理。造成公司的生產和經營損失的,離職人員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離職人員損失的由離職員工自行承擔。
4.2.6在交接期內,如該員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工作,或因不盡責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4.2.7離職人員不辭而別, 或者下落不明, 致使公司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離職人員離職相關的手續的, 離職人員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 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8移交人于離職6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有關業務上的不法事項,除應負擔賠償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2.9在所有交接工作、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如因某些原因要求提前離崗,則須填寫“提前離崗申請單”(離職表單5),經相關主管審批同意后方可提前離崗。無特殊原因者,不允許提前離崗。
4.3離職人事手續的辦理:
辦妥移交手續的離職人員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人事檔案轉出和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并于十五日內將人事檔案轉出,以個人名義保管于人才市場或勞動局。手續完備后由人力資源部發放“離職證明”(離職表單7)和保險手冊等。
4.4離職人員薪資核發及保險的終止:
4.4.1離職人員已按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者,當月工資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于當月發薪日發放。
4.4.2相關離職手續未全者,其薪資、養老保險手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暫不予發放。
4.4.3離職人員保險及福利規定:當月12日之前離職的人員,當月養老及公積金終止;12日之后離職人員,養老及公積金次月終止。當月12日之前離職的人員各項福利亦不再享受。
4.5員工的調動:
員工在公司內部跨部門轉崗調動,由員工本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按“員工調動轉崗工作交接表”(離職表單4-2)的內容進行工作交接,報各級經理經審批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調動手續,發放調動公告。調動原因可因公司業務需要,員工本人工作表現及潛質及內部招聘的需要。
5、 相關制度與表單
5.1“員工辭職申請表”(離職表單1)
5.2“辭退員工審批表”(離職表單2)
5.3“離職員工溝通表”(離職表單3)
5.4“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離職表單4-1)
5.5“員工調動轉崗工作交接表”(離職表單4-2)
5.6“提前離崗申請單”(離職表單5)
5.7“保密承諾書””(離職表單6)
5.8“離職證明”(勞動合同表單7)
5.9“辭退通知”(勞動合同表單8)
篇2:電器公司員工內部調動離職制度
電器公司員工內部調動與離職制度
1 員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申請在本部門內調換崗位的,由所在事業部或分店經理決定,并通過人力資源部進行協調,履行"內部員工調動工作物品交接"手續。各事業部或分店需增減或跨部門調動員工時,應由部門經理或分店店長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過研究后,報相關副總批準后實施。
2 員工申請辭職或調動工作
2.1 一般員工需提前15天,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虛提前30天提出書面報告申請。
2.2 經本部經理同意后,填寫離職人員申請表。
2.3 經各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后,交至人力資源部。
2.4 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報請總經理審批。
2.5 辭職或調動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前,員工必須監守崗位,正常上班。若私自離崗或消極怠工,公司將按制度予以處罰。
3 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
3.1員工被辭退(勸退)或被除名(開除),必須以制度為依據,由所在部門或分店以書面形式將處理意見上報人力資源部。
3.2 人力資源部金國調查核實后,簽署意見并報總經理審批。
4 調出、辭退的交接手續
4.1 員工調出、辭退必須在開原崗時將工作同指定的交接人員進行交接,并由指定的領導監督交接。認真填寫《工作物品、內容交接單》,并由相關的領導簽字。
4.2 交接手續辦完后,連同離職申請交至人力資源部,離職后30天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單到財務部門領取工資和其他款項。